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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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协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自主开展行业社团工作;
接受行业行政主管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地产大厦1号楼32层。
第二章职能、任务
第七条本协会的职能是:
紧紧围绕重庆市土地、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各项服务活动,并接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承担与行业相关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
具体任务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经纪行业中介服务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根据行业自身状况和发展,向政府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传递信息,并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管理行为,创造和维护行业公正、公平的执业环境。
(三)对全体会员执业行为实施自律监督管理,受理投诉,调处争议,查处执业活动中违犯行规行约的行为.
(四)对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施和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执业资格管理(含培训、考试、登记、注册、发证等).
(五)对从事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的机构实施和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执业资质管理(含机构设立、资质定级、登记注册、资质年审等).
(六)对市外来渝从事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及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实施行业备案管理.
(七)参与地方性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开展行业工作的理论、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组织行业对外考察学习与交流.
(八)加强行业基础性工作的管理,建立起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建立相关的统计制度,规划行业发展;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逐步建立行业沟通交流的信息平台.
(九)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调处行业纠纷;
(十)根据国家对新闻出版的有关规定,办好协会会刊.
(十一)承办与协会有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可吸收少数取得本行业职业资格的优秀人才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了土地、房地产评估或房地产经纪执业的资质证书,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机构;
取得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个人;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经机构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十条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力: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协会组织活动的参加权;
(四)取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接受协会组织的后续教育权;
(六)对协会各项制度和管理的知情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三)遵守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操守、自律守则等行规行约;
(四)按时接受年审、年检;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有损行业形象和本协会信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四)自愿提出退会者。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议执行机构是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议事、决定采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协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行业发展规划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查批准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审议会员提案和建议;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清算。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决议须有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和组织协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制定行业管理的各项有关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资格;
(八)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及撤销;
(九)决定协会各分支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副秘书长的任用、聘用;
(十)决定行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
其理事空缺,可由该理事单位另行推荐人员作为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并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
理事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的,视为不履行理事职责,应终止其理事单位资格。
形成的理事会成员空缺,由理事会提出建议议案,并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监督执行机构。
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成员中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协会各分支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协会秘书处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可以根据协会秘书处工作需要,决定聘用副秘书长;
(四)对协会的重大开支进行审议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协会工作;
(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承担协会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做好分管的工作,对分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秘书处日常事务工作;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或聘用;
第三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培训活动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能保障协会各项职能履行和活动开展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检查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各项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其他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因故须分立、合并或由于终止、解散等原因需要变更、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其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经2008年7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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