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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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沈理工校〔〕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等级、覆盖比例及金额详见本办法第二章。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含)以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考生类型为定向的硕士研究生除外)。
第四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我校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第二章奖金等级、获奖比例及金额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区分等级;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个等级,分别为:
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获奖比例: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应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全覆盖。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其中:
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
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
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奖励金额: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元生年。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金额为:
一等奖学金元生年;
二等奖学金元生年;
三等奖学金元生年。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八条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风端正,学习刻苦,熟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良;
.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科研能力突出。
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取得知识产权,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参评研究生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培养环节相关要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奖:
.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在学期间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处分者;
.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出现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参评时学位课或非学位课考试有不及格(不通过)者;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外语等级考试或校内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授位要求者;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
.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一保存、上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负责相关具体事务的执行,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申请组织、材料审核、评审、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行学院(部)负责制。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须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个人申报制,所有符合奖励对象基本条件要求的我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符合申请条件,并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需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申报基础材料提交给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
如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分,并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各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实名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确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并对当事人和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量化评分方式进行评定,满分为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包含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部分。
其中研究生二年级参评学业奖学金时,综合素质占、学业成绩占、科研能力占、研究生三年级参评学业奖学金时,综合素质占、科研能力占。
根据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获奖者名单。
总分相同者,按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顺序排序,得分高者优先。
如仍相同,由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
第十八条综合素质考查范围为研究生该评审阶段的日常综合表现;学业成绩考查研究生在一年级学位课平均成绩;科研能力考查范围为研究生该评审阶段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综合素质”分为日常行为表现(分)、学生干部任职情况(分)、荣誉称号获得情况(分)、非科技类竞赛获奖情况(分)和科技创新竞赛获奖情况(分)五部分。
.日常行为表现
该项目主要考核研究生日常表现情况,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同学可得到基础得分(分)。
研究生辅导员将根据违规情况予以扣分,每次违规扣分,扣完为止。
违规扣分观测点包括两项,研究生辅导员将根据日常考核记录对违规研究生予以扣分。
第一项:
遵守学校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情况。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教学、日常行为、寝室管理等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项:
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
要求全体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班会、报告会、劳动、文体活动、学术交流等各项集体活动。
.学生干部任职情况
日常工作考核合格的各级学生干部将得到相应加分。
加分标准见《研究生学生干部任职加分标准》(附表)。
校级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并出具证明;院级学生干部、团支部、班级干部由学院(部)负责考核并出具证明;担任多个职务的,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荣誉称号获得情况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各类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将获得相应加分。
加分标准见《研究生荣誉称号加分标准》(附表)。
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学院(部)研究生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审核。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上限为分。
.科技创新竞赛获奖情况
凡在各项科技类比赛(指国家、省或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主办,经学校同意组织参加的科技比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学校奖励者,予以适当加分。
加分标准见《研究生科技创新竞赛加分标准》(附表)。
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证书原件,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同一年度参加不同比赛,获多项奖励者,可累计加分。
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本项满分分,累计加分上限为分。
.非科技类竞赛获奖情况
凡在各项非科技类比赛(指国家、省或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主办,经学校同意组织参加的体育和文化艺术等比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学校奖励者,予以适当加分。
加分标准见《研究生非科技类竞赛获奖加分标准》(附表)。
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证书原件,学院(部)研究生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审核。
同一年度参加不同比赛,获多项奖励者,可累计加分。
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本项满分分,累计加分上限为分。
第二十条“学业成绩”采用课程平均成绩进行评定,以研究生学院提供的成绩为准。
该项得分学位课平均成绩×(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一条“科研能力”分为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五部分,加分标准见附表。
每部分的内容应与申请人所在学科研究领域相关。
其中,前四部分可累计加分,但上限均为分;科技奖励按对应奖项等级的实际分数计算,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各部分得分相加上限为分。
.论文:
()申请人需提供发表论文原件,有检索的同时提供检索证明,论文录用通知不算做论文发表的证明,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鉴定审核;
()发表论文的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沈阳理工大学;
()申请人为第二作者,申请人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加分减半计算,其它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不计算在内;
()国际会议论文(被检索)按检索期刊加分减半计算,且多篇只计算一篇;
()除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之外,申请人以其它作者发表的论文不计算在内。
.著作:
申请人需提供著作原件,该著作应为国内正规出版社发行(有正式书号);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鉴定审核。
.科研项目: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课题的合同书原件,相关材料中需明确注明申请人为课题组成员;沈阳理工大学为项目承研单位,学校科技处负责鉴定审核。
.知识产权:
申请人需提供获得知识产权的证书原件,沈阳理工大学为产权单位,学校科技处负责鉴定审核。
.科技获奖:
仅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申请人需提供获奖证明原件,沈阳理工大学为获奖单位,学校科技处负责鉴定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沈理工校〔〕号)同时废止。
附表
研究生学生干部任职加分标准
担任职务
分数
校研究生会主席
分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研究生分会主席
分
校、院研究生会部长、副部长、班长(限每班级人)、
团支书(限每班级人)。
分
校、院研究生会干事、其他班级干部
分
附表
研究生荣誉称号加分标准
荣誉称号级别
分数
国家级荣誉
分
省部级荣誉
分
市级荣誉
分
校级荣誉(标兵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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