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干院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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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是指学院图书馆收藏的书籍。
6.其他固定资产:
除以上六类之外符号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学院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入帐:
1.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开实际价格入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调拨单上所记载的价值入帐。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双方协议价入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或改扩建工程)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造支出实际发生的费用入帐。
6.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估价值入帐。
7.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增加补充附属设备;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发现原登记有错误。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第八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级财务部管理,二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三级是使用部门管理。
每一个部门都应该设置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财务部是负责根据会计制度对学院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购进、调出、盘盈、盘亏、清理、报废的帐务处理。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统一编号和制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交接手续,组织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对全院固定资产保全和有效利用负有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
第十条总务部是负责全院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数字信息化设备、音像设备除外)等固定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保管、调配、检查、维修、报废等实物管理的部门。
包括:
1.房屋、建筑物:
办公用房、宿舍及其他建筑物。
2.一般设备:
各类家俱及一般电器,如:
吸尘器、电扇、电冰箱、洗衣机、单体空调等。
3.专用设备:
含锅炉及附属设备、中央空调及附属设备、动力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医用设备、体育器械等。
第十一条图书电教中心是负责对学院馆藏图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调配、检查、维修、报废等实物管理的部门。
1.音像设备:
含音响、摄像机、照相机、图像编辑器等声像设备。
2.馆藏图书:
负责学院图书馆中属于固定资产的图书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信息中心是负责对学院数字信息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调配、检查、维修、报废等实物管理的部门。
1.网络设备:
含服务器、显示器、光纤设备等网络设施设备。
2.数字化教学设备:
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等数字化教学设备。
3.信息化办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信息化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各二级管理机构(综合管理部、总务部、图书电教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学院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维修制度。
2.根据学院教学实际情况,负责提出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报废计划并予以实施。
3.建立固定资产的实物台帐,并能够根据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登帐。
4.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与使用单位进行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5.负责审核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是否合理,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章固定资产采购的立项与审批
第十四条采购原则:
1.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3.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采购计划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第十五条凡拟进行固定资产采购项目,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程序;
未事先立项或未获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项目的立项。
1.各院系、部门添置教学设备,必须在学院下达的设备费预算指标内申请。
由系部收集、审查、汇总各实验室需求项目,按物资的名称、申请理由、急需程度和技术要求、数量、参考单价、参考厂(商)家、经费预算及来源、用途等项目填写购置申报表,由系部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经综合管理部信息中心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签署意见,然后转综合管理部信息中心汇总集中立项报批。
2.各职能管理部门购置办公设备,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在院设备费预算内统筹解决。
由部门在使用前一个月提出申购计划,经总务部签署意见后报各主管副院长审核签署意见,然后交总务部汇总集中立项。
3.其它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交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各主管副院长审核签署意见,然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立项。
报告必须包括所采购固定资产的主要性能要求、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第十七条预算内项目的立项审批。
1.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前的采购项目立项报告,由学院在审批年度经费预算时一并进行审批。
2.占用年度经费预算的固定资产采购立项,由财务部进行预算比较,再交各立项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批。
3.在预算内,一次性采购资金总额xx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立项单位院领导审批。
4.在预算内,一次性采购资金总额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
5.在预算内,一次性采购资金总额xx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6.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预算外项目的立项审批。
1.预算外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必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项目审批通过后,还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经批准落实采购经费后方可实施采购。
2.立项未获批准或预算调整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执行采购。
第五章固定资产采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一般按照计划经费数额大小及数量多少划分为小宗和大宗两种批量类型。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数量较少者为“小宗”;
5000元以上或数量大者为“大宗”。
第二十条小宗固定资产由相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大宗固定资产必须采用招标采购、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大宗固定资产采购的审批决策组织是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大宗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应按项目成立采购工作小组,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审计室的有关人员,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招标通告(询价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下同)。
2.审查申请投标人(或供应商,下同)的资格,并对其信誉及业绩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3.研究制定评标办法。
4.组织并参加开标会议。
5.根据评标评标报告,审定中标单位。
6.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评标结果。
7.研究确定采购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
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
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采购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询价通知书)以及招标文件。
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询价通知书)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常主要包括:
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
包括投标人是否是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
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
主要包括了解投标人的概况(名称、住所、电话、代理资格和资质等级等),审查投标人的经验与信誉及技术能力等。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科学、完整、规范,必须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价标准、质量验收、保修和付款方式等所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在发出前,必须送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开标前24小时内成立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成员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评标小组在采购工作小组领导下,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办法在开标前应由评标小组集体讨论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向投标人泄漏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中标人;
任何个人不得在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评标结束后,采购小组应立即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评标结果,并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三十四条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学院应将中标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一般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主管部门应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签订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合同需经经综合管理部审核,供货方、院长或主管院长签字,同时加盖学校公章和供货单位公章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采购工作小组必须组织对所采购的项目进行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购物品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并按照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处理。
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立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采购项目,或应按集中采购方式采购而未按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集中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集中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十条集中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审批文件、考察报告、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记录、评标纪要、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清点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帐薄,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并与财务部门及归口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当使用人员工作调动和调整时,应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增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
固定资产的购置主要是根据学院年度预算执行,各部门应根据学院年度内整体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上报负责采购执行的相关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按照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立项、审批、采购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凡是固定资产增加和调入,必须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三联,一联财务做帐,一联使用部门领用留存登记,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登记)连同发票一起到财务部报帐,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办理固定资产登帐,增加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减少。
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不能修复继续使用,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新等原因造成对原有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转让是指学院一些闲置的后不适用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无论是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都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社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鉴定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签字予以核销。
第四十七条如果固定资产报废金额较大或成批资产报废,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核销,严禁私自调拨和以物易物。
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帐务处理,减少固定资产。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有偿转让形成的变价收入和转让收入必须上缴财务部,由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由于部门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固定资产在学院内部部门之间进行转移,应由转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经交接双方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转移单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各一份,相关部门根据转移通知单进行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的变更。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外借。
固定资产属于学院的资产,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外借,如果必须外借,必须征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院长的同意。
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借出手续,借出单位必须与借用单位签定借用协议,协议中应体现借用单位的使用、保管、毁损赔偿责任,固定资产外借要注明期限,到期由借出单位负责催还。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为了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固定资产的帐实相符,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学院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终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送到财务部。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院长批准核销,对于属于固定资产丢失或非正常毁损,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采购或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活动中,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其中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职至开除留用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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