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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
1、两人结伴出游协议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吗?
不是。
合同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因此,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
2、《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的订立需要具备哪两个条件?
一般来说,订立合同必须要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订约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第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就失去意义。
实践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大致要经“要约、承诺”两个步骤。
4、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①平等原则,是指参加合同关系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者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的原则
③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规则进行交易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原则。
⑤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遵守法律,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时,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并可以适当参考判例、法理和习惯。
维护社会道德,是指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②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④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6、有哪些情况是被认为不可抗力?
①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
自然火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
②战争。
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③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
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④政府行为。
主要指合同订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7、常见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约定有漏洞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①可以先协商;
②协商不成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不能确定的,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第一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8、常见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约定有漏洞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②协商不成,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交付标的物,但是需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9、借款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①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②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③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④借款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
10、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P203
①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具有特殊性。
②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③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④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自然人借款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⑤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11、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
(1)对业务部门提供的法律文本草案进行独立审核、修改或单独起草各类合同,参加企业项目的合法性审核,提供项目可行性法律意见。
对交易复杂的项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代表企业参加谈判,负责交易全程实施与监控。
(2)征求业务部门对已拟定或修改后的法律合同文本的意见,及时回复业务部门提出的各种问题,向主管领导和本部门负责人提交合同提交审核完成的合同文本、审核意见和交易材料。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独立或协助参加开庭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
(4)针对所处企业行业特点,按领导安排单独或协助组织其他部门人员的法制培训。
(5)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其他部门处理税务、财政、工商等相关法律事务。
(6)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和相关法律文件的汇编、整理及保存等基本工作。
(7)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能独立完成工作报告,集合团队合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
(8)自觉钻研企业业务,不仅要掌握与企业有关的法律知识,还应掌握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的知识、企业管理的知识和经济学知识,使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融会贯通。
12、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②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③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④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⑤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⑥租赁期限;
⑦房屋维修责任;
⑧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⑨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
13、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P205
权利:
(1)获得全额贷款的权利;
(2)提前还款的权利;
(3)申请展期的权利。
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
(2)如实申报义务;
(3)容忍义务;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5)按期支付利息;
(6)按期返还借款---可申请展期
14、劳动合同法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①劳动合同的期限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③劳动报酬④劳动纪律⑤工作内容⑥劳动合同终止条件⑦违约责任
15、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
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根据本条的规定,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
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仅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就可以设立。
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
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是互助性质的,不支付利息的情况居多,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在意。
很多情况下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简单的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过程也不那么复杂,即使当事人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否则会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
【案例简析】案例中,乙在甲陷于困境时,对甲加以援助.是良好道德风尚的体现,绝无与甲之间订立具备法律拘束力的合同的意思。
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也就不成立合同关系,而是成立一种善意的道德关系;
甲不享有请求乙将其拉至目的地的权利,甲也不能依违约责任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乙应向甲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某甲去外地某县城出差,迷路于一乡间小道,正愁无计,迎面开来一辆新捷达轿车,某甲拦下轿车,问司机乙能否将其带往县城,乙说:
“我是新手新车,你不怕出事就上来。
”甲什么话没说便上了车,随后在距离目的地3千米处,因乙打错方向,轿车撞到路边树上,导致甲右臂折断,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护理费共计2.5万元。
现甲向法院诉称:
我请求乙将其带往县城,乙同意,我们两人之间便成立合同,而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我受伤,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的损失。
乙辨称:
我与甲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甲在上车前我就告诉甲,“我是新手新车,你不害怕出事就上来。
”而甲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愿意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从而构成风险自负。
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请问:
甲、乙两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乙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问题]某超市到处贴有“本店商品绝对真货,假一罚十”的告示,某甲到该超市购高档毛料西装一套(百分之百羊毛),价值人民币4000元,后经市质检局检验,羊毛含量仅占40%,现甲要求超市按照“假一罚十”的规定支付4万元,那么超市是否应该按照告示规定赔偿?
[问题提示]在合同订立前,超市将“假一罚十”店堂告示挂出,并足够显眼醒目,按照格式条款订入合同规则,“假一罚十”成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当这一条款可以作出两种以上的不同解释时,应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理解进行解释,即将其解释为超市对产品质量自己设定的担保责任。
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介绍]某日晚上9时,甲准备从机场打出租车回家,但此时机场出租车仅有一辆,按里程估算其价格刚好等于出租车的起步价10元。
因此出租车司机乙提出不按照计程器计价,如果甲愿意支付50元的价格,则载甲,否则拒载,甲只好同意。
事后甲要求乙返还多付的40元,但乙以甲自愿出价而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应用法点]出租车司机乙以按正常价格拒载而提出正常价格5倍的价额,是否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分析提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
我们在援引此法律时,凡有法律具体规定时的,不必再援引基本原则条款的一般规定;
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才可以直接适用基本原则条款。
本案涉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与强制缔约义务问题。
所谓强制缔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强制缔约义务是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合同自愿原则的合法限制。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乙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并违反该强制缔约义务,从而使甲不得不多支付40元车费,因此,出租车司机乙以按正常价格拒载而提出正常价格5倍的价额,不符合合同法基本原则,乙应向甲返还多收的40元车费。
[思考问题]2006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中国北京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美国纽约B公司发出要约,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美国纽约B公司5月1日上午纽约时间8点,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要约,并于5月6日早晨8点,经B公司研究,认为A公司要约可以接受,同时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
30,而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
22分。
请问,该合同成立于何时何地?
[问题提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某商场于5月10日分别向甲厂和乙厂发出信函:
“我商场急需A型日光灯1500支,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厂收到该信函后,于5月15日给商场回函:
“你商场所需A型日光灯我厂有货,每支价格50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5000元,余款货到后支付,请5月20日前回复。
”该商场收到甲厂回信后,认为甲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支价格为45元,于是甲厂在5月19日收到该商场发出的第二封信函,内容是:
“我商场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
但每支价格能否降低为每支45元,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6月1日之前给予答复。
”该商场又于5月2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
“我厂有你商场需要的日光灯,价格为每支42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5月30日之前给予答复。
”该商场认为乙厂的价格合理,于是5月27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条件的信函。
5月29日,乙厂收到该商场发出的同意信函。
问:
(1)该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2)该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
为什么?
(3)如果甲厂收到该商场的第二封信后,在6月1日给予
该商场答复表示同意,但商场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甲厂订立合同,那么,甲厂与商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4)如果商场发给乙厂的信函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5月30日送达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
该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5)如果另有一家丙厂与乙厂是竞争对手,知道乙厂正与商场商讨购买日光灯事宜,向商场表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每支日光灯价格只有35元,其目的就是阻止乙厂与商场达成合同,而后在商场与丙厂商量购买事宜时,丙厂又不同意以35元价格出卖,致使商场错过时机,没法购买A型日光灯。
商场可否要求丙厂承担责任?
承担何种责任?
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提示]
(1)商场向甲厂和乙厂发出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要约邀请。
(2)甲厂5月15日给商场的回函;
甲厂在5月19日收到商场发出的第二封信函;
以及商场5月20日收到乙厂的信函均属于要约,因为它们都具备要约构成要件。
(3)甲厂与商场之间合同成立,因为6月1日商场答复表示同意是在有效期内的承诺,承诺生效;
如果商场拒绝与甲厂订立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5)商场可要求丙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丙厂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思考问题]货运公司的司机老王给旭光实业公司送货到外省。
正赶夜路时,车上响起了一连串爆竹声。
急忙停车一看,货物已经迅速燃烧起来。
怎么办?
他转念一想:
夹带易燃易爆物品是明显的违法违约。
既然有事故责任人,车也是单位的,我老王还怕什么,随它去吧!
第二天,旭光实业公司提出质疑:
怎么没有一点灭火的痕迹?
如果不采取灭火措施,扩大的损失他们会赔吗?
[问题提示]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还应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配合对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司机老王见到车上货物燃烧,不采取灭火措施,没有尽到协助义务,不符合协作履行原则。
按照《合同法》第119条规定:
因老王末采取灭火措施扩大的损失部分,旭光实业公司依法不予承担。
[案情概述]某私营企业甲与农业银行某支行乙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甲借款50万元用于新产品的生产,借款期限为6个月,于2005年7月1日返还本息,逾期还款按规定加收罚息。
同时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约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但未规定保证责任期限,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保证人项下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后,银行即将50万元借款贷给甲,甲利用该款项用于新产品生产。
后甲预测该产品的销路很好,决定扩大生产,于是与银行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半年,银行研究后同意甲的要求,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于2006年1月1日返款,但丙公司未在变更协议中签字盖章。
后因甲的新产品销售状况不好,于2006年1月1日前未能还款,此后,乙多次催告甲还款,甲仍不偿还借款。
无奈,乙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息,并承担自2005年7月2日起的逾期罚息,丙公司负连带责任。
[处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还款期限已变更,于2006年1月1日前,不发生甲延期还款违约责任,自2006年1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才负迟延履行责任。
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则因保证责任期限届满而消灭。
法院遂判决,甲公司向农业银行某支行乙支付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延期还款罚息,丙公司对甲的还款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解读意见]本案中,甲乙双方就借款期限延长达成协议,合同还款期限已变更,甲乙双方应按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履行。
于2006年1月1日前,不发生甲延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甲不承担此前的延期罚息。
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甲届期不偿还借款时,乙可以要求丙偿还借款。
但在本案中,甲乙延长借款期限未经保证人丙同意,保证人仍在原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自甲不履行债务时起,6个月内乙未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故甲不应支付自2005年7月2日起的延期还款罚息?
丙公司对甲的还款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述]某村配电室甲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签订供用电合同。
合同生效后,甲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但杨某没按时交纳电费,甲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交纳电费。
[处理情况]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杨某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解读意见]《合同法》第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
本案杨某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杨某按照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案情概述]甲榨油厂与乙农户签订一份花生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
乙向甲供应脱皮花生5000公斤,交货时间为2007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甲自提;
甲向乙农户交付1万元定金。
合同订立后,甲立即向乙交付了定金。
然后,甲与某粮油公司丙订立花生油买卖合同。
同年9月,乙向甲告知,由于今年雨水太少,花生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
甲立即派人赴乙处了解详细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花生的收成,乙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今年花生普遍歉收,花生价格不断上涨,乙已与他人签订更高价格的买卖合同。
甲多次表示希望乙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拒绝。
甲为防止乙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当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并赔偿其利润损失。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
遂判决乙农户向甲榨油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对方的利润损失。
[解读意见]本案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为2007年11月中旬,但被告于履行期到来前,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明确表示不能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却遭到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并且这种预期违约是明示毁约。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甲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违约补救。
甲既可以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表示,待对方履行期限到来后,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也可以接受对方预期违约表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榨油厂选择了第二种方式,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购买电脑,家长不同意是否构成违约?
王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今年14周岁。
一天,王某路过一家网吧,见到里边正在处理电脑,便进去看看。
原来,这家网吧的老板因为急着用钱,所以将店里的电脑优惠出售,每台只要3000元。
王某想将电脑买下来。
他算了算自己手头的压岁钱,共有1100元,便和网吧老板商量,先交1000元把电脑取走,其余2000元老板和他一道回家去取。
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一份合同书。
将电脑运回家后,网吧老板和王某的父母说明情况,要求王某的父母支付剩下的2000元钱。
王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并不想买电脑,小孩子不懂事瞎胡闹不能算数,要求网吧老板将电脑拉回,并返还己交付的1000元钱。
而网吧老板却认为,买电脑是王某自愿的,而且自己已经同王某签订了合同书,如果不买,就属于违约。
这1000元钱属定金,既然买卖不成,定金就不能退。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起诉到了法庭。
请问:
该合同是否有效?
电脑能够退回吗?
在本案中,由于王某只有14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对购买电脑这一民事活动,王某显然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对后果的预见能力,已经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
因此,王某与网吧老板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而在本案中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对于王某购买电脑一事持反对态度,认为孩子太小,不懂事。
可见,王某的父母对这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拒绝追认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王某与网吧老板订立的买卖电脑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网吧老板不能以定金的形式扣押这1000元钱。
因亲属受伤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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