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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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参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16〕1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的节能评估报告;
(五)省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请中央、省投资项目和其它事项;
(六)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
国家、省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项目建议书可以不委托评估;
除有明确规定外,资金申请报告一般不委托评估。
第四条经市发展改革委确认公布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丙级及以上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
(二)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编制任务合计不少于20项,其中承担节能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和咨询评估任务合计不少于5项;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国家工程咨询评估资质管理规定人数。
第六条申请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评估咨询资格证书、咨询评估业绩、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借用资格证书冒名顶替。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方式,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查,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建立评估机构库,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入库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步筛选;
(二)按照专业对口和评估机构资格等级不低于编制单位资格等级的原则,依据评估费用竞争性谈判,最低者优先原则,并根据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并与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三)如果评估机构拒绝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应提交书面说明,按照费用较低顺序由下一家咨询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任务;
如果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者,把该评估机构从入库名单中去除;
(四)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包括省外评估机构)和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额度,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聘请高水平专家参加咨询评估。
(五)承担节能评估报告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应从《河南省节能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业2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评估。
第九条为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市发展改革委将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应主动遵守回避制度,接到《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时,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回避请求。
(一)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二)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咨询机构、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对不同的评估事项,分类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重点。
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项目布局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是否具备,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是否合理,投资效益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分析评估等。
对企业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37号公告发布的《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对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要参照《中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对节能评估报告,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节能评估前后项目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水平及能效指标的评估、测算、分析等,不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规程(试行)》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对资金申请报告和其他事项的咨询评估,咨询评估内容和重点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在接受委托评估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应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参加咨询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
评估机构自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咨询评估15个工作日)内将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科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市发展改革委(主办科室)同意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从市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安排,采购费用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执行。
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参考价格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
采购费用额度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明确。
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出具的发票(若资金支付还需提供资料,另行要求)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手续。
发展建设规划咨询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并聘请专家开展的,费用据实支付;
委托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按合同支付,资格条件不作限制。
市发展改革委、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的任何费用。
市发展改革委对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评估机构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市发展改革委对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其从评估机构库名单中删除,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四)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驻马店市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每年1月20日前,评估机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承担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包括内部管理机构的优化情况、相应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评估工作规则及流程完善情况、评估任务完成情况、继续改进本单位评估工作的设想等。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二十条县(区)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县(区)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
2:
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附件1
(一)公路(道路、桥隧、交通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三)水电(发送变电);
(四)化工、医药(化工工程、产品储运、矿山;
化学原料药、中成药、药物制剂);
(五)建筑材料(水泥工程、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非金属矿);
(六)电子(电子系统、基础件、微电子工程);
(七)轻工(造纸、食品、烟草、制糖、制盐、日用化工、家电、皮革、包装工业等);
(八)纺织、化纤(纺织、印染、服装;
化纤原料、化纤工程);
(九)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
(十)林业(营造林、林产工业、林产化学、生态环境、森林工程);
(十一)通信信息(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通信铁塔、邮政工程、信息化);
(十二)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视发射、传输、电影工程);
(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十四)水利工程(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围垦工程);
(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生态建设;
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噪声防治、污染修复工程);
(十六)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
(十七)建筑(含人防工程、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视台、主题公园、储备库、健康、养老等);
(十八)城市规划;
(十九)综合经济;
(二十)其他(按具体专业申请,比如旅游工程、物流、文化、专业生产服务、商物粮、气象工程、国土资源、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新能源等)。
附件2
编号:
驻发改评估[]*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对项目(事项)进行评估(审)。
乙方应根据《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评估内容和重点保质保量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固定资产投资科)提交评估报告3份。
本次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万元,由甲方从市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安排。
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出具的发票和其他财政资金支付必须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手续。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根据《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协商解决。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1、项目(法人)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2、评估对象的编制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3、市发展改革委主办科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4、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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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 发展 改革 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