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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身自由权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其它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等。
(四)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2、债权
3、人身权
(五)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分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
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种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八)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及调整对象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主要包括四类:
即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的渊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的不同,而决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的不同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1、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在编,能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人员。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公务员,但公务员并非都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经济主体之间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3、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依据调整对象范围的不同划分为经济主体法、市场秩序管理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以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在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3、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国家的保护。
(2)社会的保护。
(3)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4、争议的解决
(三)税法法律制度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现行税收种类:
(1)流转税:
(2)所得税:
(3)财产税:
(4)资源税:
(5)行为税:
3、税收征收管理
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活动。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4、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税法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纳税人违反税务申报、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相应罚款。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概述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
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达雷尔
1、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方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3)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主观方面可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3、排除犯罪的事由
4、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刑法学上通常称为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的体系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制裁手段。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2、刑罚的裁量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的表现。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缓刑,是指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
3、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是指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规定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不是改判,也不是量刑中的减轻处罚。
假释,是指对于犯一定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四)犯罪的种类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十大种类的犯罪,包括: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彦
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争议,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除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有一些共有原则外,还具备以下特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法院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原则;
(3)处分原则;
(4)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3、民事诉讼管辖
(1)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章规定,民事诉讼管辖分为: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是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
4、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5、民事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一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程序
1、审判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2)简易程序
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一般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3)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
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是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是10日。
(4)特别程序
是人民法院审理法定的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特殊案件是指: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审判监督程序
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却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出或当事人申请,对案件进行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2、执行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在诉讼过程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6)辩论原则。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有审判权,亦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
4、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内部分工权限。
5、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指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2)受理。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予以审理。
2、第一审程序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第二审程序
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
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以及规定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依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3、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
(1)刑事诉讼的管辖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
(2)刑事诉讼的回避
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3)辩护制度
是法律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予从轻、减轻等进行辩解,并可由律师或其他公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一种司法制度。
4、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1)刑事诉讼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七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2)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有5种: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解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3个条件:
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必须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
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2、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活动。
3、审判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
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起诉到本院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诉讼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体现。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4、执行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诉讼活动。
这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程序,通过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才能完成。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一)仲裁概述
1、仲裁的概念和范围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由特定的第三方对纠纷的事实进行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的基本特点和基本原则
(1)仲裁的基本特点。
仲裁与一般的行政裁决和一般的司法裁决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
仲裁管辖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
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仲裁的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简便性;
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
(2)仲裁的基本原则。
双方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仲裁独立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先行调解原则。
(二)仲裁程序
是指仲裁机构从收案到结案进行仲裁活动的全过程。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由、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符合上述申请仲裁条件,当事人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申请仲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仲裁审理
所谓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依法组成后,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交付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3、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和解。
我国《仲裁法》第49、50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我国《仲裁法》第51条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
《仲裁法》规定: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三)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人民调解
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
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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