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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兴奋剂在英语中称“Dope”,原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
早在100多年前,世界体坛已有药物肆虐作假,1825年,已有关于运动员借助服用药物提供运动成绩的报道,1865年,发生了首例运动员因为服用过量药物而死亡的恶性事件。
1999年2月,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对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给予明确的定义,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凡是违反奥林匹克反兴奋剂条例,使用了条例上列明的违禁药物或方法,都应被视为使用了兴奋剂;
第二,条例上没有作具体规定的,但是只要运动员使用的药物或者采取的方法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损害,或者同时又可以提高比赛成绩,也应被视为使用了兴奋剂。
从1968年国际奥委会颁布了禁用药物名单,世界体坛一直进行着反兴奋剂的斗争,但限于经费、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服用兴奋剂之风非但没能刹住,有关服用兴奋剂事件的报道更是频频见诸报端。
近十年来的重大事件有:
1994年7月,在加拿大维多尼亚市进行的英联邦运动会上,药检结果呈阳性的竞达7人之多;
在圣彼得堡的友好运动会上,中国的游泳选手任昕药检结果呈阳性,继而被中国游泳协会停赛两年的严厉处罚;
第12届广岛亚运会上,中国选手在接受兴奋剂检测中,先后共有11人尿样呈阳性;
1998年澳大利亚游泳世锦赛上,我国的袁媛和其他4名选手被查出服用和携带兴奋剂(HGH),一时舆论哗然,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乘机攻击我国的体育成就,兴奋剂事件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声誉。
进入21世纪,兴奋剂问题更是愈演愈烈,2005年6月,我国湖北省女子举重队集体使用违禁药物并在兴奋剂检查集体作弊,说明我国反兴奋剂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兴奋剂更使一批昔日的英雄变成“狗熊”,2003年,包括美国9枚奥运金牌获得者刘易斯在内的一批赫赫有名的世界冠军卷入了一种新型类固醇兴奋剂(THG)的丑闻中;
2005年,七届环法大赛冠军阿姆斯特朗也涉嫌服用违禁药物EPO。
除职业体育外,兴奋剂还扩散到业余体育,甚至青少年体育当中。
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主席梅罗德亲王估计,在全球一流选手中约有10%的人使用违禁药物:
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曾在西方运动员中进行过一次调查,接受调查的选手中有20%的人承认使用过兴奋剂。
以健康向上为标志的竞技体育面临巨大的挑战,服用兴奋剂损害了运动员和身心,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体育道德,助长了弄虚作假的社会风气,并大大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体育界的反兴奋剂行动刻不容缓。
二、兴奋剂使用的历史与发展
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776年前后,概而言之,可以人为的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世纪-20世纪50年代;
从19世纪的可卡因、咖啡因到20世纪的苯丙胺等药物都属于刺激剂;
20世纪60年代70年代;
兴奋剂使用进入了以合成类固醇为主的第二阶段;
20世纪80年代至今;
一些人开始使用另一类目前难以检测的药物,即内源性激素,基因兴奋剂,它们包括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人体生长激素(HGH)等。
当今的兴奋剂使用已经进入了以内源性物质为主的第三阶段。
随着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的出现,预计在未来其将成为兴奋剂发展的主流。
三、禁用兴奋剂的类别
国际奥委会《禁用物质种类与禁用方法》名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禁用兴奋剂名单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禁用物质种类,禁止使用的方法,受一定限制的药物。
禁用物质种类:
刺激剂、麻醉剂、蛋白质同化制剂、利尿剂、B-阻断剂、掩蔽剂、抗雌激素制剂、肽和糖蛋白激素及类似物、基因兴奋剂等。
禁止使用方法;
血液兴奋刘,药物的、化学的和物理的篡改方法。
受一定限制的药物:
乙醇、大麻、局部麻醉剂、皮质类固醇。
四、使用兴奋剂的原因与危害
1.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原因
(1)巨大的物质利益驱动
多年来,大众传播媒体的热心关注和跨国公司的巨额投资先赞助加速了高小平竞技体育的商业化。
在大型国际比赛中获胜,就可以一举成名并带来滚滚财源,运动员(包括教练员、队医等)的收入、社会地位和其取得的成绩息息相关,甚至是“赢者通吃”。
即极少数胜利者获得了绝大多数利益,大多数运动员只能获得少数利益。
哪怕和胜利者的差距微乎其微。
巨大的物质利益和“贫富不均”是运动员铤而走险的强大动力。
哥德曼医生曾经对198名国际著名运动员进行调查,在“如果有一种兴奋剂能让你在今后5年内比赛获胜,但5年后你将因之死亡的”选题上,有52%的运动员选择了服药。
赛场竞技的成败,关系竞技者的名利,这是体育商业化的必然结果。
为了追逐名与利,个别竞技者便不择手段,走捷径——服用兴奋剂。
以达到强化竞技获得巨大利益的目的。
马克思的那句“如果有100%利润。
那些人就可以冒上绞刑架的风险…”,形容地说明了这一点。
(2)逃避处罚侥幸心理
由于现在兴奋剂的检测有一定的滞后性,一般总是先有新型兴奋出现,再继面进行药检,在新兴奋剂被准确查出前服用的运动员可能占便宜,药检也不可能对所有的运动员进行检测。
运动员的侥幸心理也是兴奋剂泛滥的主要原因。
(3)过量比赛的体力透支
现代体育的商业化运作,更多的赛事意味着更多的财富。
运动员不得不频繁穿梭于世界各地进行大量的比赛。
据统计,欧洲的职业足球运动员一年需要参加超过60场的正式比赛。
加上一些友谊赛、热身赛和训练,即使那些身强力壮的运动员也吃不消,服药也就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德国的“足球皇帝”贝肯鲍尔1978年就承认,我们不得不用各种办法帮助我们保持状态,包括内服药和针剂。
2.使用兴奋剂的危害
(1)首先从医学角度上讲
使用兴奋剂对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健康极其有害,有些危害甚至是终身的,不可恢复的。
含有兴奋剂各种药物都有不同程度的副作用,长期服用类固醇可导致肝功能障碍或诱发肝癌,有的可出现性功能异常,男性化改变,骨骼提前闭合等。
可卡因、吗啡等有很大的依赖性和成瘾性,可导致药物中毒反应。
超常体力的支出和精神负荷给机体带来损害,使身体能量储备消耗,恢复期延长,生理功能紊乱,甚至造成极度衰竭死亡。
可见,使用兴奋剂对运动员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同时,对于其“潜在恐怖”日本东京大学附属医院一知名医师指出:
“由于它的药效能直接作用于遗传基因,因此其危害也很可能会通过遗传信息密码传给其后代子孙……这将是很可悲的。
(2)从伦理道德上讲
运动员通过使用兴奋剂来提高比赛成绩或获取奖牌,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国际公认的体育道德。
违背奥林匹克精神,破坏体育“公平竞争”原则。
《奥林匹克宪章》和《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规定表明,体育的根本目的是增强体质,促进人体身心的全面发展。
而使用兴奋剂,不仅对运动员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且违反体育道德,是体育的异化。
因此,在国际体坛使用兴奋的势头若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让那些“化学”运动员充斥世界赛场,可能使体育比赛成为药物竞赛,将竞技体育引向歧途。
(3)从政治上讲
一旦发生兴奋剂丑闻,对外损害国家的荣誉,对内玷污体育界的形象,对个人则是身败名裂。
在体育界,有些人为了在最短时间内取得名与利,为了取得满足虚荣的“泡沫成绩”,不择手段,不顾后果,不惜使用兴奋剂来战胜对手,直接践踏了在体育生活中必须遵循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利益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违背了国家、集体的荣誉利益,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尊严。
(4)从体育训练上讲
兴奋剂极大地干扰了运动员的科学训练、刻苦训练,助长了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歪风邪气,影响了体育队伍的安定团结。
五、中国反兴奋剂的形成与动态
1.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成立
1999年9月9日。
“世界反兴奋剂委员会”,简称“WADA”成立。
WADA的总部设在洛桑,该机构独立于国际奥委会及任何一个体育组织和政府。
目前,所有28个夏季奥运会项目和7个冬季奥运会项目的国际(地区)体育组织都已经同世界反兴奋机构签定了赛外检查协议。
2.反兴奋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
从1988年至2001年,多次召开了反兴奋剂国际会议,签订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奥林匹克宪章”,形成了反兴奋剂强大的舆论压力。
1999年“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会后发表了“洛桑宣言”。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哥本哈根反兴奋剂宣言》这些国际性反兴奋剂的法规、文件都明确要求成员国的各国政府应实行全面的反对滥用药物的立法,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做出特别立法规定,或对国家体育运动组织执行反对兴奋剂计划提供立法支持。
3.兴奋剂检测技术和方法的提高
时至今日,对于传统的外源性的兴奋剂如刺激剂、合成类固醇、β-阻断剂、利尿剂等药物的检测方法已十分完善。
运动员一旦使用了这些药物,则很难逃脱比赛中和赛外的兴奋剂检查。
目前的研究多是对已有分析方法的改进,使分析过程更加优化,分析灵敏度更高,结果更可靠。
现在一些运动员开始使用另一类难以检测的药物——内源性激素,它们包括睾酮、人体生长激素(HGH)等。
而同位素比质谱法已经成功地应用于确证内源性类固醇素睾酮等的检测。
目前,对滥用人体生K激素的检测方法也主要有两种;
以检测血液学指标为基础的间接方法和以免疫分析为基础的直接方法。
除了发明了发样检验方法,对于尿样的检验也大有提高,如美国制造的一种新型光谱仪,能更好地分解运动员尿样和血样中的成分,对各种成分的反应敏感性大大高于过去的光谱仪,能检出运动员两个月内使用过的禁药。
4.反兴奋剂运动的动态
(1)反兴奋剂的国际化
世界反兴奋剂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趋明显,并推动着世界反兴奋剂力量的迅速壮大,更加有利于预防和打击中国的兴奋剂滥用。
(2)反兴奋剂的法制化
随着国际体育组织和世界各国对反兴奋剂立法工作的重视,反兴奋剂的法制化日趋明显,并呈现诸多特点。
反兴奋剂立法的国际化,资料表明,欧洲各国大都有一个主要通过国家立法和公共控制的反兴奋剂系统。
反兴奋剂立法的高层次化,提高反兴奋剂立法层次,是国际调整反兴奋剂政策,加强其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之一。
据对世界上有反兴奋剂立法的国家统计,多数国家立法的效力等级层次都较高,一般都是由议会或参议院通过,如澳大利亚《反兴奋剂总署法令》由澳大利亚议会通过。
反兴奋剂立法的标准化与严厉化,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认为:
每个国家和各个运动项目对同一性质的兴奋剂事件有各自的处罚尺度,这是很不公平的。
他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处罚标准”,“对各国的反兴奋剂机构要进行国际化标准的管理。
”
同时为了有效地进行反兴奋剂斗争,世界各国在立法中普遍对兴奋剂的生产、销售、交易、走私、持有、提供等行为严格加以禁止,并普遍加重了对参与兴奋剂交易、指使、教唆使用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3)反兴奋剂手段与方法的多元化
①加强反兴奋剂立法,加大服用兴奋剂的成本。
导致服用兴奋剂的因素固然是复杂多样的,但缺乏必要的高层次、高效力法律法规,国家司法机关在开展反兴奋剂斗争中无法可依,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处罚不力,不能不成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因此,健全反兴奋剂立法,加大处罚力度,无疑会增加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成本。
如果成本——收益分析发生了变化,即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成本大于或远远大于其收益,就会促使理性的运动员放弃服用兴奋剂。
②设立反兴奋剂专项资金,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
虽然反兴奋剂的成本高昂,其收益比较间接和“模糊”,且难于衡量,但是为了净化竞技体育比赛环境,促进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还是要勇敢地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
为此,我们要设立反兴奋剂专项资金,加强反兴奋剂科研工作力度,增加兴奋剂检测范围,提高兴奋剂检测率和检出率。
兴奋剂检测率和检出率的提高,有利于减少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预期收益,从而促使其风险态度的转变,即由风险爱好者转为风险回避者,进而影响其行为选择。
③加大对服用兴奋剂运动员及有关人员和部门的处罚力度
要提高服用兴奋剂的成本,必须加大对服用兴奋剂运动员及有关人员和部门的处罚力度。
一旦查出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有关机构应撤消其所获得的一切名次和奖励,并停止其终身比赛资格。
对其教练员和有关行政人员也要严肃处理并调离体育岗位,甚至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此外,还要加大对服用兴奋剂的有关人员或部门的经济处罚,并将罚款直接转入反兴奋剂专项资金,用于反兴奋剂事业,从而弥补反兴奋剂资金不足的局面。
④建立反兴奋剂信息服务平台
增加反兴奋剂工作透明度有关部门应加强反兴奋剂宣传和教育,建立反兴奋剂的信息服务平台。
增加反兴奋剂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布反兴奋剂检测的统计数字和处罚结果。
从正、反两方面来教育运动员自觉抵制兴奋剂。
同时,将被检测出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的名单及处罚结果予以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人员的社会声誉和地位,增加了有关人员服用兴奋的成本,对其他运动员及有关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六、结束语
尽管反兴奋剂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高水平的药检加上严厉处罚,对兴奋剂使用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大大遏制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之风,但是由于巨大利益的诱惑,兴奋剂使用者和研究者反检测的黑手也不甘示弱,不断开辟新的更为隐蔽的药物,使反兴奋剂工作不断面临新难题。
同时,由于政治上的需要,一些国家暗中支持使用兴奋剂。
另外,由于制裁标准不统一,不同项目和不同国家对违禁运动员处罚千差万别,致使国际上兴奋剂官司不断。
总之,由于商业利益对体育运动的不断渗透、检测手段的滞后以及地理、经费等方面的限制,反兴奋剂斗争仍然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决定性胜利,还需要我们在法律、教育、技术等方面做大量的工作,反兴奋剂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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