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镇新华西村村规民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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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国防建设,保卫家园,保障社会安定,凡本村户籍的适龄青年,符合征兵条件的都有义务依据《兵役法》服兵役。
1、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村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村民拒绝、逃避征集或体检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广东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2、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对违反兵役法的适龄青年作出以下规定:
①自参加体检起两年内停止股份分红、量化分红、固化用地和一切福利待遇。
②自参加体检起两年内对该青年的招工、提干、领营业执照以及驾驶证等证明资料,村委会一律不给予证明,村委会招工今后一律不给予录用。
③对威胁、恐吓、侮辱、欧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除按照有关法律处理外,还对其暂停五年的股份分红、量化分红、固化用地和一切福利待遇。
二、本村的青壮年村民有参加防洪、抢险、救灾工作义务,灾情险情出现,必须服从安排到第一线防洪、抢险、救灾。
不服从安排者,要缴交二倍费用代金(包含工资)。
第四章法治建设和人民调解
1、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
2、坚持合法合理原则,自愿原则和不得干涉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3、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正确地调解纠纷。
4、防止纠纷激化,积极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
促进村民的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和社会安定。
5、家庭及其他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经三次调解不服者,可诉讼到人民法院,对既不诉讼又继续纠缠不休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及警告。
第五章社会治安和出租屋管理
为加强本村社会治安建设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在本村辖区范围内,所有村民、流动人口(暂住人员)均应积极配合本村社会治安建设和出租屋综合管理。
二、出租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必须具备房屋产权证,并经派出所、治保会、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租。
厂房不能改为出租屋,更不能改为旅业形式进行出租,如改变用途租住,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2、出租屋应配置灭火器材,出租屋内电线、电器不得乱拉乱接,如发现一律停止出租,直至整改至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继续出租。
3、房屋必须已在本村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办理出租屋纳管登记相关手续,方可出租。
4、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①属违章建筑的;
②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③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出租人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和收购废品的单位或个人。
2、不得将出租屋改为旅业、生产工场等经营场所形式。
3、保证出租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4、与房屋本村流管站签订《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六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等。
5、流动人口入住或搬离后36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向村流管站报备。
6、督促承租人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日内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证》。
7、积极配合上级管理机关和治保会、计生办、流管站等部门对出租屋或流动人口的检查。
8、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9、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10、出租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及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报送租住人员信息、协助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管理工作。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委会对出租屋主、暂住人员(承租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交由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1、未取得用地手续和违建的出租屋,一律不予以办理水电,并上报镇国土及执法分局,限期拆除处理。
2、不符合出租屋条件的房屋一律禁止出租,如违规出租,一切后果由出租屋主承担,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本村严禁房屋出租给收购废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严重影响本村环境卫生的,责令出租屋主自行清理、恢复原貌及承担清理费用。
如果检查发现违规出租的,从发现之日起扣除出租屋主全户的股份分红,直至收购废品人员全部搬迁并恢复原貌后方可继续享受股份分红,股份分红为逐月扣除。
4、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6、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相关机构依照规定责令限期补办(交验);
逾期仍不补办(交验)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7、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出租屋综合服务费标准
1、费用按每间房5元/月交纳,计费的房间数按出租屋房间数60%计算;
独立单间出租屋按户收费,每户5元/月;
2、出租屋主或其代理人于每年12月交纳当年度的费用,费用由治保会和流管站统计收取;
3、如出租屋主拒不交费,村委会有权直接从其股份分红中扣除;
如出租屋主无股份分红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直至执行为止。
第六章计划生育
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新华西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和辖区内的流动育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村成立由村党委书记任组长,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第四条本村成立由遵守宪法、法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会员组成的计划生育协会,并在村委会领导下,协助村委会动员广大育龄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五条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权监督村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免费向村民及辖区内的流动育龄人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知识,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保健讲座。
第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本村村民及辖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村委会有义务向村民及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服务;
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动员政策内怀孕妇女积极参加免费孕检。
第九条村委会免费提供为村民申办《流动人口计生服务证》等必要的服务;
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条村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主动告知村委会,村委会在收到村民办理结婚登记信息后,告知其积极参加婚育学校学习。
怀孕生育的,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手续。
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本村外出工作、生活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告知村委会流出后的居住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出租(借)房屋给流动育龄人员居住的屋主(包括房屋代管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责任书,履行出租屋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和义务,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房屋的出租(借)人不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村委会予以批评、教育,提交镇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超生人员,五年内不得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
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十年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超生二个子女或以上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十五年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未缴纳的,暂扣股红分配,待处理完毕后发还。
第十五条村民生育子女、依法收养子女的,应在15天内报告村委会,并带备有关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修改;
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土地建设管理
一、基建手续的规定
1、为加强国土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一切建房或建厂的村民都要服从本村规划,符合规划的才能动工。
2、无论建设厂房或住宅,均要办理报建手续,并由镇和村国土管理人员开线、验线,按设计图纸进行建设,不按图纸建设所产生的后果由屋主承担。
3、任何单位和个人堆放建筑材料,必须向村委会申请、交纳保证金并签订协议,保证金标准为:
住宅2000元,商铺、厂房10000元。
建筑材料按规定堆放在指定地点,完工须恢复原貌,恢复原貌后,村委会无息退回保证金。
如逾期不予恢复,村委会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自行找人恢复,恢复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请进行堆放的,经村委会通知整改后,仍不整改或补办相关手续的,村委会将进行清理,清理的费用由业主负责。
二、村民住宅管理
1、多申请建房用地面积及补办超用地面积的收取土地基金1000元/平方米(符合一户一宅不超80平方米的除外)。
2、对2008年12月31日止满35周岁未婚女性已分配的宅基地,在办理房屋转户手续时需缴纳土地基金1000元/平方米。
3对村内已办理拆迁用地手续,新宅建成旧宅必须自行拆除。
不自行拆除的,按以下两点执行:
①责令业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如在期限内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由业主负责;
②村委会根据土地面积按每年2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土地占用费,费用由旧宅所在股份社收取。
三、取缔、规范无证建筑物管理的规定
因一些村民在屋前屋后修建无证建筑,侵占集体土地,破坏村容村貌,直接影响村内居住环境,在村民中造成极坏影响。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级有关国土管理规定,结合本村实际作以下规定:
1、凡受规划道路、街巷控制范围之内的无证建筑在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内自行拆除。
2、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经村委会批准,可暂时保留的无证建筑,必须到村委会、股份社签订租地协议,将来集体征用时,一律无条件拆除,任何人不得违反。
3、对不能保留、又不能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无证建筑,将由镇执法部门、村委会组织人力清除,清拆费用由屋主自负。
4、未经批准,今后不能新修建无证建筑,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道路和车辆停放管理
为加强本村道路网络管理,保障村内道路交通顺畅及车辆停放规范,制定以下道路和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
一、道路管理的规定
1、严禁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在村内道路装卸或停放过夜,违者报相关执法部门按章处理。
2、除市场和指定地点外,严禁占道经营、违章摆卖,违反规定的暂扣占道物品,并赔付村委会500元道路维护费。
3、车辆在运载途中严禁遗漏或倾倒砂石、杂物、废品等污染、破坏村内环境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村委会留置车辆,并按每车次赔付村委会500-5000元道路清理维护费。
如实际清理维护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违规车辆车主需以双倍标准赔付村委会。
二、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
1、管辖范围为本村村管道路的停车位及闲置地块。
2、8:
00至18:
00时段内按规定停车不收费,18:
00至次日8:
00时段内在管辖范围停车过夜的收取车辆场地占用费;
村委会仅提供车辆停放场地,不负责车辆保管;
如遇村内举办大型活动须临时征用车位的,车主要无条件服从安排。
3、对停放在本村辖区过夜的所有机动车辆须向村委会申报,由村委会按实际情况就近安排,优先安排居住在本村的户籍村民(含直系亲属)实际驾驶的车辆,每户只限申报一个车位。
如一户申报多台车的,每户先安排一个车位,然后视车位使用率再安排第二、三辆车。
4、收费标准:
①居住在本村户籍人员的车辆:
小型车每月50元/辆,中型车每月75元/辆,大型车每月100元/辆;
②居住在本村非户籍人员的车辆:
小型车每月150元/辆,中型车每月200元/辆,大型车每月250元/辆;
③每个车位均钉上申请该车位的车辆号牌,车辆号牌工本费60元/个;
④优惠政策:
一次性交一年期的按10个月计收;
上述费用不含税票。
(注:
小型车指全车总长6米以下的汽车,中型车指全车总长6-7.9米之间的汽车,大型车指全车总长7.9米以上的汽车。
)
5、车位使用期统一按自然年度计算,期间中途新登记纳管的车辆按当年度余下月份数计收,不设优惠。
以后须于当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交纳下一年度的车辆占用场地费(如遇节假日不延期办理),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作放弃车位,车位管理部门不作另行通知,重新安排该车位使用人,对原车位使用人造成的后果由原车位使用人负责。
7、国土办公室负责受理车位申请,车主凭机动车行使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申请,并签订《车辆占用场地协议》;
车位确定后车主必须按车牌实名停放,并把《车辆临时停放证》放在车前挡风玻璃内,以备检查和群众监督。
8、治保会负责村内车辆停放管理,对乱停乱放车辆和夜间无《车辆临时停放证》停放的车辆进行锁扣,车主在24小时内办理开锁手续需交纳每次50元/辆的车辆场地占用费,每延期一天办理需另交纳每辆车20元/天的车辆场地占用费;
如损坏车锁须按200元/把赔偿。
9、实施锁车的情况: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乱停放的;
(2)18:
00时段违规占用车位的;
(3)其他被群众投诉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情形。
10、如有亲友探访需夜间停放车辆,可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如周边无公共停车位可停,则由村民致电治保会或在“车辆管理微信群”报备村民姓名、地段、来访车主姓名、车牌、联系电话(用于造成他人不便时联系),然后在周边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放,最多可免费停放三晚。
11、长期停放的僵尸车经2次告知后仍未离开的,则由治保会协同相关部门采取拖车处理。
12、车位使用人不得自行转让、转租、转借车位或变更其使用功能,不得在车位范围搭建任何形式的雨棚等固定式构建物。
13、本辖区内停放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行做好防盗措施,如有损坏遗失(被盗)车辆或财物,村委会、治保会不负任何责任。
各车主必须遵守村规民约的有关规定,服从治保会的管理,以维护村内交通秩序。
第九章工商业综合服务费计费办法
为了完善本村工业区的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各企业(包括厂企、商铺等)应承担的相关义务,特制订以下执行条款:
一、村辖区内企业须向村委会交纳合理的社区综合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华西片企业综合服务费标准: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制造业的,每月500元起(按规模递增);
2、商业或加工业的,每月200元起(按规模递增)。
(二)新龙片企业综合服务费标准:
1、有楼层的制造业厂企,每年每层1500元/亩;
2、无楼层的制造业厂企,每年2500元/亩;
3、木、木加工、喷漆、化工类厂企,每年3000元/亩。
二、为了完善本村辖区内商铺(“三小”场所)的管理工作,各商户有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村委会收取合理的商户综合服务费,特制订以下执行条款:
1、经营面积在20㎡以下(含20㎡),按50元/月计缴;
2、经营面积在20㎡以上60㎡以下(含60㎡),按100元/月计缴;
3、经营面积在60㎡以上120㎡以下(含120㎡),按150元/月计缴。
4、经营面积在120㎡以上300㎡以下(含300㎡),按200元/月计缴。
第十章公共设施和卫生管理
为努力打造清洁优美的村环境,树立村居民良好的精神风貌,辖区内的所有村民、外来人员、厂企、商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爱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保持村内环境卫生,并积极制止破坏村内公共设施、危害村内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保护好村内的文物古迹,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消防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
如发现盗窃、安全隐患、损坏文物等行为,必须及时联系村委会。
三、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即包卫生整洁、包绿化美化、包秩序规范;
如有影响公共秩序、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一经发现必须自行清理、恢复原貌,并赔付村委会500-2000元作为清洁维护费用;
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门前环境卫生清洁。
各单位、居民、个体工商户要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保持无纸屑、无烟蒂、无瓜果皮核、无痰迹、无污水、无废弃包装物、无乱倒垃圾、无乱写乱画、无乱贴广告,做到把清扫的垃圾及时倒入定点的垃圾桶(垃圾压缩站)内,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2、门前绿化管护。
各单位、居民、个体工商户要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保护绿化完好,保持绿化带无垃圾、无擅自占用和人为破坏的树木,不得在树上乱钉、乱刻、乱挂衣物和搭建临时构筑物,不得将垃圾倒在人行道或树根底下。
未经许可不得乱砍村内的珍稀树木、古树名木,如乱砍树木花草按棵计算,以补活树的三倍以上价格进行赔偿,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3、门前良好秩序。
各单位、居民、个体工商户应维护好门前秩序,不得在门前、墟棚里堆放建筑材料、柴草、商品货物,墟棚里严格禁止停放一切车辆,不准把人行道、墟棚当做工场;
不准跨门槛经营商品,严格禁止在主要街道摆摊设点;
不准在门前乱搭乱建,乱堆物品,乱占摊点;
保持门前停放的车辆整齐有序。
四、工业垃圾根据“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企业必须做到“门前三包、费用自理”。
在本村经营的企业必须与具备收运垃圾资质的清洁公司签订垃圾处理合同,工业垃圾由清洁公司上门进行收运处理。
如发现企业有偷倒或乱堆放垃圾的行为,村委会收取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垃圾清理补偿费,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处理,并上报环保执法、消防、安监等部门重点监控。
五、严禁在河涌沿岸随意堆放或向河涌、鱼塘倾倒建筑、生活垃圾、泥沙、工厂偷排废气废水等行为,村民如发现上述行为及时联系村委会;
违反规定的必须自行清理废弃物,同时村委会收取500-20000元清理维护费用。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管理
1、本村设立环境保护管理责任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为管理机构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两委”成员为管理机构副主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专管员若干名,并根据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协助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2、在本村管辖范围内的大小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环保要求,自觉做好净化、美化环境工作,发现企业对空气及环境造成污染的,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上级部门处理、处置。
3、按上级要求整理和完善企业的“一企一档”环保档案资料,定期更新。
4、成立环保应急处置小组,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关的应急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定期召开相关环保会议,及时发放环保政策法规至工业企业,并督促落实。
6、企业应按要求配套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建立运行台账,配备治理设施并检查是否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有效治理,达标排放,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
7、企业应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做到合法持证生产和排污,严禁违反审批规定的生产和排污。
8、企业应按要求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废水和废气收集管道必须明渠明管,不得有私设暗管、偷排、漏排等现象。
9、企业应按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处置,严禁私自倾倒或处置。
10、本村定期排查企业内部的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及时处理、消除,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11、村民要适度用水、用电、节约资源和能源;
12、企业应积极使用新型节水设备,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回收利用;
13、绿色消费,选用可重复使用物品,少用一次性制品,尽量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生活用品,应使用无磷和有机物不超标的洗浴、洗涤用品,不乱排放污水,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14、生活、工业垃圾集中分类存放,交环卫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倾倒。
15、为保护本村环境和生态平衡,不准在本村辖区内捕杀鸟类,严禁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一经发现没收工具,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本村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为做好有关工作,落实规范化管理,完善并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责任,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生产、消防、交通、食品卫生安全以及自然灾害防范等工作。
2、村委会下设市场安全监管办公室、安全检查组,其职责为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落实开展日常巡查,协助上级开展各项检查和行动,建立有关档案,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有关安全的各项工作。
3、村委会须为安全工作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架构要明晰,责任要落实,具体分工要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日常工作过程中须每季度最少组织一次安全防范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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