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水建字19号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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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工程审计制度
1.4.8工程验收制度
1.4.9稽察制度
2.1.1项目法人
2.1.2监理项目部
2.1.3施工项目部
2.3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标准化
2.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3.1项目法人驻地标准化
3.1.1场地选址
3.1.2办公室、会议室、生活用房设置标准
3.1.3消防治安、卫生防疫
3.2监理单位驻地标准化
3.2.1场地选址
3.2.2办公室、生活用房设置标准
3.2.3消防治安、卫生防疫
3.3施工单位驻地标准化
3.3.1场地选址
3.3.2办公室、试验室、生活用房设置标准
3.3.3消防治安、卫生防疫
3.4质量检测单位驻地标准化
3.5生产加工场所标准化
3.5.1场内交通布置
3.5.2材料存放
3.5.3机械设备管理
3.5.4钢筋加工场、混凝土拌合站管理
4.1.1安全报监
4.1.2目标责任
4.1.3安全检查
4.1.4安全教育培训
4.1.5班前安全活动
4.1.6特种作业管理
4.1.7安全事故处理
4.1.8安全资料管理
4.1.9施工用电
4.3.1文明施工方案
4.3.2现场及建筑物围挡
4.3.3安全警示
4.3.4现场作业管理
5标识、标牌标准化
5.1项目法人驻地标识、标牌标准化
5.2监理单位驻地标识、标牌标准化
5.3施工单位驻地标识、标牌标准化
附件:
1.项目法人执业证书暂存保管记录
2.项目法人考勤记录
3.设计交底记录
4.图纸会审记录
5.×
×
会议记录
6.×
培训记录
7.×
检查记录
8.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9.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10.项目法人驻地标识标牌标准
11.监理驻地标识标牌标准
12.项目经理部标识标牌标准
13.合同工程标识牌标准
14.拌和站标识牌标准
1制度标准化
1.1.1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及时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机构应设置合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人员配备满足项目要求。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需从已在省水利厅进行诚信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格、业务熟练的招标代理机构;
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或《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严格进场交易,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进入省级水利工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由项目法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鲁水建字〔2014〕18号)要求制定评标标准;
项目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
确定中标人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理细则;
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具备监理资格、能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对工程进度、资金、质量进行控制,加强信息和合同管理,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有关要求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提交履约保函。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1.2项目法人管理四项制度
按照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鲁水建字[2013]44号)要求,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严格执行执业证书暂存保管、考勤、签字签章、公示“四项制度”。
在施工、监理单位进场时,项目法人必须查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的要求相一致,主要人员应挂牌持证上岗;
主体工程建设期间,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实行“暂存保管”制度。
中标单位主要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法人审查同意后及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项目法人执业证书暂存保管记录表格详见附件1。
对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确保人员到岗到位。
项目法人考勤记录表格详见附件2。
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建市监函〔2008〕49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要求,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签章制度;
项目基本情况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主要管理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及基本信息要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法人要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逐一对照水利工程各项开工条件,在确保满足工程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依法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开工管理“三项”制度。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组织召开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参加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列席的交底会议。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法人通报工程开工准备情况,参建各方提交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及安全措施方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明确监督内容、监督计划等。
会议应有书面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以便准确掌握项目动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计划开工时间或开工时间、满足开工条件相关证明等。
开工报告的格式见附件5。
水利工程开工后30日内,项目法人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意见,签字留存。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开工条件具备情况,项目法人管理情况、参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参建单位履职情况,质量与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合同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严格执行检查书制度,形成书面检查记录,以便备查。
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制度:
(1)质量监督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质量监督,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年度投资计划等;
②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
③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主体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将经总监签字的《监理规划(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划分,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或认定。
当工程实施到下列节点时,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准备好相关工作后,须及时通知质监人员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①施工图技术交底会;
②基坑验槽;
③重要隐蔽和工程关键部位验收;
④分部工程验收;
⑤单位工程质量外观评定;
⑥单位工程验收;
⑦阶段验收;
⑧工程外观观质量评定;
⑨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⑩专项验收;
⑪技术预验收;
⑫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应将下列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
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结论;
②分部工程质量结论;
③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④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结论;
⑤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⑥工程项目质量结论;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完成《质量等级综合评定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工程竣工图纸(含电子版),由项目法人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2)设计变更审批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施工单位在完成开工各项准备工作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工。
(4)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所建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单位由质量监督单位商项目法人择优选择,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检测单位要细化检测方案,按照省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点》(鲁水建字[2013]71号)要求的工作点次、频次进行检测,并保证检测项目和数据的可追溯性。
检测单位要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质量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并将质量检测报告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应及时核转设计文件及图纸。
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应按统一的标准格式作出会审记录,与会人员签名,参加单位盖章后发送各有关单位。
施工单位内部应作好层层交底,即企业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进行交底,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各班组进行交底,各班组组长对员工进行交底。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表格详见附件3、4。
(6)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7)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进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及设备均应向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未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及设备,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8)作业指导书制度
施工单位每个工序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在施工时严格按照技术交底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实施。
(9)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各工序、单元、分部及单位工程自检、自评,经过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
质量检验应签证齐全,备考表记录详实、准确。
对已施工和评定的单元工程及时按分部工程、工程部位采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统计”做好统计。
(10)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签证制度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未经签证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11)施工质量评定三检制度
工序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须经各班组的初检、施工队复检、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并分别记录。
检验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
(12)现场试验制度
施工单位项目部设立现场试验室,制定试验计划,按试验章程规定作好各项试验和质量检验工作,特别加强原材试验、混凝土、砂浆抗压试验,记录试验数据准确完善。
(13)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14)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责任书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及奖惩内容。
实行“网格化”责任制,将工作范围和工作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个网络均需落实具体责任人。
(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进行交底,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各班组进行交底,各班组组长对员工进行交底。
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
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3)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工程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围堰、支拆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施工用电、金属结构制作、机电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等均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审查批准,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4)定期例会制度
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项目部每月召开至少一次例会,根据施工需要或安全生产形势,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会议应有书面记录。
会议记录详见附件5。
(5)定期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职工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专职安全员培训考核后才可上岗。
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其中变换工种的必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培训记录表格详见附件6。
(6)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法人、项目监理部、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检查次数:
施工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法人会同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施工班组每天不少于一次。
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每次必须有书面记录。
检查记录表格详见附件7。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8。
(8)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包括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每月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班组班前活动和检查、讲评活动等应有书面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9)安全防护制度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施工生产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厂家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合格证书,否则不准采购、发放和使用。
常用安全防护用具应经常检查和定期试验,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具。
(10)安全度汛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每年汛前编制在建工程度汛方案,项目法人审查汇总后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及批文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工作。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期限、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预案“五落实”,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
被检的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上报有关部门。
(11)安全保卫制度
施工生产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设施不应进入封闭区。
加强施工现场巡逻值守,并有巡查记录。
(12)消防制度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池、消防栓、水管等,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妥善管理,定期检验,及时更换过期器材,消防设备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设施,禁止明火和吸烟。
(13)安全生产预案与应急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设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物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专项应急预案等),报有关部门备案。
每工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操作人员、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掌握直接相关的应急知识。
(14)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15)双号码上工地制度
要在工地醒目位置,标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事故救援电话号码。
项目法人应合理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明确价款结算程序和相应手续,严格控制项目资金支出,做到专人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有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人工、材料、机械、办公物资管理。
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需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划拨专项经费,采用现代化管理办法,建立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的工程档案。
各参建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业务范围内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汇总和统一管理。
工程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实行“四同步,一超前”管理。
单位工程(含阶段验收)完(竣)工验收前,首先对档案进行验收,并做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移交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1)为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泥浆、强光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施工生产区域定时洒水,土料、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覆盖;
②采取降噪措施,使运行时噪声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③固体废弃物分类、集中堆放,按照规定覆盖;
④泥浆、废水等经沉淀及相应措施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
⑤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2)落实工程建设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的监测,认真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对产生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卫生措施。
(4)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生活区应远离施工粉尘、噪声污染区域。
②设有供施工人员就餐的食堂,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
③宿舍实行单人单床,整洁有序,有明确负责人。
④应根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⑤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实行评价监测和定期监测制度,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及时治理。
项目法人机构中应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参建单位负责人与项目部均应签订廉政责任书,实行“承包合同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签、工程优质与干部优秀共创”的廉政建设活动,杜绝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接受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等进行的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2人员标准化
2.1机构组建标准化
2.1.1项目法人
按照《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4)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
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经培训且取得省水利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迁占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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