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两篇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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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悬挂法系数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不同悬挂法确定的吊索安全工作载荷比多肢吊索、肢间角、单肢吊索,以限制性能完全相同的单肢吊索的工作载荷。
3.7安全工作载荷正常使用条件下,通过特定的悬挂方法允许吊索承受的最大质量。
3.8检查载荷验证力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起重设备和吊索时,验证起重设备或吊索的承载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坏性垂直向下载荷。
3.9最小断裂力链条、钢丝绳等的最小断裂力。
可以承受静态断裂测试。
3.10总极限伸长率代表链条、端部配件的总伸长率与断裂时的原始长度之比,作为测量长度的百分比。
3.11在空载条件下,标称长度未使用的吊索的上下承重点之间的距离应等于0+。
3.12C形钩的末端做成C形钩,带有平衡重的钩如图1所示。
3.13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的摩擦来夹紧吊具以取出物品的装置。
3.14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配件的通用名称。
3.15主环直接连接至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
3.16中间主环用于将两个或多个吊索臂连接到主环上的链环上。
3.17连接环安装在链条末端的链环上。
链条直接或通过中间环连接到端部配件。
3.18中间环用作端部配件和安装在链条上的连接环之间的连接环。
3.19下端连接安装在吊索臂、吊环或其他装置的末端。
该肢远离主环或上端3.20°
吊环末端的电缆套管。
3.21硬电缆眼嵌有索具套环的电缆眼。
3.22软电缆眼没有与索具套环的电缆眼镶嵌在一起。
3.23每根钢绞线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插入一次,钢绞线之间的间隙应插入一次。
3.24当接缝将织带的一端与自身或几层织带连接在一起时,线穿过织带形成缝合固定连接。
3.25非承重接缝将几层织带连接在一起而不影响线束强度的接缝。
3.26接收缝形成织带末端软索眼的缝合固定连接,以及环形吊索对接缝合固定连接时的接缝,直接承受载荷,影响吊索的强度。
3.27环形吊索通过用纤维带连接链条或绳索的末端而形成。
参见图3。
b用于环形吊索。
3.28链环内部长度的链节距P4一般规定4.1吊索和索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轴承结构应尽可能简单、净应力、直接力传递、减少应力集中的影响;
b.设计应考虑动载荷、磨损、腐蚀、温度、工作环境等因素对安全性能的影响;
C.轴承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D.轴承构件的表面和内部应无足以损害其可用性的缺陷,并应具有良好的抗疲劳性和抗冲击性,以满足实际工作要求;
E.用吊索和索具捆绑的物品以及将其连接到起重机械的方法应安全可靠;
必要时,应有保护装置或措施确保起重工具的安全运行;
f.对起重设备上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外露活动部件,应安装防护罩;
露天使用的起重设备,结构应避免积水。
起重设备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防水,否则应采取防水措施。
G.结构设计还应考虑制造、运输、安装、检查和维护的便利性;
h.制造方法必须适合所用的材料,并满足设计和工艺要求;
锻件的纤维趋势应符合工作形状的分布。
j.轧件的轧制方向和工作纤维方向应与应力方向一致,并消除气割形成的热影响区;
k.当锻件、轧件不能完全满足性能要求或难以制造时,允许使用铸件,铸件一般为铸钢件,不得用铸铁制造;
l制造材料、采购零件必须有技术证书,如制造单位的批准证书。
否则,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查,找出合格的性能。
m.对于通过检验的吊索和索具,制造单位应在其适当位置进行标记,并签发合格证书。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始重量极限工作负荷、检验标记、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批准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产品销售时,应附有安全使用、维护说明;
使用有合格证的特殊吊索和索具,使用单位应有安全使用、维护程序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4.2载荷试验自制、改装、修理,新购吊索和索具必须按规定通过空载运行试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按本规定检查、维护和报废。
4.2.1新安装的专用起重机,如集装箱、抓斗起重机和A7、A8级通用车型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应根据起重机设计要求与起重机同时进行载荷试验。
4.2.2静载荷试验A.试验载荷是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重量的1.25倍,其中起重电磁铁是电磁铁起重能力的最大吸力。
B.单肢吊索和多肢吊索每肢的试验荷载分别为单肢极限工作荷载的两倍、肢,手动插入式电缆吊环吊索为1倍,不得超过1.25倍;
吊索主环的试验载荷、中间主环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补充中的验证力规定。
C.试验荷载应逐渐增加,提升至离地面100~200mm的高度,并悬挂不少于10分钟。
卸载后应进行目视检查。
试验重复三次后,如果没有裂纹、影响结构各部分性能和安全的永久变形或损坏,并且接头处没有松动或损坏,则认为静载试验合格。
4.2.3动载荷试验A.试验载荷是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1.1倍,其中起重电磁铁是电磁铁的额定起重量。
b.单肢吊索和双肢、3肢、肢吊索的各肢试验载荷分别是单肢、肢极限工作载荷的1.25倍;
双肢主环和三肢、肢中间主环的试验载荷是相应肢极限工作载荷的2.5倍。
三肢、肢主环的试验载荷是相应肢极限工作载荷的3.75倍。
C.试验期间,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必须限制在起重机的正常工作范围内,并应根据其工作周期进行。
时间通常应延长至1小时。
如果各机构动作灵敏,工作稳定可靠,各项参数满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各限位开关和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准确可靠,结构和零件无裂纹、连接松动等影响性能和安全的损伤,则认为动载荷试验合格。
5金属结构5.1布料器的金属承载结构材料一般应为符合GB700的碳结构钢Q235A、Q235B,或符合GB1591的低合金结构钢16Mn、15MnTi。
在-20℃以下低温工作的吊索的主要承重结构部件必须使用镇静钢,并应满足常温下180°
冷弯试验的要求。
钢铸件通常应为符合GB7659、GB11352的铸钢。
5.2焊接连接5.2.1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质量不得低于GB3323中二级焊缝或GB11345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5.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适用于焊接材料。
5.2.3电极应符合GB5118。
焊缝应符合GB985、GB986和GB10854的规定。
5.2.4焊接工作必须由合格的焊工进行。
焊工代号钢印必须标记在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
5.3高强度螺栓连接5.3.1应使用GB/T1228~1231规定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并根据设计和技术要求用专用工具拧紧。
5.3.2当出现裂纹或部分螺纹损坏,达不到规定的连接强度时,应报废。
5.4铰接连接5.4.1铰接连接应具有安全装置或功能,以防止销自身脱离。
5.4.2销轴和轴套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塑性变形;
B.裂缝;
C.销轴与轴套之间的配合间隙增大,不能满足部件的相对运动要求;
D.如果销轴的横截面磨损到原始尺寸的5%,则销轴应报废。
5.5报废5.5.1主要受力部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5.5.2主要受力部件的截面腐蚀、磨损至原始厚度的10%。
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5.5.3当主要受力构件出现裂纹时,可根据应力和裂纹情况采取措施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以阻止裂纹扩展,而不改变构件的原始设计性能。
5.5.4如果主要受力部件的永久变形超过原始状态的10%或起重设备不能正常安全运行,不能修复的应报废。
6主要零件6.1螺纹连接紧固件应报废。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的塑性变形:
C.线程反转、跳闸。
6.2吊耳和耳轴6.2.1吊耳和耳轴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
6.2.2钢桶的耳轴和焊缝必须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确认无裂纹后方可投入使用。
6.2.3销轴连接的活动吊耳应转动灵活。
6.2.4与吊钩直接相连的吊耳、耳轴应能悬挂吊钩底部。
6.2.5钢桶横梁吊耳的顶角不得超过45°
。
6.2.6吊耳、耳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c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筒,减少原始尺寸5%的磨损。
6.3钢丝绳(不包括吊索)的选择和绳端的固定连接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6.4滑轮和卷筒6.4.1滑轮槽和卷筒不得有损坏钢丝绳的缺陷。
6.4.2卷筒的法兰应比单层缠绕在最外层钢丝绳上的钢丝绳直径高2倍。
6.4.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滑轮应报废并出现裂纹:
B.高达3毫米的轮槽不均匀磨损;
C.轮槽壁厚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d.滑轮槽底磨损,铸造滑轮达到钢丝绳原直径的30%;
焊接滑轮达到钢丝绳原始直径的15%;
e.滑轮轴磨损达到原直径的3%。
6.4.4滚筒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裂纹应报废;
B.气缸壁的磨损达到原始壁厚的20%;
C.当绳槽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1/4且无法修复时。
6.5铸件6.5.1铸件携带的铸钢件不得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气孔、夹渣等铸造缺陷,不得焊接和修补。
6.5.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铸件应报废:
B.危险部分的磨损比原始尺寸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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