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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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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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
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本社清产核资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资产总额为____元,负债总额为____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元,其中可量化净资产为元。
第十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集体股、个人股设置股权全部量化到个人,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增减)。
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可量化资产总值为总股本,折成等额股份,每股人民币元,股金总额元。
其中:
集体股股,股金总额元,占%;
个人股股,股金总额元,占%;
第三章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二条年月日时为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
第十三条本社股东资格界定分为自然配置、表决配置和出资认购三种类别: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为本社自然配置股东:
1.原XX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截止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2.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截止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特殊的公民,由理事会审查,经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股东资格、配股份额和配股办法:
1.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界定为本社的出资认购股东: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下列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给予享受本社资产股权配置和认购:
下列人员既不给予经济补偿,也不给予享受本社资产股权配置和认购:
第十四条本社个人股的配置或认购方案,首先由本社社委会理事会提出,交符合本社自然配置股东资格条件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公示5天;
再由社委会理事会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修改后提交符合本社股东资格条件的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5天。
本社个人股的配置或认购方案,连同公示情况,须报镇政府审核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加以实施。
第十五条经界定,本社共有个人股股东名。
其中自然配置股东名,表决配置股东名,出资认购股东名(详见股东名册与所持股份登记表)。
第十六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
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原则。
今后如需扩股,须按市场行为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股东的股权流转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经理事会同意,股东代表大会审核通过,本社股东的股权可以在本社范围内依法继承转让赠送,但股东不得抽资退股。
第十七条本社对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身份证明。
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
股权证书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
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
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以分片每片选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片选举办法)以每户选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户选举办法)由每户派1名的方式以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开,一般每年季月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监事会可以在之后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实行一户一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股东,年龄在18周岁至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
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理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六条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按股份享受分红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承包土地及其它资产;
(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三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每年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隔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四十六条本社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四十七条本社的开支在元以下,由签名审批;
元至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签名方可开支;
超过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四十八条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
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九条本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选聘制委派制,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每月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
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五十一条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社从当年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本社股东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可由本社从其分红中代扣代缴。
第八章变更
第五十五条 本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
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
年×
月×
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名(印章):
日期:
年月日
注释:
1、章程中的“×
”代表需要替换的汉字;
2、章程中的“”代表需要添加或选择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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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农村 股份 合作 经济 联合 示范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