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小学学校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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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学校按照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走发展内涵”的办学思路,把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具有终身学习的兴趣、习惯和能力作学校教育的最高追求。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注重发挥每个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五条学校校风为“恒远务实团结进取”,教风为“厚积严实博爱赏识”,学风“乐学笃实善思求新”。
第六条学校奋斗目标:
教育装备高起点,校园文化高品位,学校管理高层次,教师队伍高素质,课堂教学高效率,教改实验高境界,全面育人高质量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由如皋市教育局主管,江安镇中心初中分管,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等职能部门,各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负责人,由如皋市教育局任命,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九条校长享有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重大事件由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
校长有权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有权调整干部和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民主理财,三人联签制。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行政经费。
(四)、招生权。
在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自主招生办法,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定学校的发展规模和学期工作计划,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备设施的建设。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组织好各中层及各小学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四)做好党的建设工作,积极发展党的新生力量。
第十二条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评估、检查、审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举办运动会、文艺汇演等。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校长作为学校的管理组织者。
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全校师生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全面负责。
校长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教导主任,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者。
教导主任组织本小学教师开展各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该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该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教导主任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教研室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
学校执行《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学习资料,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二十五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六条组织期末测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双休日、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第三十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学生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三十一条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五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总务处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据《如皋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颁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暂行办法》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三十八条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制定学校各种应急预案,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教师与学生管理
(一)教师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逐步实施低评高聘,评聘分开。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七条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
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凡按有关规定本学区内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
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
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二条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五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纪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七章、学校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
全面履行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落实保卫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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