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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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入条件属首次发布,自治区环保厅将适时发布其他类型危险废物的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本准入条件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
通则
前言
本准入条件是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条件是制定具体类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的依据。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及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许可等。
二、选址规定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选址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厂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并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下风向。
处置利用项目的厂址必须具有独立且封闭的厂界(围墙或栅栏),且厂界的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Ⅰ、Ⅱ类水体两岸及周边2公里内,Ⅲ类水体两岸及周边1公里内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
处置利用剧毒类、爆炸性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进行选址论证。
涉及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产能与经济规模
废矿物油类与废液类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设计规模,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规模的具体要求;
其他类型危险废物的处置规模若国家已有相关规定的须符合其规定。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产能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某类型危险废物的现有处置利用能力已经达到全区该类型危险废物待处置量1.3倍时,对处置利用该类型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项目,暂停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工艺、可替代已有落后工艺产能、提升全区工艺水平的项目除外)。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直接投资额(不含征地费、流动资金)不能少于800万人民币。
处置利用项目的设施用地,处置利用单位应当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一次性租期15年以上。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注册资金不能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生产工艺与技术水平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的生产工艺优先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中的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置工艺,或国家已发布的危险废物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管理实践(BAT/BEP)。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的生产工艺不得选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生产工艺。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或自治区质量标准,如所生产的产品国家尚无质量标准的,产品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认可。
不能对危险废物完全进行综合利用,仅从危险废物中提取部分物质利用的,还须对剩余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并达到相关污染控制标准。
五、污染防治与风险控制
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确定合理去向。
应急设备和应急预案应当因地制宜,按实际要求设立和编制,且须配套有必要的环境应急方案和应急物资储备。
应急预案应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新产生的废物残渣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环评阶段应对废物的特性进行类比分析,验收阶段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监测,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液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地上式容器或罐装的,危险废物贮存区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围堰。
液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贮存池的,贮存池须设施围栏,并采取密闭措施。
处置利用液态危险废物的,必须设置事故应急池。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并在运输车辆安装GPS装置。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设施必须符合职业防护的要求,配备必须的职业防护设施和职业防护用品,对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的处置人员应每年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项目,投入运行前须在厂区物料出入口、主体设备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
六、监督与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源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实施。
采用热解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验收前必须对热酌减率、工艺参数、烟气停留时间、固体废物等污染控制因子进行监测;
同一设施处置不同种类(以危险废物代码分类为准)危险废物的,应按照生产周期分别进行验收监测。
采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验收前必须对防渗系数、进场废物的毒性含量、预处理效果等污染控制因子进行监测。
污染控制措施调查不全的、污染因子监测不全的,不予通过环保验收。
因企业改制、资产剥离等原因,导致原有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变更为处置利用设施且未进行技改扩建的,如原有项目已经通过环评和验收,则此类项目可不再重新进行环评和竣工验收。
依据上大压小、优胜劣汰的原则,如有规模大、技术先进的项目投入运行后,则区域内现有的同类规模小、技术相对落后的项目不再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与产废单位实行近距离“点对点”模式的,规模限制可视实际情况降低标准。
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须承担参与应对社会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场地修复、处理污染物等工作的义务,并对此做出承诺。
七、经营资质许可
除医疗废物与国家许可的项目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项目,还须符合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公安部门的相关要求。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项目,应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地州(市县)环保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须经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对申请单位经营能力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意见做为颁发许可证的依据。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处于调试或中试状态的,不予许可经营资质。
首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处置利用活动。
八、限期淘汰
现有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淘汰,收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到2013年底没有设置独立厂界构筑物的。
(2)处置利用单位注册资金到2014年底达不到本准入条件要求的。
(3)厂址不符合本准入条件选址要求的,到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搬迁、转产、关停”等方式逐步淘汰。
(4)达不到本准入条件其它要求的,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
附则
建设项目如有具体类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的,还须符合具体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疆境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及处置利用企业。
本准入条件未涉及事宜,按照最新的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政策、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等执行。
废矿物油
为全面提升我区废矿物油处置利用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我区废矿物油处置企业环境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的组成部分。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废矿物油处置利用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许可的管理。
本准入条件“废矿物油”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矿物油(HW08)。
《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
通则》的所有规定适用于本条件。
二、厂址场地要求
废矿物油处置利用项目的选址应在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或者产业集中区内,同时还要兼顾危险废物项目选址规范。
新建处置利用废油泥(固态或半固态)的项目,厂区面积不能少于10000平方米。
三、规模要求
处置利用废油泥(固态或半固态)的项目,生产规模须在5万吨/年以上。
处置利用液态废矿物油(不包括废润滑油)的项目,生产规模须在5000吨/年以上。
处置利用废润滑油的项目,生产规模须在3000吨/年以上。
四、资金要求
处置利用多种类型(两种以上产废行业)废矿物油的单位,其注册资金不能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处置利用多种类型(两种以上产废行业)废矿物油的单位,其直接投资额(不含征地费、流动资金)不能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五、贮存场所
液态废矿物油储存设施应采取密闭措施,不得露天存放,地面不得以渗漏方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废矿物油堆放、暂存、储存场地应满足每万吨不低于500平方米(立方米)。
不同性质的废矿物油须有各自独立的贮存场所或容器。
六、生产工艺水平
设施须由化工类乙级设计资质以上、有相应成功案例的单位设计,处理工艺须通过行业专家的论证。
原油开采行业的废油泥(固态或半固态)经回收废油后,油泥沙的含油率应小于2‰,含油岩屑的含油率应小于5‰。
鼓励采用无酸油再生技术,禁止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禁止利用废矿物油做建筑脱膜油。
新建废矿物油处置利用项目宜采用沉降、过滤、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相结合的生产工艺。
七、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蒸馏、精馏工艺产生的不凝气须进行回收利用或安装废气净化系统,并能达到相关环保标准。
工艺产生的废水应实现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须经处理后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后排放。
废矿物油处置利用残渣经鉴定不具备危险特性的,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八、应急措施与设备
厂区雨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雨污分流,防止二次污染,需要具备雨季防洪能力;
须设计配套能力的事故应急池;
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九、资质管理
现持有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必须在持证有效期内完成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
环保准入条件·
废液
为全面提升我区废液类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我区工业废液处置企业环境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的组成部分。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工业废液处置利用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许可的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
“废液”特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有机废液(HW06、HW12、HW13、HW42),染料、涂料废液(HW12),有机树脂废液(HW13),腐蚀性废液(HW32、HW34、HW35),精(蒸)馏废液(HW11),含重金属废液(HW17、HW21、HW22、HW23、HW26、HW31、HW46)废液等。
二、厂址厂地与规模
新建废液处置利用项目选址应在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或者产业集中区内,同时还要兼顾危险废物项目选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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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危险废物 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