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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劳动法》中《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98天)
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
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2周。
《贵州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晚育的,除享受国
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篇二:
事业
单位产假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我因怀孕已有某个
月时间(医院相关证明附在请假条后),即将临产,现需请产假,具体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到
某年某月某日,请准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某某某
篇三: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条
请假
条
篇四:
企业事业单位产假请假条1
本人已怀孕**个
月,预产期在20**年**月**日,因妊娠后期反应较大,经医生建议,需提前休产假,回家调
养身体并定期到医院做产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特向领导申请休产
假,请假时间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共计**天。
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
申请日期:
****年
**月**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
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
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篇五:
尊敬的教育局和学校领导:
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共计产假为128天,自20XX年3月22日至7月27
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xx20XX年3月18日
20XX产假条例整理
北京20XX产假新规
北京20XX产假新规:
女职工产假天数
首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由以上可知,北京20XX产假新规是: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如果是晚育的还可以享受奖励假30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
(最多可申请143天产假津贴)。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6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产假方面,保留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同时,增加了一款内容,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产假假期1至3个月”。
照此计算,本次北京市计生条例修订后,女职工产假在原来的产假天数外,还可弹性增加1至3个月。
法律解读:
可申请143天+3个月产假。
完全合规。
20XX年产假期间薪资待遇及法律解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的每月固定收入。
由此可见,由于产假工资待遇高于产假天数以外的医疗期工资待遇,同时,产假时间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XX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暨就高发放。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
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
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我们注意到,北京市规定与国务院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关于计算生育津贴的工资基数有不一致的地方,而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施行,即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应当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女职工孕期及哺乳期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为婴儿满1周岁以前。
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及值夜
班。
孕期调岗的必要性应当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孕期产前检查以及女职工哺乳期的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内,即企业不得因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或哺乳而未上班而克扣女职工的工资。
待遇规定补充
(一)保胎假:
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
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
领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四)哺乳假:
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0XX年最新汇总(全国)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
核心内容:
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我国对于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时间、工资待遇规定。
一、产假待遇的享受人群
二、女职工产假时间规定
三、产假分类
四、产假工资待遇规定
五、产假维权
六、世界各国产假天数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
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XX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省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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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 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