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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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11-
(七)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3-
(八)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15-
(九)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21-
(十)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21-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24-
(十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26-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29-
(十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29-
(十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31-
(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36-
(十七)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优惠-39-
(十八)动漫企业优惠-41-
(十九)转制文化企业优惠-42-
(二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44-
(二十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优惠-45-
(二十二)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保险优惠-46-
(二十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48-
(二十四)国债利息收入优惠-50-
(二十五)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50-
(二十六)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优惠-51-
(二十七)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优惠-51-
(二十八)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51-
(二十九)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52-
(三十)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内容-53-
(三十一)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免-54-
第二部分 优惠政策依据-54-
(一)税收优惠管理-54-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55-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55-
(四)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56-
(五)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57-
(六)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优惠-57-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57-
(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58-
(九)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59-
(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59-
(十一)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59-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60-
(十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61-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62-
(十五)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62-
(十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63-
(十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64-
(十八)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优惠-64-
(十九)动漫企业优惠-64-
(二十)转制文化企业优惠-65-
(二十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65-
(二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优惠-66-
(二十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保险优惠-66-
(二十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66-
(二十五)国债利息收入优惠-67-
(二十六)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67-
(二十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优惠-67-
(二十八)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优惠-68-
(二十九)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68-
(三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68-
(三十一)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68-
(三十二)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免-68-
第一部分 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
1.优惠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以下收入免税(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享受优惠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
企业从事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在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依照“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规定计算的优惠期内,就其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印发,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优惠目录》规定的相关条件、技术标准、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优惠;
(4)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5)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6)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备案资料
企业自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
(四)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实施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在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依照“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规定计算的优惠期内,就其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的项目。
(五)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1)节能服务公司指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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