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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1.1甲方基本情况
1.2乙方基本情况
乙方为股份制私营企业,成立于2008年3月,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二条项目概况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筹措;
本项目回购所需的资金由甲方负责筹措。
3.2本项目采取由甲方立项,乙方建设,建设完成后由甲方或甲方相关部门向乙方回购,并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
回购款包括项目建设总成本和乙方投资回报。
乙方投资回报为:
本项目建设总成本的8%。
3.3乙方同意,乙方实施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均由乙方筹措。
第四条项目建设总成本
4.1建安成本:
建安成本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建安费用作为结算依据。
4.2其它费用
4.3.1因甲方或土地、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工程停工、延长工期而增加的乙方项目管理费用、看护费用、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
4.3.2项目的保险费、各项相关的税费;
4.3.3因不可预见因素和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和修复费用;
4.3.4由甲方责任造成的罚款、处罚、赔偿费用;
4.3.5工程从竣工验收到移交期间发生的看护费用;
甲方暂缓接收工程,乙方发生的工程看护费用;
4.3.6经甲方确认的为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项目结(决)算原则
5.1项目回购价=建设总成本+乙方投资回报。
5.2项目建设总成本包含内容的计算原则
5.2.1资金占用费:
5.2.1.1政策性收费项目以实际缴费票据数额为基数,计息开始日期为票据缴费日期的当日
5.2.1.2每月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工程进度付款表及结算付款表确定的付款数额为基数,计息开始日期为次月1日。
2.2建安成本
5.2.2.1政府行政性规费:
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和实际收取的金额进行计算;
5.2.2.2项目前期费用:
按照合同包干价或结算价据实计算;
5.2.2.3工程建安费用
5.2.2.3.1按照乙方实际发生的建安费用进行结算,包括乙方组织招标的招投标资料、乙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验工计价、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增项增量(减项减量)、材料价差调整及人工费差价调整、机械费差价调整等,以上资料由甲方、乙方与监理共同予以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5.2.2.3.2乙方建安工程造价按2009<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与其配套的《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工程价目表》、<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勘误及补充定额》及省、市最新有关配套文件。
材料价格依据陕西省定额办颁发的当期信息价据实结算,人工费按陕建120ll1277号文件执行.
5.2.2.3.3土方及主要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当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材料指导价或双方认价确定。
5.2.2.3.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执行国家及地方政策性价格调整。
5.2.2.3.5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按照合同包干价或结算价据实计算;
5.2.3其它费用
5.2.3.1因甲方或土地、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工程停工、延长工期而增加的乙方项目管理费用、看护费用,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
5.2.3.2项目的保险费按实际支付金额结算;
5.2.3.3因不可预见因素和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和修复费用,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
5.2.3.4由甲方责任造成的罚款、处罚、赔偿费用,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
5.2.3.5工程从竣工验收到移交期间发生的看护费用;
甲方暂缓接收工程,乙方发生的工程看护费用,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
5.2.3.6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为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甲方应在乙方申报之日起28天内予以审批回复,否则视为认可乙方申报费用。
当发生索赔或签证事件时,乙方应在发生后28天内申报相关费用,28天内未申报费用,
视为该事件未发生费用。
5.3除以上各项以外,凡是涉及本项目的其他支出费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计入成本。
5.4乙方投资回报:
项目建设总成本×
8%。
第六条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具备通车条件后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第七条工程移交
7.1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7.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将该工程向甲方的移交。
移交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工程内容包括:
7.1.1.1该工程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
7.1.1.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设备和设施;
7.1.1.3乙方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
7.1.1.4乙方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资产所有权;
7.1.1.5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保修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
7.1.1.6其他需要移交的工程内容
7.1.2移交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乙方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保修期内的义务。
7.2移交证书及风险的转移
7.2.1当该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乙方向甲方移交了本条第7.1.1款约定的全部资产和权利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移交证书。
7.2.2在乙方向甲方移交7.1.1款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权利之前,乙方承担该单项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在乙方向甲方移交
7.1.1款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权利之日起,移交部分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甲方接收
7.1.1款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权利应向乙方出具接收函,接收函应列明收到的资产及权利明细。
7.2.3移交证书出具后60日内,乙方负责办理项目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手续,所涉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保修责任
8.1工程保修
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为尽快使施工文件或该工程符合本协议要求的移交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乙方的保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8.1.1完成该单项工程合同的保修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8.1.2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将有缺陷或被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8.1.3若在保修期内,乙方对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工作可能影响到本工程使用时,甲方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
该要求应在甲方知道或发现该修复缺陷或损害后』旦日内通知乙方;
8.2保修责任期
8.2.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甲方的项目工程及(或)单体项目工程在质保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8.2.2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质保期的,以该约定为准;
未约定质保期的,质保期为两年,自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8.2.3乙方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与总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移交时将前述质量保修书一并移交给甲方。
第九条回购约定9.1回购办法
甲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分三次支付回购款,第一次支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回购人支付回购价的40%,第二次回购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12个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回购价的30%,第三次回购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回购价的30%(缺陷责任期未满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质保金一次性无息支付)。
每期支付回购价款同时支付相应的回购期利息,质保金部分不计取利息。
9.2在约定的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建设项目,移交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移交证书。
移交完成后,乙方继续承担质保期内责任。
甲方除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回购款之外,不承担任何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债权债务。
第十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0.1甲方主要权利义务
10.1.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
10.1.2按本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施工图审查前的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并负责项目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需要政府依职权开展的工作。
10.1.3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
10.1.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0.1.5甲方负责监理单位的招标,对项目其他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招标上限价的委托编制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并承担委托监理单位、审计机构的全部费用。
10.1.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
10.1.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或相关单位发现确需对设计、施工工艺或材料等涉及费用变化项目进行的变更,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申请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乙方应予以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
承担。
10.1.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所造成的损失。
10.1.9甲方有责任按照约定的建设计划,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及各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0.1.10甲方有责任协调好本项目与周边单位、周边项目的关系,以利工程施工区域周边交通畅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0.2乙方责任
10.2.1乙方按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造价及进度筹措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
10.2.2乙方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及监督。
10.2.3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政府各主管部门的报批文件。
负责对施工及验收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的管理,项目实施中的设计变更报甲方审批,凡涉及费用变化的项目送甲方审查批准。
10.2.4乙方保证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建设,并就建设进度及相关事宜与甲方及时沟通与汇报。
10.2.5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标(监理招标除外),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0.2.6乙方负责对甲方提出的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满足甲方对建设的合理要求。
10.2.7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月形象进度、投资进度报表、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甲方的要求加快或减缓工程进度。
10.2.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建成移交之日为止,乙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l0.2.9乙方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需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称、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并报甲方备案。
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对于甲方认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乙方有责任接到甲方的书面更换要求后,于三日内更换。
10.2.10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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