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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及其法律术语的含义进行阐明的活动。
刑法解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我国刑法学界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分类方法:
(1)从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从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3、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
它在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贯彻:
(一)现行刑法充分体现了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定化这一要求,从根本上保证了定罪量刑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二)废除有罪类推制度。
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废除了1979年刑法规定了的类推制度,使罪刑法定原则有了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三)严格规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放弃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修订刑法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10多个;
在罪状上也尽量采取叙明罪状的立法方式,在量刑情节与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注重具体化的设计,增强了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的实现应当注意几点:
首先,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量刑。
其次,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司法解释。
4、什么是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任何人犯罪后,无论其家庭出身、年龄性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对其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不受刑事制裁的特权。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5、什么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一原则有哪些内容和特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所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罪重刑重,罪轻刑轻;
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同罪同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基本内容:
(1)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2)在裁判时,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应当与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司法适用、刑罚执行上均表现了不同的特点。
(具体内容见书)
6、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包括那些内容?
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管辖权的?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原则几项内容。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领水及其地下层、领空等领域或者船舶、其他航空器与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人原则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这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不适用)的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或者罪行轻重、罪种为何,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采取的保护原则是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的最低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另外,我国还规定了普遍原则:
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何时何地,只要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7、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如果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轻的,则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无论刑法的规定如何,都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即刑法在这种情形下没有溯及力。
8、简述犯罪的概念与分类?
所谓犯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多样性,刑法理论对于犯罪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多样的分类,如
(1)自然犯与行政犯;
(2)故意犯与过失犯;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4)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5)亲告罪与公告罪;
(6)重罪与轻罪;
(7)基本罪、加重罪与减轻罪;
等等。
9、犯罪构成的概念、分类与意义是什么?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对犯罪构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它对于深刻分析共同犯罪、犯罪停止形态、一罪和数罪、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的关系等问题,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解释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方面要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以犯罪既遂形态为标准等问题,也很有意义。
10、简述犯罪客体概念与类型?
它与犯罪对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这三类客体居于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同类客体则是对直接客体的总结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同类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这样,有时犯罪人为了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还会尽力保护犯罪对象不受损失。
11、如何理解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作为的实施方式有以下五种主要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直接实施的作为。
(2)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它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基本形式。
不作为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
理论上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12、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尚不能直接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外,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罪过(故意或过失),才能导致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隶属于危害结果,说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
没有刑法因果关系,不能使行为人对该结果负责,但有了刑法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具备罪过心理的话,也不能使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13、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有哪些原则?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这里的“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一律”。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比没有未成年这个情节的成年人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适当轻一些,它既可以表现为同一刑种不同刑度的从轻处罚,也可以表现为不同刑种的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则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它既可以是同一刑种内不同刑度的减轻,也包括减为该法定刑内没有的另外一种更轻的刑种。
在从宽原则的指导思想下,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的处遇。
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此外,刑法还确立了未成年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也不允许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
14、如何理解精神障碍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种规定表明不同的精神障碍程度对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的影响。
15、什么是单位犯罪?
对单位犯罪应如何处罚?
单位犯罪,就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单位的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自然人利用单位的名义,为个人谋利的非法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
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也不成立单位犯罪。
在单位犯罪的处罚上,一般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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