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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
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
2.《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炭法》
1.立法的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立法目的:
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
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煤矿安全规程》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煤矿安全管理
第一节 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
一、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管理:
是指管理对象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安全管理: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针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状况实施有效的制约的一系类活动。
二、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
提高各种灾害预防水平,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隐患和危险,防止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损失(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推动企业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煤矿实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1.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根本对策。
2.搞好安全管理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保证。
3.安全与卫生技术作用的发挥需要以有效的安全管理为基础。
4.搞好安全管理才能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煤矿安全管理任务
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分析、研究、评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安全因素,从组织、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危险源,预防事故的发生或最大程度的减少事故损失程度,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第二节新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煤矿安全规章制度
一、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3)安全奖惩制度;
(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5)安全举报制度;
(16)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7)煤矿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二、井下作业有矿领导带班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节工伤保险知识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
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作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
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家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等;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5)检举报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
(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
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
第一节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2)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
(6)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8)劳动争议处理;
(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节 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2.安全生产监督权;
3.安全生产知情权;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7.拒绝违章指挥权;
8.紧急避险权;
9.批评、检举、控告权;
10.投诉上告权;
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二、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
第三节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的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时的安全、健康。
2.劳动保护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3.煤矿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自救器、工作服、安全帽、防护手套、呼吸护具、眼防护用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第四章入井须知
第一节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包括合同工、农协工、轮换工等)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每天入井前,要开好班前会,认真听取区(队)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布置的任务以及所传达的各项安全检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
入井前,还要认真想一想,自己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预防方法及采取的措施;
入井前要认真检查一遍,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带齐,工作中该使用的大小工具是否带全,不要遗忘在井上,以免影响工作。
锋利的工具,应套上防护套或装入工具箱内,以防伤人或伤己;
新入井的工人还应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要虚心向老工人学习。
二、《规程》关于新工人入井前的有关规定
1.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2.新进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3.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
5.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二节
矿灯
一、矿灯是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的照明工具,它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称为矿工的“眼睛”。
二、矿灯检查
《规程》规定: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入井人员从灯房领到矿灯后,应做如下检查:
1.电池盒体上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字样和统一编号;
2.电池盒体上有无破裂或透气盖处有无漏液现象;
。
3.灯线有无破损,灯线与电池和灯头连接是否牢固,灯线两端出入口处密封是否牢固,灯线长度是否在1m以上;
4.灯头圈是否松动,灯头壳体有无破损,灯面玻璃有无破裂;
5.灯头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可靠;
6.灯锁是否锁好,有无松动;
7.灯光是否明亮。
三、矿灯使用及其使用中的安全事项。
1.入井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凭灯卡到固灯房领灯和交灯。
2.领到矿灯后,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若发现问题应要求灯房人员及时修复或更换。
3.经检查确无问题后,入井前要把矿灯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灯盒用皮带串好扎在腰间,灯头帽钩插在安全帽上。
4.入井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
5.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7.禁止用矿灯的电池代替放炮器放炮。
8.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便及时充电。
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
9.使用中如果发生故障,闪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10.使用固定矿灯的人员,不得随意和他人互换矿灯。
11.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好、无损伤。
第三节
井下行走安全
一、井下信号
信号是保证工作联系和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手段。
信号是指挥和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井下行走
1.井下运输大巷的一侧,都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供人行走。
这防止来往车辆伤人,禁止在两轨道中间行走。
不能随便穿越轨道,如果因工作一定要横过时,就要看清前后确认没有车辆通过时,才能横过。
要横过绞车道或无极绳道时,只要有钢丝绳在运行,无论所提升的车辆有多远,都不得横过,只有在提升绳停止不动时,才可横跨。
并注意不要被提升绳绊倒。
2.在人行道不够规定宽度的运输巷道行走时,要注意有无运行的车辆正在接近自己,如果发现有车时,就应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室暂时避险,等车过去后再出来。
行在接近巷道拐弯处、岔道口、巷道口、风门处时要止步观望,观察并静听有无车辆接近的声音,确认没有时,方可继续前行,千万不要只顾行走,不管安全,思想要集中,瞻前顾后、踩实踏稳,方能确保行走安全。
3.在回风巷行走要走巷道中间,不要走巷道两侧。
注意巷道中的水坑、石块,谨防因矿压等作用形成的底鼓绊脚,压梁碰头。
4.在施工期间的斜巷中行走或在既提升又兼行人的材料道行走时,要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行车中发现斜巷上方的红灯亮时,立即就近躲入躲避硐。
红灯灭后方可行走。
任何人不准从斜巷井底穿过,必须从专门设置的绕行道通行。
5.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或刮板输送机巷行走时,无论输送机是否开动,都不得乘坐或在机槽内行走,不准越过输送机驱动滚筒处的保护栅栏,防止被传动装置缠伤。
横过胶带时,要走专门设置的过桥通道。
6.看到巷道口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说明里面有冒顶或积聚有害气体,行人绝对不能鲁莽进入。
7.在巷道上方有人工作的地方穿过时,应与上面的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暂时停止工作,然后再通过。
第四节井下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
一、井下安全设施
1.防止斜井跑车的挡车器;
2.井底水泵的防水闸及防水门;
3.井底及采区的避难硐室;
4.进风大巷的消防材料库(非常仓库);
5.倾斜巷道中防止跑车及防止"突出"事故的躲避硐;
6.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防爆门;
7.井下爆破材料库两个出口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8.机电硐室的消防沙及灭火器;
9.瓦斯抽放和监测装置及系统;
10.自动喷雾洒水装置及系统;
11.隔爆水棚、水袋(槽)、岩粉棚;
12.防水水沟、防火墙;
13.密闭、栅栏、风门、风桥等。
二、井下安全标志
井下安全标志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五类:
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
指令标志;
路标、名牌、提示标志;
指导标志。
第五章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一节矿井通风
一、矿井通风的主要作用
1.供给井下人员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人员呼吸的需要。
2.稀释和排除有害气体、矿尘、使之符合《规程》规定。
3.调节井下气候条件,提高生产效率。
二、矿内空气
1.矿内空气是指来源于地面的新鲜空气和井下产生的有害气体和浮尘的混合气体。
井下主要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浓度为0.4%时就可使人致命中毒)、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气。
2.预防井下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加强通风,供给井下各用风地点足够的新鲜空气,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浓度以下;
加强检查与检测,监视其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局部有害气体含量较高,涌出量较大的地区,可以采用投放或局部通风稀释的办法,使其降到安全浓度以下;
凡井下通风不良的区域或巷道,要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标。
未经检测确认有害气体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时,不得入内;
要按《质标》要求构筑用于封闭井下火区、盲巷或抽放瓦斯的各种密闭,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防止有害气体泄出,严禁随意破坏密闭,更不准任何人擅自入内;
对中毒人员应立即移送到有新鲜空气的巷道中,视其具体情况及时抢救。
三、井下气候条件
1.温度:
《规程》规定进风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2.湿度:
人感到舒适的相对湿度是50%-60%
3.风速
四、局部通风
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是掘进巷道时采用的主要通风方法,根据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同分为三种方式:
压入式、抽出式、混合式。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任何人不得故意停、开。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3.局部通风机供电和闭锁装置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恢复掘进面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有风流动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4.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五、井下通风构筑物
风门、风墙、风桥、风硐、风窗
第二节 瓦斯防治
一、矿井瓦斯概述
(一)瓦斯的概念、性质、危害
1.概念:
瓦斯是指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
2.性质:
无色、无味、无臭,相对密度1.554,能燃烧和爆炸,难溶于水,有较强的扩散性和渗透性,瓦斯的化学性质很不活泼,不助燃也不供给呼吸。
3.危害:
瓦斯燃烧、瓦斯爆炸、瓦斯窒息。
(二)、矿井瓦斯涌出、喷出和突出
1.瓦斯涌出
瓦斯涌出是指瓦斯从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出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的放出瓦斯的现象。
瓦斯涌出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是瓦斯进入矿井的主要方式。
2.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是指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现象。
3.煤(岩)与瓦斯突出
煤(岩)与瓦斯突出是指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4.矿井瓦斯涌出量大小可用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来表示。
(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1.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2.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二、瓦斯爆炸及防治措施
(一)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
瓦斯爆炸是指瓦斯和空气混合后,在一定条件下遇高温热源发生的热—链式氧化反应,并伴有高温及压力上升和现象。
瓦斯爆炸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瓦斯浓度在爆炸界线内,一般为5%-16%;
足够能量的点火源;
混合气体中氧气的浓度不低于12%。
(二)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
加强通风、加强瓦斯检查、及时处理积聚的瓦斯。
2.消除引爆火源
3.限制瓦斯爆炸事故范围扩大的措施
三、瓦斯突出及防治措施
(一)、瓦斯突出的特点、预兆和危害
1.突出的特点
①大多数突出发生在地质构造带内,抛出物大块在下面,小块在中间,煤粉在上部。
②突出的高压瓦斯能使煤炭破碎成煤粉并抛至数十米甚至数千米;
使井巷风流逆转。
③无力效应大,能推倒矿车、破坏巷道和通风设施。
救灾以及恢复生产难度大。
④孔洞形状呈腹大口小和梨形、台形、倒瓶形。
2.突出前的预兆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主要有煤体内有声响、煤硬度变化,煤光泽变化、煤的层理紊乱变化,掉渣及煤面外移,支架压力增加,工作面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顶钻、夹钻和喷煤。
3.突出的危害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可能突然间使工作面或井巷中充满瓦斯,造成人员窒息,引起瓦斯燃烧或爆炸;
突出能破坏通风系统,造成风流紊乱或逆转;
突出的煤(岩)能堵塞巷道、埋人、推翻矿车和设备、破坏支架和设施。
四、瓦斯的检查、监控
(一)、瓦斯检查
1.目的:
一是了解和掌握井下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瓦斯涌出情况,以便进行风量计算和分配,调节所需风量,达到安全、经济、合理通风的目的;
二是为了防止和及时发现瓦斯积聚等隐患,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的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3)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和班报三对口,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4)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①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③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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