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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应纳税=113625+51800=165425
方案3:
税率均衡
在月工资与年终奖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用以下方法均衡月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适应税率:
(1)按全年计算
筹划年终奖=(计划月工资-2000-“五金”+计划年终奖÷
12)÷
2×
12
筹划月工资=(计划年终奖-筹划年终奖)÷
12+计划月工资
计算纳税略
(2)按8个月计算
筹划年终奖=(35000-2000-1600+460000÷
12=418400
筹划年终奖适应税率:
418400÷
12=34866税率25%
筹划年终奖应纳税=418400×
25%-1375=103225
筹划工资(460000-418400)÷
8+35000=40200
筹划月计税工资=40200-2000-1600=36600
筹划月工资应纳税=36600×
25-1375=7775
8个月工资应纳税=7775×
8=62200
筹划合计应纳税=103225+62200=165425
该方案计算的应纳税与方案2相同,适应税率没有筹划空间。
方案4:
寻求临界点
(1)临界点的原因
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算方法不科学,导致税负存在“临界点”的问题。
主要问题在于速算扣除数是按月收入档次计算的,如果按年终奖收入找按月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等于少计算了速算扣除数,多计算了应纳税(见差额表)。
正确计算方法应是:
年终奖应纳税=(年终奖÷
12×
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这种方法可避免出现税负临界点问题。
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与实际算法的差额表
级数年终奖税率实际速算扣除数理论速算扣除数税负差额
1(0,6000)5%000
2(6000,24000)10%25300275
3(24000,60000)15%12515001372
4(60000,240000)20%37545004125
5(240000,480000)25%13751650015125
6(480000,720000)30%33754050037125
7(720000,960000)35%63757650070125
8(960000,1200000)40%10375124500114125
9(1200000,+∞)45%15375184500169125
(2)临界点——禁区
所谓临界点禁区,是指在适用不同税率的收入档次内,超过一定的收入点后多发放年终奖,由于速算扣除数的原因,纳税后的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会减少。
设本级年终奖最高收入为Y,高一级年终奖收入为X,现金净流量税负平衡点计算如下:
Y-(Y×
本级税率-本级速算扣除数)=X-(X×
高一级税率-高一级速算扣除数)
例如,适用税率为10%的年终奖档次的税负平衡点:
6000-(6000×
5%-0)=X-(X×
10%-25)
X=6305.56(元)
即年终奖适应10%税率的收入档次(超过6000~24000元的),在超过6000~6305.56元的范围内发放,比较按6000元发放而言,多发放的奖金其应纳税,超过或者等于多发放的奖金部分,其税后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出现减少或者增发的奖金全部用于纳税,因此为年终奖的禁区。
年终奖应确定在≤6000元、>6305.56元。
如果发放的奖金超过6000~6305.56元的部分,在不影响月工资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应作为月工资发放。
如果影响月工资的使用税率,或者如果工资已经发放,应当按6000元或者明显超过6305.56元的数额发放年终奖,才能增加税后实际收入。
再如,适用税率为25%的年终奖档次的税负平衡点:
240000-(240000×
20%-375)=X-(X×
25%-1375)
X=254666.67(元)
即年终奖适应25%税率的收入档次(超过240000~480000元的),年终奖的禁区为超过240000~254666.67元的部分。
该君的年终奖为46万元,未处在禁区,不会出现多发奖金而税后收入减少的问题。
其他档次的税负平衡点,同学自行计算。
(3)临界点——黄区
根据有关文献计算的税负临界点,分别是税率10%(6000,11500),15%(24000,46000),20%(60000,115000),25%(240000,460000),30%(480000,700000),35%(720000,+∞)。
这一税负临界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前文分析的禁区,扣除禁区的部分属于黄区,即在黄区内年终奖的增加可以增加税后收入,但是总体税负会增加,在每一档次内,超过这个区间发放的年终奖会降低税负。
以本案为例,年终奖46万元,适用税率25%,而正好这一年终奖数额在黄区内,因此可以考虑将年终奖一分为二,其中的24万元作为年终奖一次发放,年终奖可以降低一级的税率即20%计算纳税,22万元(46-24)分摊到8个月作为月奖金与3.5万元的工资一同发放。
计算纳税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
240000÷
12=20000,适用税率20%。
年终奖纳税=240000×
20%-375=47625(元)
月奖金=220000÷
8=275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35000+27500-2000-1600=58900(元)
8个月收入纳税=(58900×
30%-3375)×
8=114360(元)
合计纳税=47625+114360=161985(元)
(4)黄区选择的限制条件
如果月工资收入水平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将年终奖的一部分分散到各月中,可能导致月份收入适用税率的提高,导致多纳税。
假如仍然以本案为例,将其中的月工资改为5.5万元,其他数据不变,利用不同的方法分别计算应纳税。
利用临界点黄区计算应纳税:
月应纳税所得额=55000+27500-2000-1600=78900(元)
8个月应纳税=(78900×
35%-6375)×
8=169920(元)
合计应纳税=78900+169920=248820(元)
将46万元奖金年终一次发放应纳税:
25%—1375=113625(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55000-2000-1600=51400(元)
8个月应纳税=(51400×
8=96360(元)
合计应纳税=113625+96360=209985(元)
利用临界点黄区反而多纳税38835元(248820-209985)。
比较选择
方案1纳税最多为201480元,方案2、3纳税次之为165425元,方案4(3)纳税最少为161985元,是最佳纳税方案。
附:
参考文献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
贺飞跃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此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新规定的颁布及实施,大大拓展了年终奖税收筹划的空间。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涉及亿万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因而具有广泛的实际意义。
一、年终奖税负,新办法比旧办法低,但并未给低薪阶层带来福音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旧办法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款。
而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表1。
表1:
新办法与旧办法年终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比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
年终奖(新办法)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旧办法)
1
(0,500]
(0,6000]
5%
2
(500,2000]
(6000,24000]
10%
25
3
(2000,5000]
(24000,60000]
15%
125
4
(5000,20000]
(60000,240000]
20%
375
5
(20000,40000]
(240000,480000]
25%
1375
6
(40000,60000]
(480000,720000]
30%
3375
7
(60000,80000]
(720000,960000]
35%
6375
8
(80000,100000]
(960000,1200000]
40%
10375
9
(100000,+∞)
(1200000,+∞)
45%
15375
新办法降低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例如,年终奖为6000元,旧办法适用税率为20%,而新办法适用税率仅为5%。
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年终奖将可以更多地“落袋”。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对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将工薪阶层过重的税收负担降下来,改变目前以工薪税收占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格局(工薪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收的比重为65%)。
通过分析发现,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并未给年薪在156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带来福音,而年薪超过15600元以上的中高收入者从中受益,并且收入越高,受益越多。
(详见第4、5部分)。
因此,要真正减轻低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应增加扣除项目或提高扣除标准。
二、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又比实际算法低,实际算法更为合理
根据新办法,税务部门在实际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将年终奖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而根据税收理论,速算扣除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税基×
(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公式
(1)
因此,实际算法与理论算法的税率一致,但实际速算扣除数与理论速算扣除数存在差异,导致年终奖税负存在差额,理论算法比实际算法低。
见表2。
年终奖税收若采用理论算法,虽然符合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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