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6158142
- 上传时间:2022-11-21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39.02KB
辽宁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辽宁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一)全省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公共服务得到落实。
(三)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一婚姻登记员服装。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市级民政部门办理一方户口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
(四)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五)办理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2011)中的国家3A级(含)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标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和海岛县,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中心镇设立婚姻登记处,实行分区域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及时对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及相关信息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分别为:
×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市×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
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
300mm或者550mm×
450mm。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市、县(市、区)民政局名称,如:
市民政局,×
县(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
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并有独立的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
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婚姻登记处设在行政服务大厅的应当采取隔断措施,保证婚姻登记处相对独立,不得与其他部门混合办公,并设有独立的候登大厅,保证足够的结婚登记窗口(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应设有独立的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
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以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一)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告栏)、宣传资料架(台)、意见箱,配置饮水机、水杯、花镜、签字笔等服务设施;
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声明书的规范样本。
(二)结婚登记区(室)应当设置足够的登记窗口。
登记窗口间采取全隔离或半隔离措施,保持独立或相对独立互不干扰,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隐私。
离婚登记应当有独立的房间。
(三)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隔离屏障。
(四)档案室应当配备档案柜,档案柜数量能够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要,并配备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五)颁证厅应当悬挂国徽,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设置亲友观礼席;
可以配备音响、灯光设备,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特色颁证厅可以根据颁证风格选择背景装饰。
(六)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桌椅、电脑、电话等办公设施,可以配备茶几、沙发等辅助家具和专业设备,营造私密、温馨、舒适的良好氛围。
(七)婚姻登记场所应当有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化妆室、更衣室。
(八)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张贴体现婚姻文化、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等内容的宣传箴言、图画。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电话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监控设备,并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资料。
登记窗口应当配备计算机、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身份证阅读器、高拍仪、人脸采集和识别等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
(九)监督电话。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辽宁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处在法定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辽宁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实时在线联网登记。
全省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辖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辽宁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安全保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省民政厅为全省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
有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预约服务窗口,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人工或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和颁证厅,坚持免费和群众自愿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
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分别参照《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MZ/T083—2017)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MZ/T084—2017)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和婚姻颁证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证明。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由省民政厅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
婚姻登记员、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和业务培训证明由省民政厅统一格式印制。
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和离岗信息通过辽宁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负责开通系统使用相关权限,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关闭离岗人员使用权限。
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应当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亲笔书写,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记员签名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婚姻登记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第二十九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整个程序由同一名婚姻登记员完成。
第三十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为聋哑盲人且为文盲,申请结婚登记
的,应当由与当事人和登记员都能够正常交流的人员(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
能够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
以上情况需录像存档。
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一)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
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办理变更更正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再办理结婚登记。
(二)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三)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首页和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
(四)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无法提供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原件的,应当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首页和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
本人的户口卡片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本项所述复印件均须加盖集体户口簿管理单位印章。
(五)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公安厅和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籍警章。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换新的户口簿。
(六)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及严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婚姻登记 工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