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共100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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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省公安厅
√
1.停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自2018年11月10日起,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申请,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2.清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将此前已签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收回存档,于11月30日前完成。
3.清退备用金。
11月30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清退工作。
4.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全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切实加强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出入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2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国家药监局
1.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索证索票监督检查。
2.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国家抽样方案加强对我省流通领域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抽样检查。
4.在监督检查中,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在年度核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监管行动中,把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列入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前,是否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
4.加强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
4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省电影局
5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要求落实有关管理规定。
5.在开展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印刷行业例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监管专项行动中,把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列入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前,是否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
6.加强对以承诺方式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
6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7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3个月,并督促、指导制作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撤消登记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撤消《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4.加强对制作单位的监督和巡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3.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3个月,并督促、指导制作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撤消登记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撤消《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9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3.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3个月,并督促、指导制作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撤消登记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撤消《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10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明确操作规则。
申请人下载《行政许可机关告知书》并认真阅读,按要求准备《告知书》中明确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携带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已签署的《承诺书》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办理该事项,如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齐全相关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消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建立跨地区广告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批准的广告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3.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测检查,对公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送的违法线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对宣传力度大、影响面广的异地广告加大抽查监测力度,重点检查异地广告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批准内容一致等,强化广告内容合法性的监督,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4.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5.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11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2.强化放射性药品日常监管。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对放射性药品(一、二类)使用单位的巡查力度,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购进、销售、库存以及流向作为检查重点,强化流向监管,不得出现监管盲点,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发现问题依法严肃查处。
3.围绕问题导向开展检查。
坚持问题导向,把“双随机”抽查和“有因”飞行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的两大抓手,提高发现问题的效率,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威慑性。
充分发挥和综合利用各监管环节发现的各类药品风险信息,加大对问题企业和问题产品的飞行检查力度,提高飞行检查的靶向性、有效性。
4.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内部员工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放射性药品(一、二类)使用。
1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行政审批部门制定相应的示范文本,并在网上公布,明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为申请人提供申报指引,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
2.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个月。
申请人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发证单位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核查中发现企业申报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发证单位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
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
被撤销服务许可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服务许可。
3.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材料核查和信息录入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准确。
4.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告知承诺企业的批后监督管理。
将企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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