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作业安全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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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4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
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
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
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5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5.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5.7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5.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11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12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5.13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5.14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管理。
6.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6.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6.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6.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二、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高处作业的分级和分类
高处作业的类别为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4.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5.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三、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
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3.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3.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
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3.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四、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3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5.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任何人不得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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