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申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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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界定“年收入”?
年收入是指人才在聘用单位工作期间所获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而言,人才须提供待遇发放年度的上年度(以税款所属期为准)在珠海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若首次申请时,上年度在珠海纳税时间不足1年的,可补充提供上年度来珠海工作前其他城市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四、如何理解“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要求?
1.首次申请时,自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中断缴费、且缴纳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2.申请续发时,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得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若未变更工作单位,则上次申请到续发申请期间连续缴纳记录不少于12个月;
若待遇申请年度期间因变更工作单位而中断缴费,则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但缴纳记录累计不少于9个月。
五、如何界定聘用类人才中的“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指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高技能人才相关认定条款、且在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工作。
六、高层次人才(创业类)申请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1.顶尖、一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以验资报告为准,下同),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50万元;
二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2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
三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3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65万元;
所创企业正常经营,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创业类人才申请待遇时需仍为实际控制人或前三位股东,主要工作精力为所创办企业服务。
七、如何理解“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要求?
1.“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是指待遇申请年度期间,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数不少于8人;
2.“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是指员工在人才创办的企业工作期间不得中断缴纳社会保险。
若待遇申请年度期间因员工离职而中断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招录新员工。
八、我是顶尖人才,已经免租入住人才周转房,能否申请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
根据《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顶尖人才可申请住房补贴,或选择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
因此,符合申请待遇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才奖励,但不能申请住房补贴。
九、我是高层次人才,已经购买共有产权房,能否申请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
根据《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一类、二类、三类人才可申请住房补贴,或选择购买共有产权房。
十、高层次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分别是多少?
1.顶尖、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每年度每人发放1次。
每次发放金额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12万元、6万元。
2.顶尖、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标准分别为600万元、200万元、140万元、10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每年度发放1次。
每次发放金额分别为120万元、40万元、28万元、20万元。
十一、我是2015年度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剩余管理服务期为2019年1月-2020年12月。
已按《关于开展珠海市高层次和青年优秀人才待遇变更申请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待遇变更申请并审核通过,2019年10月,我在珠海购买首套住房,在管理服务期结束前,我可享受哪些待遇?
申请人在符合新政待遇发放条件下,可按新政标准衔接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具体如下:
1.申请人待遇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2019年度人才奖励20万元、住房补贴40万元;
2.2020年12月前,申请人可提出2020年度待遇,审核通过的,予以发放2020年度人才奖励20万元、住房补贴40万元。
同时,一次性结清住房补贴(购房补助)余额60万元。
一次性住房补贴(购房补助)余额计算方式如下:
(1)衔接后住房补贴(购房补助)应发总额=100万元购房补助+(40万元/年住房补贴-20万元/年购房补助)×
剩余管理服务期=100万元+(40-20)万元/年×
2年=140万元。
(2)一次性住房补贴(购房补助)余额=住房补贴(购房补助)应发总额-服务期结束时已发住房补贴(购房补助,)=140万元-80万元=60万元。
注:
已发住房补贴(购房补助)包含因逾期未申请或审核不通过而停发的补贴。
十二、如何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
人才应向用人单位提出年度待遇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以单位纳税地为准)所在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其中,用人单位为央属、省属、市属事业单位的,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十三、我是2019年7月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应何时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入选2年内)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确认为首次待遇;
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发放首次待遇。
其后每满一年提出续发申请,连续4个年度内结束,每个年度仅限申请1次;
逾期6个月未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待遇,且不再补发。
以2020年7月提出申请并发放首次待遇为例,各年度待遇申请时间如下:
1.2020年7月为首次申请时间,确认第1年度待遇对应的年度为2020年度。
2.第2年度待遇(2021年度)申请时间为:
2021年7月至12月。
逾期未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发放2021年度待遇,且不再补发。
3.第3年度待遇(2022年度)申请时间为:
2022年7月至12月。
逾期未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发放2022年度待遇,且不再补发。
4.第4、5年度待遇(2023、2024年度)依次类推。
十四、我是2019年7月评定的聘用类人才,2019年12月、2020年12月分别申请并领取了第1、2年度待遇。
2022年4月申请第3年度待遇时,应提供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还是2021年度?
2019年12月作为首次申请时间,确认为第1年度待遇对应的年度为2019年度,第2年度待遇对应的年度为2020年度。
申请人虽然在2022年4月提出第3年度待遇申请,但其待遇对应年度为2021年度,因此须提供待遇发放年度的上年度(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十五、我是2018年7月到珠海工作,2019年7月评定为聘用类人才,由于来珠海工作时间晚,2018年度在珠海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未达到标准,应如何申请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待遇:
1.若申请人2019年12月前提出申请,可以补充提供2018年1月至6月其他城市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若累计工资薪金收入达到标准,则视为2018年度收入达到标准,审核通过的,发放首次待遇,并将2019年度确认为首次待遇发放年度。
其后4个年度待遇可参考十三条提出续发申请。
2.若2018年度累计工资薪金收入达不到标准,申请人可以在2021年6月前(入选后2年内)提出待遇申请,审核通过的,发放首次待遇,其后4个年度按《操作细则》要求提出续发申请。
其中,若在2020年1-12月提出申请,则将2020年度确认为首次待遇发放年度;
若在2021年1-6月提出申请,则将2021年度确认为首次待遇发放年度。
十六、我是2019年7月评定为聘用类人才,2020年1月申请并发放了首次待遇(2020年度),2020年9月离职(中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2021年1月被珠海另一家单位聘用(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不符合。
申请人在2021年1月提出第2年度待遇(2021年度)申请时,第1、2年度待遇期间(2020年2月-2021年1月),连续中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4个月(超过3个月过渡期),且累计缴纳记录为8个月,因此不符合待遇续发条件,不予发放该年度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且不再补发。
十七、我是2019年7月评定为创业类人才,2020年1月申请并发放了首次待遇(2020年度)。
2020年2月-2021年1月期间,所创办企业共有7名员工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但有1名员工于2020年5月离职(中断缴纳社保),2020年7月,企业新招录1名员工并为其缴纳社保。
2021年1月申请待遇时,是否符合“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的条件。
符合。
待遇申请年度期间,因员工离职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招录新员工。
该企业已有7名员工连续缴纳社保,另1名员工在其离职后3个月内,通过新招录员工予以补充,仍视为该企业有8名全职员工。
十八、高层次人才类别(层级)发生变动,应如何发放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
首次入选高层次人才或高层次人才晋升到更高类别的,可按新的人才类别标准享受待遇,但须按“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扣除已发放的金额。
具体发放方式如下:
1.人才奖励。
(1)入选高层次人才之前,如曾享受青年优秀人才奖励、珠海工匠工作津贴,从高发放待遇、差额补齐(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更高的,发放奖励时须扣除已发放的奖励或工作津贴)。
(2)入选高层次人才后,如晋升更高类别,按晋升后的奖励标准予以补差(即发放奖励时须扣除晋升前已发放的奖励或工作津贴)。
2.住房补贴。
(1)入选高层次人才之前,如曾享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博士后等人才安居货币补贴(即新引进正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住房补贴、新引进博士生活补贴、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出站留(来)珠海住房补贴等,下同),按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差(即发放补贴时须扣除入选前已发放的安居货币补贴)。
(2)入选高层次人才后,如晋升更高类别,按晋升后的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差(即发放补贴时须扣除晋升前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助)。
十九、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能否同时享受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
1.夫妻双方可同时申请享受人才奖励。
2.住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体发放方式如下:
(1)夫妻双方同时为高层次人才的,由类别较高一方申请待遇,另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2)夫妻一方为高层次人才的,若选择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其配偶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正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博士后等安居货币补贴政策。
(3)以家庭为单位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前,夫妻有一方若享受过高层次人才、正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博士后等安居货币补贴政策,则须扣除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发放的补贴(高层次人才配偶婚前已享受的补贴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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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 高层次 人才 奖励 住房补贴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