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缘问清骗子x1211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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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的驱使
(三)行政部门与社会公众缺乏沟通体制
(四)政治体制的缺陷
(五)行政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合理
三、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
(一)损害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容易引发社会不正风气
(三)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行政职权滥用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教育
(二)完善法规
(三)做好用人选人工作
(四)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司法审查
(五)建立行政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体制
(六)加强滥用职权的惩罚力度
总结
参考文献
内容提要:
依法治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是保证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我国,仍然存在着行政职权滥用的现象。
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加强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对行政职权的监督,促进行政权力的有序规范运行,改进和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本文详细的分析和概述了引发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和其导致的危害,并且针对具体的问题多个方面提出了防范行政职权滥用的措施,希望对净化我国行政执法环境提供有效的理论借鉴。
关键词:
行政滥用职权;
危害;
防范措施
在我国,滥用职权现象颇为普遍,甚至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对滥用职权权时竟都难以理清;
另一方面,不难发现目前对公务员滥用职权的研究大都局限于如何对违法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责罚上,而忽视对滥用职权本身的研究。
近几年曝出的四川省西充县原县长刘荣志编造虚假数字求政绩未遂利用职权报复上访人士一案,以及湖北县委书记草率任免下级部问题,让我们不得不更加重视地方政府人员,尤其是相关领导的职权滥用问题。
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中最深入群众的触角,其公众形象直接关系着国家机关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目前政府滥用行政职权问题之泛滥,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
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寻找这类问题发生的原因入手。
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行政职权的监督体系建设,及时地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行政职权监督体系。
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个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的行政事务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转化形式。
所谓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
行政职责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中所受到的应如何行为的法律约束。
这就决定了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放弃行使行政职权而且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做到合理,合法,既不越权又不滥用且不违反法定程序换言之就是必须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共同构成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二者均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职能事项。
二者共同来源于行政权及法律设定行政权内容与内涵的要求。
依据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权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河以将行政权分为很多种,但是最具有理论价值与法律意义的就是将行政权分为羁束性行政权与自由裁量权。
所谓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不规范或者超常规的使用。
绝大多数的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之外,滥用职权是一个独立于自由裁量不当行使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95年的修改中加上了滥用职权的新罪名。
这一罪名的确定显然已经超出了行政权及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具体来讲,行政滥用职权包括下列含义:
第一,行政滥用职权的成立,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从广范意义上讲,权力的滥用包括行政机关中的个体对权力的滥用和行政机关以组织或法人出现的对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法上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是就后者而论之的。
具体而论,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或者经过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行政滥用职权的主体,而行政机关中个人对行政职权的滥用至少不能归于行政法上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之内。
第二,行政滥用职权的成立,要求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错。
行政法上所有违法活动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所谓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①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存在行政超越职权、行政放弃职权、行政滥用职权、行政误用职权、行政蔑视职权等等违法或者不当的职权行使行为。
第三,行政滥用职权的成立,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是绝对有侵害性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尤其对行政职权的不当运用,其侵害结果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种情况是行政主体实施了不当的行政职权,或者对行政职权作了不当使用,而结果是造成了相对侵害后果,所谓相对的侵害后果,即是说不当职权所侵害的对象是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如行政主体在超越行政职权的情况下,其侵害后果可能仅仅限于对另一行政主体职权的侵犯,这样的侵犯同样是一种侵犯,即只要此一行政部门行使彼一部门的行政权力其对彼一部门而言就是一种压制。
另一种情况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存在行政超越职权,或者是行政权的越权行使,而结果是造成绝对侵害后果,所谓绝对的侵害后果,既行政超权、越权的侵害对象是有目标行的,如行政主体在超权、越权的情况下,其侵害后果是对另一行政主体进行主动行政侵犯,其对其另一部门的主动侵犯更是一种侵犯,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
最后一种情况是对行政误用职权,行政误用职权是被行政法学界忽视了的一种变态的职权行使行为,结果是对行政职权的错误运用,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它存在于真空地带行政事务处理、职权交叉性行政事务处理、利益对立的相对人赋权、冲突规则选择、法律援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
二、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
实践告诉我们,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放松不得。
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
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听任腐败现象滋长蔓延,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和国家就有可能指向自我毁灭。
反腐倡廉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
现实生活中各种缺失责任、滥用权力的表现,都是从根本上割裂和颠倒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背离了党的宗旨造成的,同时也是污染了社会风气,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行政职权的滥用其主要危害主要有:
作为党和国家的执法者,行政部门本应该是法规的捍卫者,然而现如今野蛮、粗暴的执法行为时有发生,暴力执法事件层出不穷,部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肆意滥用“武力”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处罚,更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完全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依照既有的法定程序,用极为单一、野蛮和粗暴的执法手段履行其行政执法的任务。
在今天这个推进社会和谐的大环境中,这一暴力执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玷污了执法部门的形象,贬低了政府部门的威信。
无论是城管的暴力执法,还是执法相对人的暴力抗法,损害的都是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一问题如不妥善解决,行政部门的暴力执法情况会越来越多,而暴力抗法现象也会越来越激烈,终将恶化成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毒瘤”,严重影响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其次,政府形象的降低必然会导致政府政令的不畅通,导致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和加剧,危害社会发展进步。
行政职权的滥用更会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来实现其向权力、金钱或色情的转换,从而达到非法目的,为行政权力的腐败提供了可能。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
“只要我们党的作风完全正派了,全国人民就会跟我们学”。
同理,如果我们的政府滥用行政职权,不依法行政,不遵守法律,全国人民也会跟着政府不依法办事,不遵纪守法。
从而导致公众法律信念的淡漠和社会风气、道德水准的降低。
行政执法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确立、维护和保障秩序。
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这个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
比如说,从某些行政人员的粗暴执法方面来讲,在某些时候确实可以依靠暴力构建所谓的秩序,如城管执法,强制拆迁等,执法之时,人民畏于权力,畏于暴力,确实使执法机关在更短的时间内构建了貌似有条不紊的良好秩序,但是这种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构建起来秩序,只是一时的,一旦缺乏执法的监督,必将恢复混乱的原状,导致长远的不良后果,更有甚者,粗暴执法引发人民不满,有时甚至会引起暴力抗法事件,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秩序,反而会使秩序陷入更加混乱的境地,很容易导致社会不正风气的发生。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的运作,有些企业或者商人为了达成某个目标或者是某种利益,利用公职人员的职务之便通过钱财达成不正当的利益关系,这种现象极大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其他人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很容易引起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满,同时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行政职权的滥用也必然会导致政府政令的不畅通,一些政策很难及时的传达到下级或者群众中去,导致政策履行迟缓,造成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和加剧,危害社会发展进步。
三、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一)对行政职权滥用的监督力度不够
监督惩罚力度不够,对滥用职权的及时揭发和严惩,不仅仅能达到惩治违法违纪行为,更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我国已经有了各类监督机制,地方纪检委、检察院、审计局,但是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对这些部门、机关之间有党级领导关系和行政制约能力,很多法定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有力地贯彻和落实,致使常有“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瞒案不报、压案不报”的问题发生。
地方政府常常有能力对内部的滥用职权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内部消化内部处理,查而不处,处而不严,这更加直接助长滥用职权之风。
(二)执法人员素质低,法制观念落后
在我国有些执法部门的进入门槛低,导致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例如在城市管理者中,由于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没有确定的领导部门,所以在人员素质的培养方面,主要依赖其自觉的意识和自我实施的手段方式,城管自觉意识与实施的手段方式的差异使得各地城管人员素质高低不同。
有些城市己经将城管纳入了公务员管理的范围,对城管机关人员的管理也完全依照公务员的相关标准进行,因此这些城市的城管执法人员文化素质与执法水平相对较高;
但是有的地方的情况则相完全相反,执法人员被认为似“流氓土匪”般素质极差,令公众极为不满。
此外,除了在编城管人员之外,城管部门在发展过程中又大肆招收编外的“协管人员”用来缓解城管人员供应短缺、力量薄弱等的问题,但是这些人员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员甚至根本没有法律意识。
当前,在我国仍然显著地存在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收入待遇的畸差问题,大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拨款都留有一定的缺口,以此来鼓励刨收,公务人员出差的宿食标准也脱离了实际,一系列的问题造成财务账面上的混乱,再者,由于地方公职人员尤其是基层公职人员的收入普遍还比较低,很多的公务员就利用胡乱罚款或者胡乱的收费来补充自己的财力,利用职权把“人民公仆”变成了有偿的服务者,更甚者,几个人一起操作,最后均摊得来的不义之财,诸如这类的权力与利益挂钩的行为,是导致公职人员职权滥用的最主要原因。
而且,很多地方政府部存在着重权力、轻责任的问题,过分注重追求权力行使行为的做出,而忽视了对责任的追究。
这样让职权行为与责任承担的配备相脱节,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职权的行使不受责任的限制,给了滥用职权一个宽容的生长环境。
在利益的驱使下,滥用职权者更加无所顾忌地大胆牟利。
(三)权力运行的过程不规范不透明
权力运行的过程不规范不透明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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