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控验收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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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集成子系统
集成子系统是被综合监控系统完全集成在其中的专业自动化子系统。
集成子系统完全融入综合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主体,其全部功能都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是综合监控系统的一部分。
2.1.3互联系统
互联系统是仍保持独立运行的具有自身完整结构的专业自动化系统。
综合监控系统通过外部接口与互联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互以支持综合监控功能的实现。
2.1.4点到点测试
接口双方系统进行的以数据库对应性为主的正确性检查测试。
2.1.5端到端测试
接口双方进行的从综合监控系统人机界面经接入系统至现场设备的数据传送正确性的检查测试。
2.1.6综合联调
综合监控系统与一个或多个接口系统进行的联合调试,以验证最终功能符合设计和地铁运营要求。
3基本规定
3.1.1综合监控系统调试范围应包括单机调试、单系统调试和综合联调。
3.1.2综合监控系统测试范围应包括系统功能检测和系统性能检测,系统功能检测包括:
系统通用功能检测、中央功能检测、车站功能检测和车辆基地功能检测。
3.1.3综合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测试完成并通过不间断运行、试运行后进行。
3.1.4工程所用材料应检验,其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合格证。
3.1.5工程所用设备、装置均应开箱检查,其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实际要求,附件、备件和技术文件齐全。
3.1.6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装置的储存环境和方法及装卸搬运方式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1.7工程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的仪器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具有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必须标定后使用并保证使用时在其有效期内。
3.1.8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及环境保护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1综合监控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该单位工程应划分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3.2.3分项工程应按工序、公众、设备等划分。
3.2.4检验批应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划分。
3.2.5综合监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表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批检验项目条文号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综
合
监
控
系
统
设备管线安装
线槽安装
一个站
4.1.1~4.1.7
4.1.8~4.1.13
保护管安装
4.2.1~4.2.4
4.2.5~4.2.8
缆线布放
4.3.1~4.3.7
4.3.8~4.3.12
设备安装
一个站/处
5.1.1~5.1.3
5.1.4~5.1.9
IBP盘及大屏安装
5.2.1~5.2.6
设备配线
5.3.1~5.3.7
5.3.8~5.3.14
设备安装单机测试
5.4.1~5.4.3
电源及接地系统
电源系统设备安装
6.2.1~6.2.4
6.2.5~6.2.9
电源系统设备配线
6.3.1~6.3.4
6.3.5~6.3.7
电源系统指标检测及功能检验
一个系统
6.4.1~6.4.9
电源监控系统功能检验
6.5.1~6.5.9
接地装置
6.6.1~6.6.6
6.6.7~6.6.10
系统功能测试
网络布线检查测试
7.2.1~7.2.3
车站综合功能调试
7.3.1~7.3.12
基地综合监控系统调试
7.4.1~7.4.5
系统联调
控制中心监控功能测试
8.2.1~8.2.13
8.3.1~8.3.14
系统性能测试
8.4.1~8.4.3
4设备安装
4.1线槽安装
(
)主控项目
4.1.1线槽到达现场应进行检查,其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文件检查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外观及形状。
4.1.2线槽终端应进行封堵。
观察检查。
4.1.3金属线槽采用焊接连接时应牢固,内层平整,不应有明显的变形,埋设时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
采用螺栓连接或固定时应牢固。
4.1.4槽与槽之间、槽与设备盘(箱)之间、槽与盖之间、盖与盖之间的连接处,应对合严密。
4.1.5线槽与机架连接处应垂直,连接牢固。
观察、尺量检查。
4.1.6金属线槽应接地,接缝处应有连接线或跨接线。
预埋线槽时,线槽的连接处、出线口、分线盒,均应做防水处理。
4.1.7当供电电缆与信号电缆在同一径路用线槽敷设时,宜分线槽敷设。
若需要敷设在同一线槽内,应采用带金属隔板的金属线槽,分开敷设。
)一般项目
4.1.8金属线槽宜经过热镀锌处理。
在缆线转弯处,槽道开口的大小应与缆线相适应,切口处应光滑,不应有卷边,内、外壁及盖板表面应光洁、无毛刺,尺寸准确。
槽底与盖板均应平整,侧壁应与槽底垂直。
4.1.9预埋线槽的出线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线槽的出线口宜与地面、墙面平齐。
4.1.10线槽的直线长度超过50m时,宜采用热膨胀补偿措施。
4.1.11两列线槽拼接偏差不大于2mm。
4.1.12当直线由线槽内引出电缆时,应采取合适的护圈保护电缆。
4.1.13线槽的安装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
其上部与楼板之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空间。
垂直排列的线槽拐弯时,其弯曲弧度应一致。
线槽拐直角弯时,其弯头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电缆外径的10倍。
4.2保护管安装
4.2.1保护管到达现场应进行检查,其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4.2.2保护管两端管口应密封。
4.2.3金属保护管应接地,金属保护管连接后应保证整个系统的电气连通性。
施工单位用万用表检查电气连通性。
监理单位见证试验。
4.2.4预埋保护管宜采用整根材料,如必须连接时,在连接处应做防水处理。
预埋保护管管口应做防护处理。
4.2.5金属保护管宜经过镀锌处理,不应有变形及裂缝,管口应光滑、无锐边,内、外壁应光洁、无毛刺,尺寸准确。
4.2.6保护管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或相关标准,接线盒或拉线盒开口朝向应方便施工。
预埋箱、盒位置应正确,并固定牢固。
4.2.7预埋保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伸入箱、盒内的长度不小于5mm,并固定牢固,多根管伸入时应排列整齐。
2、预埋的保护管引出表面时,管口宜伸出表面200mm;
当从地下引入落地式盘(箱)时,宜高出盘(箱)底内面50mm。
3、预埋的金属保护管,管外不应涂漆。
4、预埋保护管埋入墙或混凝土内时,离表面的净距离部应小于15mm。
4.2.8保护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牢固。
用管卡固定时,管卡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4.3缆线布放
4.3.1电源线、信号线、网线、控制线进场时全部检查,型号、规格、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应破埙受潮、线径正确。
对照设计文件检查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外观及形状。
4.3.2电源线、信号线、网线、控制线不应破损、受潮、扭曲、折皱,线径正确。
每根电源线或信号线不应断线、错线,线间绝缘、组间绝缘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或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观察检查,用万用表检查电缆断线和错线,用兆欧表测试绝缘电阻。
4.3.3数条水平线槽垂直排列时,布放应按弱电、强电的顺序从上至下排列。
4.3.4线槽内的电缆、电线应排列整齐,不应扭绞、交叉及溢出线槽。
4.3.5缆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
缆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3.6当采用屏蔽电缆或穿金属保护管以及在线槽内敷设时,与具有强磁场和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0.8m。
屏蔽线应单端接地。
4.3.7电源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应成直角;
当平行敷设时,相互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4.3.8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6倍。
4.3.9过伸缩缝、转接盒及缆线终端处应做余留处理。
4.3.10线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宜大于50%,保护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宜大于40%。
4.3.11室内光缆宜在金属线槽中敷设,在桥架敷设时应在绑扎固定段加装垫层;
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转弯处应保持足够的弯曲半径,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15倍。
光缆连接线两端的余留、处理应符合工艺要求。
4.3.12线缆敷设、引用、接续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及《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内容要求外,线缆须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阻燃等级不低于B级,与专用放排烟设备的连接电缆须采用防火电缆。
5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安装
5.1设备安装
5.1.1综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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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 监控 验收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