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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三同时审批细则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30份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改制订《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非煤矿矿山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以及尾矿库的闭库和回采。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以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输送及其储存的单位。
第四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护设施,以及防尘、防火、防爆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局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4.省局直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项目。
市局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不得再向下委托。
第六条 省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市局按照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初审,由市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由省局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市局派员参加。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省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建设项目安全负全面责任。
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
铁矿(露天开采)5万吨、铁矿(地下开采)3万吨、金矿(岩金)1.5万吨、钼矿3万吨、铅锌矿3万吨、铜矿3万吨、锰矿2万吨、菱镁矿3万吨、滑石矿1万吨、硫化铁矿5万吨、硼矿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不得小于3年;
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尾矿库库容必须满足5年以上排放量要求,且隐蔽工程中排水隧洞必须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最小内径不得小于1.5米,三等以上等别(含三等)尾矿库必须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系统和尾矿库低于上述标准或不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不受理“三同时”审查申请。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后,颁发采矿许可证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的预评价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合格,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矿山持安全预评价评审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后,由有资质的单位按设计进行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的验收评价和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凡省局组织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如果一个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一年内有2次因设计或评价质量问题没有通过审查的,省局2年内将不受理该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编制的报告,并对该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业务范围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流程分为11个步骤,即可行性研究、预评价、预评价评审、预评价备案、设计、设计审查、设计批复、施工、验收评价、验收、发证(见附件1)。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评审及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前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
矿区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
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
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
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井巷、老采空区,估算积水量,提出防治老空区水的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现状、规模及充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
详细查明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价;
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
第十五条 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其中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应当具有甲级资质,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应当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后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经评审后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安全评价应当具有甲级资质,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安全评价应当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交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审查主要资料及内容见附件2),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
第二十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前期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建设项目和省直接发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尾矿库建设项目,由市局对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省局受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申报材料后,矿山建设项目委托“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评审;
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统一委托“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组织评审。
评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合格的,由评审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局备案(见附件4)。
第三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
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认真分析、论证,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对设计负责。
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省局直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建设项目,由市局对材料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初审不合格:
1.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2.安全预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3.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地下开采矿山和原矿生产能力5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开采矿山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必须由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初审合格的由市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尾矿库库区安全距离,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 由省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由省局组织,省总工会依法参加。
审查时,聘请5至7名专家并组成专家组。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审核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及措施未落实的;
2.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4.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5.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进行审查后,应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专家组审查意见”(见附件6)。
第二十八条 省局自收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不含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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