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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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在世界范围内卫生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卫生事业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在其发展中又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同时医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惑,并产生了一系列副作用,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管理;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疾病的了解越来越深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医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增多,
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卫生立法力度。
由于这些卫生立法涉及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人类生殖、人口政策、药品管理、食品卫生、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多个方面,从而推动了卫生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
卫生法学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十多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种卫生法学理论研讨会的召开、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中国卫生与法制》等杂志的创刊、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的设置,都充分表明了卫生法学这一学科的发展在我国日趋成熟和完善。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卫生争议的解决.国际卫生立法理论和实践.以及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
二、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成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话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卫生法仅指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
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川也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有关卫生条款和规定。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总体上讲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与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们的身心健康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
具体说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第一,卫生组织关系。
这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成、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这些关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使得国家对卫生工作领导的有序,医疗卫生组织的活动有据,并对医疗卫生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的相应卫生活动给予保障。
如《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中的有关规定等。
第二,卫生管理关系。
这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行政或其他手段,在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评估等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一种纵向的行政关系,通常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和卫生职能管辖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关系及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的医政管理关系。
第三,卫生服务关系。
这是指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卫生咨询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包括从事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等,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最为常见的是医患关系。
第四,国际卫生关系。
这是指我国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共同遵守我国缔结和加人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时〔包括我国加人世贸组织(WTO)后对世贸组织若干项协定中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承诺〕,与其他相关的卫生国际组织和个人之间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必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例如法律规范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认可、解释和变动,以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
但卫生法同时又具有白身的特征,这也是卫生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门类,并从传统法律门类中脱颖而出的原因。
(一)与自然科学紧密相连
卫生法的许多内容是依据现代医学、药学、生物学、公共卫生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及研究成果为基础制定的,更有许多具体内容是这些学科研究成果的具体体现,可以说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推动着卫生法的发展,使卫生法不断臻于完善和进步,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更有利于现代社会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
(二)吸收大量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
卫生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和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行为的规范和对相关产品的控制。
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医药卫生保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公民的传统法律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身体权等。
医药卫生人员在执业中,对于公民的这些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他们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这些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卫生法规范所吸收,如《执业医师法》等的规定。
技术规范则是人们长期在同自然做斗争,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总结出的经验和必须遵守的规则。
例如,人们在长期的医药卫生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整的防病治病的方法、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在日常的医药卫生保健活动中,被人们广泛和自觉地遵守。
这些内容已经大量地被吸收进卫生法,成为卫生法的重要内容。
从另一方面讲,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带来福音,但同时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基因克隆技术、人工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等均带来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应用无序和引发犯罪等负面现象。
因此,卫生法吸收道德规范和技米规范的另一个目的,就是对这些活动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规范,以免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损害。
卫生法的这一基本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可比拟的。
(三)内客具有广泛性
生命和健康是现代社会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改造自然界、愉快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娱乐以及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的环境和条件,无不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
例如,人们居住地的内外环境卫生状况、人们的饮食质量和饮食习惯、人们娱乐的公共场所的内外环境卫生状况、人们的就医环境和条件以及国家整体的防病治病和医药发展水平等等,都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构成影响。
因此,只要是对人体生命健康产生影响的,无论是产品和环境,还是活动和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从而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
而卫生法所担负的就是这一艰巨的任务。
因此,卫生法在内容上具有非常大的广泛性。
(四)反映全社会的共同需要
疾病的发生流行不分国界、地域、种族、穷富。
所不同的只可能是在面对疾病时采取的措施、手段和方法上各有不同,而这正有利于各国之间加强学习和取长补短,促进相互间的了解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最终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健康。
所以,如何保障国民得到最高水平的医药健康保健服务,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国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主题,也是各国卫生法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因此,与其他法律规范有所不同,卫生法也有很强的社会公共性和科学性,反映全社会的共同需要,这是卫生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作为卫生法律规范基础的原则和准则,是卫生法的指导思想。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像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具有其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
卫生法的最高原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址高]J:
柳1即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卫生部门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卫生法的一般原则,是指对卫生法部门中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有一般指钟愈义的原则,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爷理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分别适用于传染病防治监督管即领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领域、药品监督管理领域、队师执业监督符理领域的具体原则。
卫生法的最高原则对卫生法的从本原则兵有折导意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对卫生法的一般原则工L有指计意义。
下位原则不能与上位原则相抵触。
卫生法的最高原则、从本场(则和一般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原则体系。
具体而言,卫生法的基本川(gl1,就怂折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规范中的,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淮则。
这些准则是国家长期且生工作的根本方针和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
这是我国卫生法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也是卫生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一切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活动都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行政执法者,还是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都必须时时刻刻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一切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医药卫生活动都应围绕这一原则进行。
任何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并给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在卫生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对人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将其完整地体现在卫生法律规范中,并将其作为卫生立法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
第二,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各级政府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都要围绕维护人的生命健康这一中心进行,合理配置医药卫生资源,依法行政,严厉制裁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不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国家的公共卫生管理秩序。
第三,各级医药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和有关从业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法的规定,确保提供的医药产品、医药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并且不断研究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禁止生产、销售损害人体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提供低质不合格的服务。
对给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卫生法的内容涉及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国家必须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活动、行为和产品进行规范和管理,以使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或者对人体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活动、行为和产品以及环境、建筑、场所、机构、人员等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一,对与人的健康相关的产品如食品、药品、保健用品、化妆品、血液制品、生活饮用水、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生物制品等生产、销售、使用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或者市场监督制度。
在有关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产品的卫生法律规范中,关于食品和药品的法律规范是最多的,也是最重要的,这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于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
第二,对医药卫生机构的规划设置、执业以及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在立法上给予严格的规定,)f=将众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纳人卫生法律规范中,体现了1111家和政府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例如,《执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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