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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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装载应严密、牢固,严禁在押运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
7、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要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携带火种;
8、运输火药、雷管应配备MFZL8灭火器1——2具;
9、沿途安全警戒,遇有情况及时制止并汇报保卫科;
10、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准停留;
11、禁止阴雨天押运,太阳爆晒时必须有防晒物品遮掩;
12、火药、雷管运到井口时要优先放行,不准在井口停放;
13、往井下载运火药、雷管的工具必须是带盖加锁的绝缘材料制做的密封体;
14、押运员在到达目的地时必须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15、井下押运途中发生爆炸时,要按最近避灾路线立即撤离。
四、爆破器材的保管
1、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有《爆炸物品许可证》;
2、库房必须干燥通风,温度应保持在10℃—30℃,避免阳光直射;
3、库房必须坚固,库房内最远点距离入口处不得超过15m,库区必须修建围墙,围墙至库房最近距离不小于25m,墙高不低于2m,库房周围15m内不能有杂草或堆放易燃物品;
4、有专人守护,负责仓库安全;
5、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6、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认真登记,帐目清楚、帐目相符;
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储存在同一库房内;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范围吸烟、用火,不准安装架空电线;
9、器材应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剪割过的导火索、导爆索端头应用胶布包严;
10、堆放要整齐、平稳,便于通风和搬运,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距离墙壁不少于0.2m,堆放炸药不超过1.6m,不准堆放空箱;
11、库内要保持清洁,不允许有鼠、蛇、蝎、鸟和昆虫;
12、过期失效和变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出库,定期销毁;
13、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煤矿民用爆破物品属易燃易爆危险品,民爆物品的审批、购买、运输、装卸、保管、使用、回收、销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爆破器材审批、购买制度
一、我矿所用爆破物品的审批、购买、运送统一由供应科办理。
二、矿供应科在每月25日,根据当月生产使用量、库存量,确定购买量,由具体承办的采购人员填写《民爆物品领用审批单》,经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签字批准后,加盖矿公章,上报市公安局批复进行审批、购买。
三、审批、购买程序严格执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
四、市公安局批准后,统一到市民爆物品专营公司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外借。
否则除追回民爆物品外,对责任人处以一定数量的经济惩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爆破器材运输、装卸制度
一、地面运输、装卸
1、从市总库到我矿民爆物品的运输、押车由市民爆物品专营公司派专业人员押车、运输。
2、民爆物品到矿后,供应科及时通知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护、押运。
保卫科组织人员卸货,组织车辆运到地面火药库,不得在无看护和押运人员情况下作业。
3、民爆物品在装卸、运输时,必须专人专车、人车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车有警告标志,人有合格证书。
4、押车、运输、装卸民爆物品人员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搭乘运输车辆。
5、民爆物品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运输过程中保证规定时速,保证与其它车辆保持一定距离,中途不得停留。
6、装卸、运输过程中要保证民爆物品数量、质量、包装等不出错、不毁损、不丢失。
任何环境都必须有专人押送、看护。
7、种类、品种不同的民爆物品,严禁同车装运。
8、禁止阴雨天押运,太阳爆晒时必须有防晒物品遮掩。
二、井筒运输与井下运输
1、民爆物品运输时要分装分运,专人专车,运输、押车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合格人员。
2、必须事先联系各有关环节,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激剧震动和撞击。
严禁交接班时或人员上下井时运送民爆物品。
3、井筒运送民爆物品必须专门运输,不得混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4、民爆物品向工作面用人力运送时,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应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的人员运送;
在运送过程中,雷管与炸药的运送人员必须保持不小于20米的间隔距离。
5、民爆物品必须装在具有耐压、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允许装在衣袋里运送。
6、井下民爆物品领取后直接送到工作面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民爆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否则不得运行。
二、井上、井下火药库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地面火药库的炸药储存总量不得超过矿生产2个月计划需用量,雷管的储存总量不得超过生产6个月计划需用量;
井下火药库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
四、井下、井上火药库的雷管、火药必须按规定隔离储存,严禁火药库内存放别种物品及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回收、报废民爆物品分库存放。
五、火药库必须执行民爆物品的有关规定,同时设立库存帐目和发放帐目,每次存入、领用必须有存领人员、保管人员、押运人员签字,帐物相对照。
帐物不符,追究责任人责任,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不定期由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上、井下火药库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
民爆物品发放、使用、清退制度
一、根据我矿实际情况,保卫科负责地面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工作;
通风队负责从井上往井下火药库的兑运工作和井下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工作;
通风队向井下兑运时保卫科办理出库结算手续,并认真填写《雷管购买、领取、清退登记表》和《炸药购买、领取、清退登记表》;
保卫科负责押运工作。
各使用连队在井下爆破材料库领取。
二、具体发放和领取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合格人员担任,不得随意更换发放领用人员。
三、具体发放、使用、清退程序严格执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
四、井下发放、领用人员必须填写《火工品管理跟踪卡》,保管、领用人员分别签字,不准赊欠。
雷管实行专人专盒领用办法。
即每名爆破员开启一盒新的雷管后,只能由本人使用,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此盒雷管,直至全部用完,未用完旧雷管,不得开启新盒雷管。
退回爆破材料库的雷管,除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清退制度》外,爆破员必须将其存入自己的专柜中,加锁保存。
每个专柜中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40发。
五、井下民爆物品的发放实行班班发放。
不得一次性发放两个班(含两班)以上的使用量。
当班结束后,由带班长、放炮员、瓦斯员根据当班民爆物品的实际使用量,认真、详实填写《火工品管理跟踪卡》并签字,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六、生产二、三线连队需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选派专业人员按规定制度作业,否则不得领用。
七、地面科室、队、工程需使用民爆物品时,使用单位须报请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作业,否则不得领用。
八、当班使用剩余民爆物品必须在当班生产结束后,由当班领取人员连同《火工品管理跟踪卡》一并交回井下库房,并进行登记签字。
九、当班领取的民爆物品若有毁坏不能使用,不得随意处理,必须由当班领取人员进行统一回收,于当班生产结束后与剩余民爆物品一并交回库房,并进行登记签字。
十、不能正常使用的毁坏民爆物品由井下库房保管发放人员统一回收保管,每月底全部交回地面火药库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签字。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通风瓦斯和民爆物品性能,考试合格方可担任放炮工作。
二、爆破工领取民爆物品,应根据施工单位当班需用量,持“民爆物品领用审批单”到井下火药库领取,其它任何人不得代领。
三、民爆物品发放人员当班必须将各队领取、使用、剩余数,如实核对清楚,班后将库存数和各队使用数填写台帐,做到班清日结,否则追究发放人员以及发放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四、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督下熟悉《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火药、雷管。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入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面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转交他人。
五、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破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放,不得私自带上井,不得在工作面存放,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退回火药库。
六、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七、井下爆破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低于Ⅱ级的爆破材料,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爆破材料,不得掺混使用,同一工作面严禁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破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火药库。
八、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规定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每班采、掘面实际消耗的爆破材料量,剩余的爆破材料量由当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核实,并在火工品跟踪卡上签字,交通风队备查,做到领取、消耗、退回数量三对照。
九、装配起爆药卷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规定进行。
按规定抽取的单个雷管必须将脚线扭结成短路,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与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准,装药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7条规定进行。
十、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方可打眼装药和爆破。
十一、爆破作业地点存在有《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规定之一的情况时,严禁装药、放炮。
十二、生产单位设专人对风筒加强管理,并根据掘进进度及时延伸风筒,保证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超过5米,否则严禁爆破。
十三、局扇停止运转时,爆破工应立即将小线、母线分别扭结,并和班组长将全部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并在巷口揭示明显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
局扇停止运转时,严禁爆破。
十四、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为:
爆破工、瓦斯员、班(组)长,安监员认真监督,发现不认真执行者,将按严重“三违”论处。
十五、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纽结成短路。
十六、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十七、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煤巷直线巷道不小于75米,拐弯巷道不小于50米,岩巷或半煤岩直线巷道不小于100米,拐弯巷道不小于75米,并有掩体,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另一条巷道或工作地点的人员必须全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八、严禁放明炮、糊炮或利用残眼装药放炮,检查或处理拒爆、残爆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执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否则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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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材 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