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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呼声。
(二)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加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三)指导和协调县级企业联合会和市各行业协会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工作的开展,帮助企业、企业经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在基层。
(四)教育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在尊重人权,劳动标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诚信经营,公益事业,企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贡献。
(五)主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合作,促进全市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六)组织开展现代企业理论研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依照有关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和企业家,提高全市企业管理水平。
(七)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新闻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肇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多边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九)积极承办政府和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为企业代办各种证照和产品认证。
(十一)自办冠以肇庆企业联合会独立注册的企业,并通过这些经济实体的发展为会员提供各种有效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合法经营企业或团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团体;
(2)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学会;
(3)经济研究机构;
(4)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七)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肇庆市经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四)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确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批准设立和调整专业委员的议案;
(六)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七)决定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的增补;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到会的2/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才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建立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协调责任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顾问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三)审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
(四)确定或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
(五)批准部门领导、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批准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七)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和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九)确定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十)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任职的政治、领导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执行机构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执行机构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二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出任。
但如有特殊原因可以由常务副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并报市经贸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和备案。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合同、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宜;
(五)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负责人选提出建议。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八)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权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协调下属单位的工作;
(四)联系和协调与县级企业联合会的工作;
(五)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六)撰写或修改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的职责;
(七)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建议;
(九)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十)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执行机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
在上级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党组织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和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领导本会业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本会所办的下属单位的管理费、上缴利润和分红;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接受任何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捐赠。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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