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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末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
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
那么说到这里,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你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
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
那么,请问:
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
在这里,我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亦摸的事情,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
“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
”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
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怎么会被判刑呢?
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
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己买来的饮料,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己,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
两个15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
他们杀人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练胆”。
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
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举养老事例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
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呢?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
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相关部门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犯罪呢?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例如<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学们,前面我们讲到的那个“小孩干点坏事没事”,现在我们就有答案啦。
郑某,已经15岁了,因此对于盗窃,法院没有认定为犯罪,而对于其实施的抢劫行为则认定为犯罪,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不能再认为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啦。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
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
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举例说明);
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网吧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监狱。
如:
一名十五岁初三男生,为了弄钱买武侠小说,连续七次入室盗窃纵火,后果很严重,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0年。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工作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
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給大家讲个案例,一下下午学生小杨被七八名十五六岁的小青年抢走一部手机及现金30元;
当天下午,又有学生报案说,手机被类似的一伙人抢走。
同日下午6时许,又有3人,被七名十五六岁的小青年威胁、殴打、搜身后,被抢走身上现金、裤子1条、鞋子1双。
一天内连续3起抢劫案,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
这引起了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当即组成专案组对此系列案件展开连夜排查。
经过两天两夜的连续侦查,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
经查实,这是一个由4名在校生和4名社会青年组成的敲诈抢劫团伙,年龄分别为15岁和16岁。
据他们交代,刚开始,他们几天抢劫一次,到后来越来越频繁,因为他们的生活来源靠的就是抢劫敲诈,随着抢劫敲诈次数的增多,数额的增加,他们开始用抢来的钱住旅馆、吃饭、上网吧,长时间不回家。
当天他们连续抢劫了8起。
不论公园、街道、体育场所、网吧、学校附近,也不论是白天黑夜,只要遇到可以抢劫敲诈的对象,他们随时进行抢劫敲诈。
而且,团伙成员越来越多(刚开始只有两三个人,到最后发展到10多个人),还有,他们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他们在街上碰到或发现有学生模样的人,就上前去搂住对方的脖子拉到一旁,一伙人围住,先问是否有钱,再殴打,后搜身进行抢劫。
这一伙人的结局是什么呢,当然是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不是天生的,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是罪犯,就会杀人抢劫,他都有一个过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呢?
总结起来,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家庭的和学校的因素。
那么,天我就着重探讨一下未成年人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个个年轻气盛,血气方刚”,都具有敏感、好奇、喜欢冒险、爱模仿的特点。
如果引导得当,这些特点就是优点,对吸收新鲜事物,探索未知事物都有好处。
如果缺乏指导或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
有句俗话说的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同时,未成年人也处在”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阶段,认识能力低,辨别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不知天高地厚,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顾后果。
据报道,某市公安局去年抓获140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无一例外都是游戏迷。
许多人都在金钱,物欲的诱惑下丧失了理智,抛弃了做人的基本准则。
还有,前段时间发生这样一个案例,有几位未成年人为了吃夜宵,而又没有钱,就到公园的黑暗处抢劫一对情侣的钱财,共获得50元,就因为这50元钱这几个人结果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同学们,为了这么小小的50元钱,去坐牢值得吗,”一失足成千古恨,后悔莫极。
三下面給大家讲二个具体案例,以便让大家能更深刻理解什么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
15岁的强某某是某中学的学生,平时较为乖巧,性格内向。
自从迷上网络游戏后,本来就一般的学习成绩更是差得一塌糊涂。
父母见儿子整天上网不学习,也没少打骂,但收效甚微。
一天深夜,小强像平时一样在电脑前撕杀着。
其母寻找原放在保险柜里的金耳环,但遍寻不着,就怀疑是强某某偷拿了,强某某对其母的质问矢口否认。
其母本来对强某某平时的表现就很失望,这时越想越生气,就一边骂一边动手打强某某。
强某某一怒之下,从电脑桌的抽屉里拿出一把弹簧刀连续朝其母腹部、胸部、背部、颈部等部位捅了数刀,致其母当场死亡。
慌乱的强某某去找同学好友喝酒,喝完酒后不敢回家,又到网吧上网至次日中午,但虚拟的网络游戏没有像往常一样给强某某带来战斗的快感和荣耀,也无法冲淡其内心的恐慌、愧疚和悲痛,其母惨死在自己刀下的镜头时不时浮现在脑海里,挥之不去,最后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强某某的悔罪表现,同时结合被告人强某某作案时未成年,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取得亲属谅解,亲属要求轻判等量刑情节,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认定被告人强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通过这个案例可看出强某事发时15岁,符合我刚才说的年龄范围14周岁到16周岁,其故意杀人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
这个案例说明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好奇心重、模仿性强,社会阅历浅、是非辨别能力差等特点又决定了其更容易受到暴力内容的毒害。
第二个案例是年仅16周岁的少女花某某(化名)是某学校的学生,与另一同龄男孩谈恋爱偷食禁果后怀孕。
看着自己的肚子逐渐变大,花某某很害怕,但思前想后,终不敢把真相告诉别人。
花某某怀孕并没有引起身体不适,她仍坚持参加学校体育活动。
花某某的父母、老师和同学逐渐察觉到她的异样,但面对他们的询问,花某某总称自己只是变胖了。
直到一天晚上肚子痛,花某某赶紧上厕所,随着一阵婴儿的啼哭声,肚子里的孩子降生了,花某某情急恐慌之下,用手捂住小孩的嘴巴鼻子,直到小孩再也发不出声音,随后将小孩冲进下水道。
案发后,花某某被以故意杀人罪诉至法院。
法院进行了审前调查,了解到花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性格开朗,为人热情,尊重师长,因生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淡薄,触犯法律,对其行为也追悔未及。
当地社区矫正部门也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及情节,被告人花某某犯罪的主观动机及悔罪表现,对未成年的花某某“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适用社区矫正。
这个安全告诉同学们,进入青春期后,首先应当加强对生理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明白进入青春期后自己身体的生理变化,了解生命的形成、价值以及性行为的后果,自觉培养自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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