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6141554
- 上传时间:2022-11-20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28KB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六)本行授信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资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函;
(四)股权所属银行盖章的上一年度已审计财务报告;
(五)股权所属银行最近一次增资扩股的相关资料;
(六)质押股权若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资料,同时还需提供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股权发行人(行)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质物及质率
第六条本行接受质押的银行股权包括:
(一)上市银行:
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银行;
(二)非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城商行:
经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
第七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六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本行不接受以下银行股权作为质物:
(一)本行的股权;
(二)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
(三)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价格和处分权利的,或价值难以评估的银行股权;
(四)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银行股权;
(五)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上市银行股权;
(六)按要求出质前向股权所在银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权;
(七)涉及重复质押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银行股权。
第九条用于出质的银行股权价值认定充分考虑股权的变现能力和保值能力以及授信风险防范需要,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价值认定:
(一)按股权所属银行的每股净资产计算价值,计算依据以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二)按股权所属银行最近一次增资扩股股价计算价值。
最近一次增资扩股时间距授信申请日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按出质前近20日A股收盘价格平均值计算价值。
第十条质押率设定。
股权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认定的,质押率不得超过90%;
股权价值以最近一次增资扩股价格认定的,质押率不得超过70%;
股权价值以出质前近20日A股收盘价格平均值认定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0%。
第十一条出质股权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授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押保管和处分的费用。
第四章授信的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的利率定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
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本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第十五条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登记部门办理。
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上市银行股权质押在证券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权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的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授信,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质物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贷款行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
每季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行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
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十八条 出质股权价值低于原认定价值10%(不含)以上的(以A股价值认定的,为低于原认定价值20%(不含)以上),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追加质押、保证金或其他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借款人和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应依法将出质股权拍卖或变卖,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授信债务或者向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提存。
提存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 当出质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本行无法及时行使处分权时,贷款人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追加出质股权、置换已出质股权或提供保证金。
追加出质股权或以股权置换已出质股权的,须到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视同质物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或者出质人代为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出质人)归还贷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将质押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注销出质登记。
第二十一条质押物的处置。
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还款,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出质股权。
(一)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
按合同约定,委托证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
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授信担保不足,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未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出质人;
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依法拍卖或变卖出质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股权所属银行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部分本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权质押融资是指本行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本行股东系指合法取得本行股权,根据赣州银行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的企业、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前必须向本行董事会指定机构申请备案,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一)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为赣州银行股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行股权出质备案、审核、登记、监管和信息披露、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第二章股权出质备案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行股东办理股权出质备案审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二)企业或经济组织同意为本人或他人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介绍信;
(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权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股权出质,本行不予备案。
第三十二条股权出质备案流程:
(一)股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初审;
(三)分管领导签批或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办公室出具备案相关意见。
第三章股权质押后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对已质押本行股权的相关股东,每年度须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经营状况,提供财务数据、质押贷款金额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要将股权质押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收集和分析辖内本行股权质押情况,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强化资本监管。
持续完善股权质押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加以评估。
第三部分附则
第三十六条超出本制度规定的银行股权范围、质押率、授信期限、授信利率的,一律报总行认定审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股权质押融资后的监督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业银行 股权 质押 融资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