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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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网内各发、供电单位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本《规程》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二○○二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
XXXX年X月X日
主题词:
颁发电网调度规程通知
抄报: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中心、国调
主送:
内蒙古电网各发、供电单位
批准:
XXX
审定:
审核:
会审:
修编:
巴特尔张红光
总则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简称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份,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集宁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及薛家湾地区的发电企业、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用户组成。
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因此,电网中的发电、供电、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对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本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结合内蒙古电网实际情况制定。
它是内蒙古电网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
凡是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发、供电单位及所属的各级调度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上述各单位颁布的专业规程和现场规程、规定、制度、条例等,均应与本规程相符,否则,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予以修改。
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简称调通中心)是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代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调通中心对网内所属的地区调度所(简称地调)、发电企业及变电站,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必须严格服从上级的调度。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供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各级调度所所长、调度科(组)长及调度值班人员、运行科(组)长及运行方式专责人员、继电保护有关人员。
发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运行部(发电部)长、值长、电气班长及电气值班人员。
变电站站长及值班人员。
各发、供电单位、检修公司负责生产的局(厂)长、总工程师、调度所所长、运行部长(发电部长)及供电工区主任,除应通晓本规程(或有关部分)外,还应负责监督贯彻本规程的执行情况。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与调度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也应了解本规程或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本规程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一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
1.1.1电网调度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含设备检修管理)、电力市场运作、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讯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1.1.2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系统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有计划地供应系统负荷需要;
2.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供热);
3.使电网内各处供电和供热的质量(频率、电压、谐波分量、热力网的蒸汽压力和温度以及热水的温度)符合规定的标准;
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电网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5.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1.1.3调度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1.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年、月、日运行方式);
2.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4.指挥网间联络线的潮流、电力系统的频率调整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压调整;
5.指挥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订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
6.参加拟订供电量计划及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量计划、各种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改进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7.参加编制电力分配计划,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
8.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的运行管理;
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上述设备、装置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9.对电网的远景规划和发展设计提出意见并参加审核工作;
组织通讯和远动自动化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10.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
11.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2.负责网内发电单位、企业自备电厂并入电网的调度协议签定工作及其它有关调度运行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节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1.2.1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分,在调度运行上服从华北网调的统一调度。
1.2.2内蒙古电网调度机构采用三级制。
调通中心为自治区级电网调度机构;
地调为自治区所辖盟市级调度机构;
县(旗)调为县(旗)级调度机构。
1.2.3调通中心设调度、系统运行、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市场交易等专业部门。
地调需根据情况设相应的机构或专责人。
第三节调度范围的划分
1.3.1为使网内各级调度机构能够有效地指挥系统的运行和操作,凡是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及特殊用户(指个别大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所属的设备,均应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第一类设备为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
此类设备只有得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许可后方可对其进行操作。
第二类设备为调通中心管理的设备,由调通中心授权地调或发电企业调度。
此类设备进行操作应事先征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事后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第三类设备为地调、发电企业和用户自行管辖的设备。
调通中心负责第一类和第二类设备的命名及调度权限划分,在设备投入运行时随批准书下达并且每年在电网年度运行方式中重新核实。
1.3.2根据内蒙古电网的特点,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应遵守下列原则:
1.装机容量在100兆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的设备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设备。
2.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地区间联络线及地区电网内有重要联络意义的输变电设备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设备。
跨省电网间的输变电设备,按其有关协议划定其调度管辖范围
3.用户自备电厂、专用线路和变电站,视其具体情况可由调通中心、地调或相关电厂按有关调度协议实行调度管理。
4.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属调通中心的一类设备,主要包括失步解列、稳定切机、切负荷、低频低压减载、高周切机、切空线、线路联切等装置。
1.3.3设备的继电保护和重合闸装置的调度管理,应与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相一致,保护定值的整定计算应符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1.3.4凡是电网内需要接地的主变压器中性点刀闸的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视其主变压器的调度管辖范围而定。
主变压器属一类设备,其中性点刀闸亦属一类设备。
如主变压器为二、三类设备,其中性点刀闸由地调调度,属调通中心管理的二类设备。
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符合调通中心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的要求。
1.3.5调通中心调度的旁路母线及相应的开关、刀闸,如地调需借用时,应由地调向调通中心提出申请,调通中心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
借用期间该开关的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及保护定值均由地调负责。
旁路开关恢复备用后,应立即归还调通中心。
第四节调度运行管理
1.4.1调通中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为内蒙古电网运行和操作、调整、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
在调度关系上还应受华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2地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为地区电网运行的指挥人,在所管辖范围内行使指挥权,并应接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3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的值长(包括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应按所属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受相应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4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企业值长和变电站值班长,在值班期间接受上级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后,应复诵指令,核对无误,并立即执行。
调度指令的内容发令和受令双方均应录音,并记入调度日志。
如受令者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由发令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
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则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如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对此负责。
1.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4.6电网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当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调度所长(主任)、总工程师等,下同]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如找不到上述人员时。
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其指示并执行,且尽快报告上述人员。
1.4.7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企业、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调度机构提出,在未作出答复前,接令的值班人员仍必须按照上级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执行;
如上级采纳或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接受意见的调度机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调度指令并由其发布。
1.4.8除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人所作的不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等的指示以及调度机构内有关专业部门按规定所提的要求,并按第1.4.7条规定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外,其它任何人直接对值班调度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提出的任何要求,均视为非法干预。
1.4.9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企业值长和调通中心直调的变电站的值班长在接班后半小时内,应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汇报运行情况。
内容包括发电企业可调出力、运行方式、有功负荷、无功负荷及母线电压、设备检修情况及重大设备缺陷,大用户生产状态及其他有关安全、经济运行事项。
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听取汇报后,应向对方说明本值内电网的有关情况(预定的检修、试验项目、倒闸操作和注意事项、电力平衡等)。
在交班前半小时,上述值班人员应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简要汇报当值运行工作和当时的有功负荷、无功负荷,电压等情况。
1.4.10当电网内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有关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企业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应立即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报告,以便在系统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
双方应同时做好详细记录,凡是具备事故追忆功能的厂站必须保证SOE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准确分析电网事故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对重大设备缺陷和异常情况应向各自的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
第一节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2.1.1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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