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检查管理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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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公司改革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稳定服务。
5.2案件检查工作遵循的原则
5.2.1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5.2.2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组织和个人,均依据本手册进行检查。
5.2.3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5.2.4按规定和程序,严格依法依纪办案。
5.2.5依靠公司各级党政组织,走群众路线。
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5.2.6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行分级办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各负其责,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检查属于下级管辖的案件。
5.3案件的受理
5.3.1案件受理基本条件
a)被调查对象必须是党政组织、党员、监察对象;
b)被调查对象必须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条规的行为。
5.3.2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受理范围
a)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b)同级党政组织管理的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
c)下一级党政组织的违纪问题;
d)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直接受理属下级单位管理的单位、党员、监察对象重大、典型的违纪违规问题;
e)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单位、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问题。
5.3.3案件受理后的办理方式
根据情况,经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采取自办、协办、督办、转办等方式办理。
5.4案件的初步核实
5.4.1初步核实的程序
5.4.1.1履行初核的审批手续。
由负责案件检查的人员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5.4.1.2批准初核后,派人直接核实的,应立即成立初核调查组,研究制定初核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5.4.1.3在进行初核时,一般应将进行初核的决定向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或党政主要领导通报。
如果被调查对象是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或一级党政组织时,应向其上一级党政组织及其党政主要领导通报,以取得支持和配合。
如果认为过早通报对初步核实工作不利,也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通报。
初核可以采取立案调查的取证方法。
5.4.1.4初核后,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要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
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
存在的疑点;
处理建议。
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部门要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呈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5.4.2初核的方式方法
5.4.2.1对线索比较具体,问题比较严重的,要采取直接派人调查的方法进行初步核实,也可以责成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委托下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5.4.2.2对线索不太具体,或属一般性问题的,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或摘转材料让本人说明情况的方法进行初步核实;
也可以责成或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了解情况。
5.4.3初核结果的处理
5.4.3.1反映问题失实的,可以向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调查组写出初核报告和填写《初步核实了结表》,报领导审批后了结。
5.4.3.2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
也可由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诫免谈话。
5.4.3.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必须立案调查。
5.4.4初步核实的时间要求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5.5立案
5.5.1立案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a)确有违纪违规事实;
b)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5.5.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立案
5.5.2.1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单位党政组织和党政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由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报请公司党委审批立案。
5.5.2.2所属各单位党政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各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或纪检监察部门决定立案。
5.5.2.3下级单位所立的大案、要案,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5.5.2.4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管理范围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决定立案。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应由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立案。
5.5.3立案审批
5.5.3.1凡需立案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5.5.3.2《立案呈批报告》在报送审批时,应由承办部门主管领导签名,并附上检举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5.5.3.3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5.6立案案件的调查
5.6.1立案案件的调查程序
5.6.1.1已经立案的案件,要立即组织二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和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领导选定。
5.6.1.2调查组要研究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提纲,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a)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
需要查清的问题;
采取的步骤、方法;
办案人员的组成、分工和有关要求;
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和应注意的事项;
b)调查提纲的主要内容:
确定调查对象;
列出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
确定调查内容的顺序;
确定每个调查项目完成的时问。
5.6.1.3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或党政主要领导,并找被调查对象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被调查对象必须遵守的纪律。
5.6.1.4调查组对已立案的人员遇有下列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a)被调查人有脱逃嫌疑的;
b)被调查人有自杀、他杀等严重危险迹象的;
c)被调查人有严重犯罪嫌疑的;
d)被调查人有毁灭、隐匿证据,串通抗拒调查行为的。
5.6.2立案案件的调查要求
5.6.2.1调查中,实施“两规”、“两指”是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对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所涉及的有重大嫌疑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查的一种组织措施。
实施“两规”、“两指”要严格执行中纪委、监察部有关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规定。
并严格履行手续,填写《纪检监察部门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
5.6.2.2有证据证明被调查对象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5.6.2.3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包括:
a)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对象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b)谈话笔录等证言材料应一人一证。
对出证人应提出要求,讲明责任,并由出证人签字或押印;
c)证人对证言材料修改时应亲自改写,并在更改处押印;
d)收集证据要尽量收集原件,如复制要注明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
5.6.3调查取证
5.6.3.1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5.6.3.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5.6.3.3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5.6.3.4要求有关人员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5.6.3.5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6.3.6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
5.6.3.7经纪检监察部门(处级单位以上)负责人批准,暂时扣留、封存能证明违纪违规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5.6.3.8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要及时与地方县级以上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联系,予以协助。
5.6.4错误事实的认定
错误事实的认定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只有被调查对象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被调查对象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5.6.5撰写错误事实材料的要求
5.6.5.1调查组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要与被调查对象进行核对;
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对象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组成员参加;
被调查对象要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5.6.5.2对被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
对不合理意见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文字说明;
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5.6.5.3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
本人基本情况;
主要错误事实;
错误性质及责任等。
5.6.6撰写调查报告
5.6.6.1调查结束后,经过调查组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立案依据;
被调查对象的自然情况;
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对象对错误的态度;
处理依据、建议等。
5.6.6.2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调查组要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或党政主要领导通报,并征求意见。
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人,调查组也要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征求意见。
对需要保密的事项,要求举报人不得泄密扩散。
5.6.7对诬告或出具伪证行为的追究
对检举人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的行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5.6.8对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人的责任追究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
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5.6.9案件材料审批及移送
发现被调查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同时又涉嫌触犯刑律,要经公司党委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5.6.10案件调查的时限要求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若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再延长调查时间。
5.6.11不属实案件的处理
经调查问题不属实的案件,由调查组填写《销案呈批报告》,按立案程序报批销案,并由调查组向被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或党政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5.6.12司法机关有明确结论案件的处理
司法机关移送有明确结论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由案件审理人员直接审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单位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
司法机关移送的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按立案程序办理。
5.6.13查结案件后的经验剖析
案件查结后应总结经验教训。
通过剖析案件总结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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