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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明處量學,係由比世親更精通四大弟子之一的陳那論師所著六品《集量論》,以集其大成。
其注釋有:
法稱論師所著廣的《釋量論四品》,中的《定量論》,略的《正理滴論》,這三部為如軀幹的論著。
從而引申為支分之四部論著是:
《因滴論》、《觀相屬論》、《成他相續論》、《諍正理論》。
總名為因明七論,這些著作,乃為一切因明學的純潔來源。
其中的《定量論》,又名《大小具理論》,班欽,其意為大學者,今可理解為「博士」。
法勝著有注釋。
賈曹·
達瑪仁欽尊崇之。
克主嘛衛尼瑪說:
「釋量論第一品有法的自注,後三品天慧及釋迦慧雖皆著有注釋(法稱、天慧、釋迦慧皆印度佛教學者),但大多數人以天慧的注釋為主。
」由於這二種注釋,在個別詞句上所表現的主張稍有不同,後之師長們乃說他們之間在見解上有分歧。
總之,關於量學論著,很多已翻譯成藏文,在奈唐版論藏中,從契經卷帙中之ce部至re部中間,共有二十一函。
在西藏也有大學者的著述,如大學者薩班著的《量理藏論》、《詞句藏》、《善說藏》,三部中之第一部《量理藏論》及布敦著的《量學詞句明顯注》,宗喀巴法王雖沒有正式的因明著作,但於法苑僧眾集會辯論時,有講授因明學記錄。
達瑪仁欽著有《釋量論解脫道明顯疏》及解釋《定量論》和《正理滴論》的寶藏,克主傑著有《消除對七論愚昧注》及《量理海論》,格登珠巴法王著有《量理莊嚴論》及《四品廣注》等。
雖有這許多因明學大論著,但難理解,故於桑普寺等大法苑,堪布·
恰巴曲森等結合經部師辯論之風,創立了攝類辯論軌範,其內容概括為十八類:
謂紅白顏色質法與體法二類,相違與不相違,總與別二類。
相屬與不相屬,異與非異二類,隨因後遍與遣遍,因與果二類,前嚴、中嚴、後嚴之性相與所表二類,證有、證無、證常、證物二類。
從班欽·
確拉為色算起的打倉·
繞朵寺的第十四代師長——澎波地方的賽康巴·
當曲朗傑,為僧波·
阿旺程烈倫珠在法苑僧眾集會時所講授迄今稱為「僧波度紮」之攝類辯論類分為二十一類。
其中包括啟蒙攝類辯論十二類。
辯紅白顏色,成事,認識體,否定是,否定非、及其附屬是與非,小因果,總與別,質與體,相違與相屬,證有與證無、及其附屬中層之性相與所表,因果論。
加中等根智者所學攝義辯論四類。
隨因後遍與遣遍、及其附屬析破析立,第六囀聲演算法、及其附屬一切攝類辯論普遍適用答辯次序,遮依演算法,敍述提問。
再加上等根智者所學攝類辯論五類。
敍述應成論式,排他,排入,立入,境與有境,所表結合、因結合。
最後加上面列舉的四類附屬,大質體,大相違與相屬,大應成論式等七類,即構成攝類辯論二十八類。
上述這些,如同打開因明學寶庫大門的鑰匙,特別是因明學與心理學,乃《釋量論》的核心。
概括因明學內容,如陳那論師所著《因明入正理門論》中說:
「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
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
」這段引文中,敍述所辨析的八句義:
真現量及似現量,真比量及似比量;
真能立及似能立;
真能破及似能破。
前面四種屬於認識範圍,後面四種為能詮語言範圍。
比量,謂依自己的(能依)完備三相的因,對自己所比度的隱秘事物進行比度。
從言詮分為:
為自比量,為他比量二種。
為自比量,比量,比度量皆為同義詞。
又分為:
實物力比度量,世許比度量,信仰比度量三種。
(生起)比度量的因(素),謂持因心,即掌握因明理則的思惟。
也有人主張有同時記憶三相之心。
這又分為:
衡量宗法,衡量周遍二種。
這二種又各有量和已決智二種。
比度量的能依因明論式之因、理由、邏輯為同義詞。
成立彼(宗體)的因與成立彼(宗體)的邏輯亦為同義詞。
此分為真因與似因二種。
完備三相或者是三相,為真因的性相。
所謂三相,謂宗法,隨因後遍,遣遍。
成立彼之法及有法之集合義,既是成立彼(宗體)之隨因所比度事,又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成立彼之所立,成立彼之宗。
成立彼之法與所成立之法為同義詞。
隨因所比度之事,所謂宗法一詞的宗,諍事,比度之事,欲知有法等皆為同義詞。
成立彼(宗體)之能立法,宗之法,邏輯,因,理由等皆為同義詞。
例如以聲音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這個立論公式)為例,聲音,是成立彼(宗體)的有法。
所謂有法的「法」字,係指因與法二者,由於具備此二者,所以叫做有法。
聲音無常,是成立彼之所成宗體;
無常,是成立彼之所成法;
所作,是成立彼之因。
就一般說,所謂宗,乃通指:
欲知有法,分所成之法,以及此二者的集合義。
於成立彼之欲知有法,由比度量認定唯與建立論式相符,即宗法的性相。
由比度量認定唯於成立彼(宗體)之同品上一定具有,是隨因後遍的性相。
由比度量認定唯於異品上遍無,是隨因遣遍的性相。
同品與異品二者中的異品,又分為:
成立彼之虛無異品,其他異品,對立矛盾異品等三種。
周遍,又分為:
隨因後遍,隨因遣遍,正遍,遣遍等。
另外還有:
違遍、下遍的名稱。
真能立語,分為:
順法結合之真能立語,不順法結合之真能立語二種。
前者的論式:
凡(是)所作,遍為無常,譬如瓶子。
聲音亦所作也。
次者不順法結合的真成立語:
凡(是)常者,遍非所作,譬如無為虛空,聲音者所作也。
這二種又各有:
宗法先行,周遍先行二種。
一例如:
聲音也是所作(性),凡是所作,遍為無常,譬如瓶子。
二、周遍先行,例如:
凡是所作,遍為無常,譬如瓶子,聲音亦所作也。
後者,不順法結合之真能立語,亦有宗法先行,周遍先行二種:
一例:
聲音者所作也,凡非無常,皆非所作,譬如無為虛空。
二例:
凡非無常,皆非所作,譬如無為虛空,聲音者所作也。
關於能立語,須具五個支分,唯識家雖不承認,但有些中觀家則許之。
「聲無常」名立宗;
「所作性故」名宗法;
「凡是所作,皆是無常,譬如瓶子」名周遍關係;
「譬如瓶子是所作,聲音也是所作」名近返比度;
因此,所謂「聲音是無常」名結論。
此等即名具備五個支分。
設若未建立真能立語,如立「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同喻如瓶子」這個論式的遍及關係之前,必須練習的真能立語之理路,即能破或應成論式。
這又分為射理由與不射理由二種應成論式。
射理由又分為:
反擊射自理與射他理二種。
相應結果判斷其餘叫似能破。
判斷其餘的射理,例如:
一切居民都必須給國王繳納差稅,而這戶人家怎麼可以不繳納呢?
這是以普遍性道理,對個別不遍及的分析法。
所謂真能破,即針對本人係已成為真應成論式的論敵,但由於本人不能答中合乎意義之應成語,這就叫做真應成論式或真能破。
射理由的真應成論式,不射理由的真應成論式二種。
針對能射三相的應成語,是前者的定義,針對不能射三相的真應成語,是後者的定義。
所謂射理由,例如:
聲音有法,應(該)非(是)所作,因為是常。
所謂不射理由,例如:
聲音有法,應是無常,是所作故。
那麼,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所作性故」這個論式,是真因的真因結合語,或真結合語,究竟歸納於辨析八句義中之哪句呢?
謂歸納於生起比量的能依或真能立語中。
於《釋量論》中,又於何處敍述呢?
謂於第一品中的為自比量或生起比量的能依時講述。
其生起的次序又怎樣決定呢?
謂對論故相續中,固執於一邊的邪見,用建立能破或應成論式給予駁斥,使其生起疑惑,接著用建立能立語論式,使其斷疑之後,以便對具備三相的因明論式生起理解。
其理解生起的規律:
就以「所作」為因,成立「聲音無常」論式為例,衡量「聲音屬所作」的持因的心,係現量、比量、分別意之任何一種。
繼而,衡量「凡是所作,皆是無常」的現量、比量、分別意三個中的任何一種,當於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正敵方心流中生起的時候,隨之對這種論敵立「聲音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這個真結合語。
從而,依靠對「聲音是所作,凡是所作皆是無常」的關係,作迴圈不斷地記憶的念識,即生起證「聲音是無常」的比量。
凡是比量,皆是分別。
凡是這個,則必須是可以記取融合語表與意義執著心。
這又靠立因明論式之力消除增益執,從此所生起的第二刹那則非比量,遂變為斷除疑惑的己決智。
關於成立「聲音是無常」之真結合語,其中「所作」完備三相的規律:
謂於諍事上,了解所成立法的諍事上所具有的宗法,於彼所立法既具同品之隨因後遍,於異品上不具有的隨因遣遍。
三相即如此分辨。
由量識認定彼聲音,既是由所作因成立聲音無常無過的欲知有法。
由於爾與聲音互異規律、於聲音上,與立論式理則相符,而且一定具有,是成立聲音無常三支中的宗法性相。
由爾之因、成立聲音無常、有具備因與法二者之真同(法)喻、爾又與無常相聯繫,由量識認定爾唯於成立聲無常之相順方面的事物上具有,是成立爾聲音無常隨因後遍的性相。
由爾之因、成立聲音無常、有具備因與法二者之真同法喻、爾又與無常相聯繫、由量識認定爾唯於成立聲無常的不順部分上遍無,是成立聲音無常隨因遣遍的定義。
其相事「所作」,即前述彼的三相。
復次,同品、異品又是怎樣的呢?
一般說來,沒有異品,因為凡是無我皆是同品。
因為無為即成立補特伽羅無我。
細分之,所謂我,乃五蘊的集合體,今說無我,主要說明把五蘊分散之後,我無依附,所以說,我與五蘊是異是一皆不可捉摸,從這個意義上說無我的同品。
由「所作」因成立聲音無常的同品,為一切物,它的虛無異品,如兔兒的角,相違異品如常;
其他異品,如所知。
凡以「所作」因,成立「聲音無常」的三相,皆與「所作」為一。
因此,凡成立彼之宗法,隨因後遍與遣遍的任何一種,皆應與「所作」為一。
以「所作」因成立「聲無常」的直接所成立法為「無常」,其間接所成立法為「非是無常的否定」。
成立彼之所成有五部分:
謂聲無常,聲音無常集合體,聲音與無常的相符事,能別聲音的無常,能別無常的聲音。
這五部分的每一部分,都可以作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無常」的真所成立。
一般說來,凡是無我都是所成立,因為凡是「無我」、並將爾作為「所成立」之後,皆有將爾成立為「無我」的理由或真因。
作為所成立法,即所成立法的定義。
作為彼之直接所成立法,即直接所成立法的定義。
作為彼之間接所成立法,即間接所成立法的定義。
真因,共分為六類:
第一類,從自性方面分為:
一、真果因;
二、真自性因;
三、真未緣到因。
第二類,從所成立法方面分為:
一、真(成)立因;
二、真遮止因。
第三類,從成立法方面分為:
一、成立意義的真因;
二、成立名言的真因。
第四類,從所成宗體方面分為:
一、物力真因;
二、信仰真因;
三、世許真因。
第五類,從遍於同品方面分為:
一、同品遍轉的真因;
二、同品有非有的真因。
第六類,從立敵方面分為:
一、為自時的真因;
二、為他時的真因。
因明學理論中的一切真因,沒有不歸納於這六類中的。
似因分為:
相違因,不定因,不成因。
一、相違因,分為:
法自性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性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
二、不定因,分為:
不共不定因,共不定因。
共不定因分為:
正不定因,正確具餘因,相違具餘因,不屬於正與具餘任何一種之不定因等。
三、不成因,分為:
觀待意義不成因,觀待心認識不成因,觀待敵方不成因。
其中,觀待意義不成因有七種,觀待心不成因有四種。
由上所述,攝盡一切似因的分法。
第一類,從自性方面分出的真果因,又分為五種,逐次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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