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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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镇开展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指导拆旧地块复垦工作;
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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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统筹办负责指导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集中居住区“1+8+N标准配置方案并进
行审查;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项目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的管理工作;
协调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制定集中居住区后续管理长效机制;
争取相关配套项目和资金。
协助市国土资源局、项目乡镇做好项目立项、变更、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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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财政局负责新增城镇建新区指标收储资金的筹措;
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负责集成、整合部门争取的各项目资金。
协助市国土资源局、项目乡镇做好项目立项、变更、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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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规划局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选址和放线工作;
指导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
对农民集
中居住区的外观、总平、景观和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进行专家审查,对风貌试点样板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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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住建局负责安置房建设方案审查优化;
负责对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并对
检查结果予以确认;
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监督和核查。
协助市国土资源局、项目乡镇做好项目立项、变更、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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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农林局负责指导、监督拆旧地块复垦工作;
协调处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指导乡镇做好复垦地块权属调整工作。
协助市国土资源局、项目乡镇做好项目立项、变更、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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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经信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电力、通讯等杆、管、线迁改的协调工作。
(八)市环保局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九)市水务局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供排水设计方案的审查;
负责项目水利工程指导及实施监管。
协助市国土资源局、项目乡镇做好项目立项、变更、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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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乡镇(街道)职责各项目乡镇(街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引导项目区群众积极参与;
受委托负责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指导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投资人按照《简阳市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政策指导意见》合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复耕土地的权属调整工作;
负责对项目区参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人员的资格审查;
维稳和纠纷调处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监管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工程和质量,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防止小区位移和擅自修改设计方案;
监管农户旧房拆除到位以及拆旧地块复垦质量;
监管投资人资金使用和到位情况。
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项目立项、变更、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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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一)项目区参与群众的权利。
1.自愿参与增减挂钩项目的权利。
2.有获得拆旧区补偿的权利。
3.本着资源换资本的原则,自主组织实施项目。
4.对共管账户的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权利。
(二)项目区参与群众的义务。
1.积极参与增减挂钩项目,配合项目区的搬迁工作和清场工作,并自觉交纳参与项目保证金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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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配合测量、指界的义务。
3.及时提供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4.委托并积极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的义务。
七、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人的权利
1.依法组织实施项目的权利。
2.依法合理取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3.对共管账户的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权利。
(二)投资人的义务
1.必须在简阳市境内新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所有税费在简阳市内缴纳。
2.承担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变更、实施、验收所需的全部资金。
3.投资人中选后,不得分包、转包项目。
4.投资人应在签订投资协议后1年内(具体时间以项目立项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和成都市国土资
源局对增减挂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完成项目各项工程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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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事项
(一)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指定单位与投资企业共同建立共管账户,乡镇(街道)受委托负责进行监管。
(二)项目复垦质量等别应达到该项目城镇建新区被征占用耕地的同等质量等别,坡度大于25度的山丘区土地复垦,必须进行坡改梯,质量监控标准参照《成都市城乡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监管审查试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11〕23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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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监理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确定,所需费用计入项目成本,由乡镇(街道)负责
监督投资人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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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奖惩机制
(一)项目区参与群众确定参与项目后,不得退出,并积极配合做好清场工作,如出现无故退出或影响项目推进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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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人未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或立项批复、以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项目乡镇政府有权强制清退,并没收保证金或实施准备金,对已投入的补偿资金和工程建设资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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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人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或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除责令整改外,项目乡镇政府会同有权部门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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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各成员单位不履职尽责,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项目无法推进或推进缓慢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简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政策指导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项目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织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补偿、土地复垦、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内参与农户的权利,积极引导广大农户主动参与项目,不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市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简阳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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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增减挂钩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乡镇(街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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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旧区房屋拆除及宅基地补偿第三条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批复的增减挂钩项目立项规划方案,纳入拆旧地块内的农村村民(或原属农村村民)的房屋(包括寝室、堂屋、粮食堆房、厨房、厕所和牲畜饲养房等),因项目实施需要且农户自愿拆迁(拆除)的,予以补偿(补助)和奖励;
拆旧地块内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不予以补偿(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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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旧地块上需拆除的农房,区别房屋的不同结构按其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四条拆旧地块上需拆除的农房,按下列标准确定为五种类型房屋结构:
(一)砖混结构房屋。
指房屋屋高2.8米以上,墙体、屋盖、门窗等主体结构完整的砖混结构房屋。
(二)砖木或砖瓦结构房屋。
指房屋屋高2.8米以上,墙体、屋盖、门窗等主体结构完整的砖木或砖瓦结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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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穿逗结构房屋。
指房屋屋高2.8米以上,墙体、屋盖、门窗等主体结构完整的穿逗结构房屋。
(四)土瓦或土草结构房屋。
指房屋屋高2.8米以上,墙体、屋盖、门窗等主体结构完整的土瓦或土草结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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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类结构房屋。
指除上述4类结构之外的其他房屋。
第五条拆旧地块上需拆除农房的具体结构类型应现场核实确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
农房建筑面积以建筑物墙体外壁为界,现场测量确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
第六条农户自愿拆除位于拆旧地块上的农房并将宅基地使用权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依法享有新占宅基地权利,且自愿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参与集中统一建房或者永久(或暂时)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予以补偿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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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户自愿拆除位于拆旧地块上的农房并将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后,具有依法享有新占宅基地的权利,但农户自愿申请不再补划宅基地、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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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放弃宅基地是指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户自愿拆除位于拆旧地块上的农房并将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后,具有依法享有新占宅基地的权利,但农户申请在项目实施期间不补划宅基地而暂时放弃新占宅基地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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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房拆除补偿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砖木、砖瓦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360元/平方米。
穿逗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320元/平方米。
土瓦、土草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280元/平方米。
其他类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二)过渡安置补助
农户房屋拆除后,按1200元/人标准给予宅基地共有使用权人一次性房屋过渡安置补助。
宅基地共有使用权人是指该宗宅基地申请批准时或确权登记时的人口及其结婚、生育新增的人口。
(三)奖励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除农房安置协议或货币安置协议(含暂时或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交回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交由施工单位拆除的农户,按其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
80元/平方米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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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农户自愿申请不参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且不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补划宅基地而自愿永久放弃新占宅基地权利的,按其宅基地共有使用权人依法应享有的法定宅基地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永久
放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补偿基数为:
1人户50平方米/户、2人户60平方米/户、3人户90平方
米/户、4人户120平方米/户、5人户及以上户150平方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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