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2000)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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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2000)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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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交通保障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1.0.8本规程对工程质量所列要求,以国家现行标准为基本要求,凡严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按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中未作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1.0.9凡要求具有资质方能上岗的管道施工人员,应按规定经过相应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施工准备2.0.1施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管理的人员认真学习设计文件。
了解设计意图及技术要求,核对图纸各项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研究解决。
并形成文件。
2.0.2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参加设计交底,以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形成交底记录;
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疑问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或其代表提出变更要求与质疑,经签署认定后实施。
2.0.3施工前应根据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与资料;
2.0.3.1现场地形、地貌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
2.0.3.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2.0.3.3气象资料;
2.0.3.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供水、供电、排水及环境条件;
2.0.3.5交通疏导、通讯条件;
2.0.3,6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3.7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电缆、管线及构筑物等情况;
2.0.3.8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资料。
2.0.4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标注在图纸上。
对地下交叉管线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与施工管线的关系,应核实后标注。
2.0.5施工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拟建管线位置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实用地图,实测占地边线桩,核实域内的房屋、各种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电缆、管线、坟墓等的位置,并核实拟建管线与上述地上、地下构筑物、管线等的关系。
2.0.6施工前,上述2.0.5条中的拆迁准备工作已就绪。
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2.0.6.1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协议已落实;
2.0.6.2地上、地下管线设施拆迁或加固措施已落实,协议已签署,有关工作已进行;
2.0.6.3施工期交通输导方案、施工便线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0.6.4完成必要的坑探工作。
2.0.7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目标设计。
其内容应包括:
总平面图,工程概况;
工程特点;
施工部署;
疏导交通;
施工方法;
工、料、机、运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保证质量、安全、消防、环保、文明施工、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措施。
对关键施工部位还应分别编制施工方案、组织设计。
2.0.8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或其委托的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并办理交桩手续。
如原测桩有遗失或移位时应补钉校正。
交桩与接桩后的测量工作,应按本规程测量规定执行。
2.0.9施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0.10施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开工申请书、测量复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2.0.11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0.11规定。
通行车辆载物的最高点与外电架空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
当外电线路电压小于1kv时为1.5m;
115kv时为3m。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2.0.11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最小垂直距离(m)6774一般规定3.1.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测量作业开始前应完成如下工作:
3.1.1.1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掌握设计要求;
3.1.1.2进行现场踏勘,依据有关部门提交的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桩、点资料,结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程测量具体技术方案;
3.1.1.3对使用的仪器、工具,应认定在规定有效期内,且在使用前完成检查、校正;
3.1.1.4应完成交接桩手续。
3.1.2工程测量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3.1.2.1工程的概况;
3.1.2.2工程的平面、高程控制方法;
3.1.2.3测量作业的具体方法;
3.1.2.4计算手段及控制精度设计,测量误差分析和质量目标设计;
3.1.2.5为配合工程特殊的施工方法,测量工作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1.2.6工程进行所需与工程测量有关的各种表格的表样及填写的相应要求;
3.1.2.7配备符合控制精度要求的仪具。
3.1.3施工单位在验线过程中,发现平面、高程控制点有疑问时,应向有关部门查询,并应取得准确结果。
3.1.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测量控制资料,应作内业汁算复核,并结合工程验线工作,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向建设单位或其代表提交工程验线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包括外业观测记录,并获取成果确认。
3.1.5应结合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提前做好工程的平面、高程测量数据的准备、计算工作。
开工前,依内业准备作施工测量。
对现场地形的纵、横断面进行水平测量,实施现场加桩。
转角桩、方向桩、高程桩应验桩,作出标志,妥加保护。
3.1.6应核对接入原有管道或河道接头处的平面位置及高程。
当分段出图或分段施工时,应相互校核结合部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3.1.7应施放挖槽边线,堆土、堆料界线及临时用地范围。
3.1.8与测量有关的工序操作前,测量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测量交底,双方签认交底单。
交底单应妥善保管。
3.1.9测量的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按规定填写,且应编号按序保存。
管道中线控制测量3.2.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中线测量应采用合同规定的坐标、高程控制系统。
在北京地区施工应采用北京地区坐标系统。
3.2.2给水、排水管道中线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作到确保精度,方便实用,满足施工的实际需要。
3.2.3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各种精度的三角点,含二级以上的导线点及相应精度的GPS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可作为给水、排水管道中线测量的首级控制。
3.2.4给水、排水管道中线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三角测量、导线测量、三边测量和边角测量等方法。
3.2.5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2.5.1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5.1的规定;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2.5.1注:
中误差、闭合差均为正负值。
1)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且其三角形的内角最大不应大于100,最小不应小于30;
因受地形、地物的限制,个别的角可适当放宽,但也不应小于25;
2)控制网的加密方法及一、二级小三角的布设,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规定。
3.2.6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2.6.1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6.1的规定;
3.2.6.2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的边数,但不得超过表3.2.6.1中相应等级导线平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
当导线长度小于表3.2.5.2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等级平均边长(m)平均角误差()起始边长相对中误差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测回数三角形最大闭合差()DJ2DJ6一级小三角100051400001200002415二级小三角50010120000110000123053.2.6.1中规定的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3.2.6.3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
当附和导线长度超过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形。
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表3.2.6.1中规定长度的0.7倍。
3.2.7三边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2.7.1各等级三边网的起始边至最远边之间的三角形不宜多于10个,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7.1中的规定;
3.2.7.2各等级三边网的边长宜近似相等,其组成的各内角宜为30100。
当受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小于25,图形欠佳时,应加测对角线边;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2.6.1注:
表中n为测站数。
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2.7.1等级平均边长(km)测距中误差(mm)测距相对中误差一级小三边1251/40000二级小三边0.5251/20000注:
中误差为正负值。
3.2.7.3当以测边方法进行交汇插点时,至少应有一个多余观测,根据多余观测与必要观测的结果计算的纵、横坐标差值,不应大于3.5cm。
3.2.8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3.2.8.1水平角量测,技术要求和精度应符合控制测量中水平角观测的有关规定;
3.2.8.2水平角观测所用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并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1)照准部旋转轴正确,各位置长气泡读数误差,DJ2型仪器不应超过一格;
2)光学仪器的测微器行差、仪器的隙动差,DJ2型仪器不应大于2;
3)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DJ2型仪器不应超过15;
4)仪器垂直螺旋使用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应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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