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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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单位:
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的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2G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31931991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15441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HJ/T71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发酵类制药指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过程,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
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为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3.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发酵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发酵类制药建设项目。
3.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排放限值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排放限值4.1.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值692色度(稀释倍数)803悬浮物1004生化需氧量(BOD5)60(50)5化学需氧量(COD)200(180)6氨氮(以N计)50(45)7总氮(以N计)100(90)8总磷(以P计)2.09总有机碳60(50)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11总锌4.012总氰化物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注: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值692色度(稀释倍数)603悬浮物604生化需氧量(BOD5)40(30)5化学需氧量(CODcr)120(100)6氨氮(以N计)35(25)7总氮(以N计)70(50)8总磷(以P计)1.09总有机碳40(30)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11总锌3.012总氰化物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注: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生产企业。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发酵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4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值692色度(稀释倍数)303悬浮物104生化需氧量(BOD5)105化学需氧量(CODcr)506氨氮(以N计)57总氮(以N计)158总磷(以P计)0.59总有机碳15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11总锌0.512总氰化物不得检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注:
总氰化物检出限为0.25mg/L。
4.2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4.2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4.2.1生产不同类别的发酵类制药产品,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4。
4.2.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3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
(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CQYQCii=)(.
(1)式中:
基C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总Q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iY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5基iQ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实C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总Q与)(基iiQY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4发酵类制药工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m3/t产品序号类别代表性药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青霉素1000头孢菌素1900内酰胺类其他1200土霉素750四环素750去甲基金霉素1200金霉素500四环类其他500链霉素、双氢链霉素1450庆大霉素6500大观霉素1500氨基糖苷类其他3000红霉素850麦白霉素750大环内酯类其他850卷曲霉素6500去甲万古霉素5000多肽类其他50001抗生素其他类洁霉素、阿霉素、利福霉素等6000维生素C300维生素B121150002维生素其他30000谷氨酸80赖氨酸503氨基酸其他2004其他15006序号类别代表性药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注: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5污染物监测要求5污染物监测要求5.1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5.6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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