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延期审理问题的探讨发展与协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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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年该院办理了一起检察机诉的职务侵占案件。
被告人汪某(化名),31岁,系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副经理。
因涉嫌贪污于xx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xx年2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xx年11月2日,检察院以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曾先后5次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理由是疑难、复杂案件、向领导汇报、补充证据等等。
直到xx年5月10日检察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同意撤诉止,被告人汪某被羁押近15个月,也就是说被告人汪某失去450余天的人身自由。
汪某是否有罪,并没有最后结论,但不管结果如何,他先失去450余天人身自由,如果汪某没有罪,而提起国家赔偿,所赔偿的金钱不管多少,能折抵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吗。
或被告人身心健康受到的影响,其家庭成员在身心上,在社会舆论上,在生活上,经济上等各个方面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个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被说成疑难、复杂案件(因为这起案件从始至终没有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研讨过,而审委会的职责和任务之一就是讨论研究、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问题)并一再批准延期审理,一个并不具备延期审理条件的案件,而非要延期审理不可。
明显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及其最高法院审判原则和司法精神相悖。
为此,笔者就延期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降耗司法资源,保护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变相超审限和对、被告人的超期羁押。
促进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公正、更合理,在期限上更科学、更人性化。
二、关于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第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延期审理的时限
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诉法166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后审判时限重新计算。
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四)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摘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各类案件审理期限和超审限情况的通知)
三、延期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审理期限和延长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通知、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要求,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
但近些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的难度明显增加,审判力量的不足和案件剧增的现实形成一对矛盾,尤其是犯罪集团、多人共同犯罪以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有不少很难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只好延长审限。
这无可厚非。
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能不承认,由于法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高,外界对案件审判的干涉,常常使案件久拖不决,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结案,造成审限延长,而且有的一再延期,使案件中的、被告人长期被羁押甚至变相的越期羁押,影响审判的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地讲,在延期审理中还存在如下一些具体问题:
一是延期审理的次数、期限除对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外,一般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
刑诉法除对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作了以两次为限的规定外,对其他理由而延期审理的案件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
于是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一再延期审理。
造成或被告人长时间被羁押,有的甚至变相超期羁押,严重侵害了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关押的、被告人可以说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除了自已保护外,主要靠法律规定加以保护。
正如法院领导在讲话中强调的,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如团伙盗窃案件中,到案的被告人都被羁押,有的被告人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有的盗窃数额较大,由于证据和部分事实有问题,而使案件多次延期审理。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会被判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盗窃数额较大(1000余元)最多判不了几个月,而羁押时间有的竟然1年多,法院在判决时对盗窃数额较大的被告人往往采取羁押多长时间就判多长刑期,从形式上避免超期羁押现象和不公正现象,而实际上还是不公正的。
二是延期审理的理由不规范。
延期审理的理由应当是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延期审理的情形,而实践中将“疑难复杂”“向领导汇报”“其他”等也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使延期审理的理由不严谨、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三是延期审理的审批过于简单。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而提出延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并不将案件卷宗随申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究竟延期审理的理由是否属于刑诉法规定的情形,高级人民法院并不了解和掌握,是否案件真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只是听信由申请法院的一面之词。
审批过于简单,为延期审理提供了方便,也使一些法院有机可乘,随意对案件延期审理。
如,一名被告人在列车上盗窃价值3600元的运输物资,xx年8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xx年4月6日起诉至法院,5月11日法院以案情“疑难复杂”为由延期审理,至今尚未审结,被告人一直在看守所羁押。
这样一个案件,究竟有多么复杂、疑难。
能判多少年刑期。
被告人被关押一年多而迟迟不能结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第三项
(2)“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在押、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3)“对于司法机关之间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协调后意见仍不能一致的,办案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权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对上述案件,法院即没有对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使案件久拖未决。
由于高级法院审批过于简单,类似这样的案件,难以控制而批准延期审理。
四是延期审理的有人为原因。
个别司法人员作风拖拉,工作责任心不强,审判能力不强,办案效率低下,眼看案件到了期限而不能审结,便与有关部门承办案件的同志协商,要审限。
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达到延期审理的目的。
有的法院案件确实多,审判力量不够,一名法官一年要审理四五百件案件,便有顾此失彼现象,手里的案件不能及时审结,便找理由或请求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帮助增加审限,避免案件超期。
四、关于对延期审理的思考和建议
最高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都很重视,制定和出台了一些规定,特别是对超期羁押做出严格的规定,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被告人。
通过一些制度、规定等严禁随意延长审理期限,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对延期审理问题,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还不完善,案件延期审理的比例还较高,为了进一步规范延期审理,提高办案效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如下一些思考与建议
(一)建议在立法上取消刑诉法165条
(二)项并对延期审理的次数做出明确规定。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机关在审判阶段不得再建议延期审理对案件补充侦查。
案件中的、被告人从被立案侦查或从被抓获、羁押经历了几个阶段和几个月的时间。
xx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在各个阶段和各部门的办案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一些相关文件,对办理刑事案件诉讼期限作了严格规定。
(一)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可能判处xx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述规定延长2个月,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无论是自行补充侦查,还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都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这么长的
时间足以查清案件事实,取得相关的证据,没有必要在审判阶段要求再补充侦查,使案件延期审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
而法院对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于部分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的,对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作出认定和判决;
对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及时做出判决,不以能因种借口和理由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鉴于此,应取消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其他延期审理的情形,十天内都可以解决,没有必要延长一个月或一个半月。
确实需要延期审理的以一次为限。
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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