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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众筹合伙协议
关于设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
年月日
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1条总则
1.1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2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名称:
【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2.2主要经营场所:
第3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设立和运营【
】店,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4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有限合伙人)
第5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
名称或姓名
出资方式
(货币/无形资产)
认缴出资
(万元)
出资权
属证明
实缴出资
占出资
总额比例
%
第6条资金使用安排
单位(万元)
项目
阶段
项目实施事项
项目实施时间/周期
相应资金用量
方案设
计起动
品牌形象/品牌营销设计
店面形象及装修设计
选址或
转让费
选址费用
转让店铺费用
选址预
付租金
预付店铺租凭首付金
支付店铺阶段性租金
人员储
备开支
管理/技术人员储备开支
员工招聘、储备培训开支
项
目
装
修
装修工程款
装修饰品物料款
设
备
采
购
生产/经商设备
场地设备/器材
开
业
筹
物料采购
流动资金
发
展
备用金
项目发展储备金
普通合伙人主导的新合伙店项目计划所需资金【
】万元并尊照以上资金计划安排使用,有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中出现偏差20%以上时需向其他有限合伙人提出申请重新修改资金使用安排。
普通合伙人的财务支出需尊照融资资金使用安排说明表阶段性使用,为确保项目融资款的安全使用,融资款使用需尊照资金使用安排表分每日多笔阶段性用款(每笔打款金额为5万元),普通合伙人的融资款的使用财务支出情况每月以EXCEL财务报表形式向股东会汇报。
第7条出资义务及资金使用约定
7.1本协议各方有义务将出资款转入合伙企业账户,在合伙企业账户开立前,各方一致同意将出资款暂存至
账户。
7.2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资金使用按照以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度分批次提取款项目,并同意前述费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股东委员会监督管理下使用。
有限合伙人延迟或拒绝出资的或抽回出资的或未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转让其出资份额或退伙的,视为违约,则违约方需按照守约方实际出资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5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此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进入清算程序,守约的有限合伙人有权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收回全部出资。
第8条品牌授权与企业运营
8.1各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按照【
】公司统一的经营模式和统一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开展经营。
各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自行承担一切运营相关的成本与费用(包括运营中【
】总店给予的运营指导、培训以及人员聘用、广告宣传等的一切成本与费用)第9条财务披露及利润分配办法
9.1合伙企业盈利后应当分红,各合伙人获得分红的前提为其实缴出资达到其认缴出资额。
合伙企业提取净利润的
%的企业发展基金,其余可分配净利润的【
】%由全体有限合伙人分享。
首次分红最迟在首次盈利的第1个月进行,其后每
个月分红一次。
分红之前需预留合伙企业运营所需资金,具体预留数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但分红最低原则上不得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
】%。
9.2合伙企业应当将每天的收入支出状况用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易于合伙人接收的形式发送至每一位合伙人,该收入支出信息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以前发送至合伙人。
第10条亏损承担办法
10.1普通合伙人对于第三方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明确同意并承诺,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向除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外的第三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合伙企业对第三方的债务是因有限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引起的,则普通合伙人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后可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追偿。
10.2有限合伙人对于第三方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时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向第三方承担偿债义务。
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的出资额之外不具有向第三方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但对于因有限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而引发的责任除外。
10.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11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1.1鉴于本合伙企业只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故本协议中的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
】公司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11.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11.3【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收取报酬,本协议中各合伙人在此约定,本合伙企业每年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
】万元的管理报酬,按月提取。
11.4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有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前述事项不需经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第12条入伙和退伙
12.1入伙
12.1.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加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12.1.2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1.3已入伙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其他地方以对外合伙方式开立新店时享有优先认购投资权。
12.2退伙
12.2.1有限合伙人入伙本企业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入伙满
个月后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
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需提前30日通知普通合伙人。
12.2.2本合伙协议退伙的方式可选择是转让其他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回购,在转让方式协商不能达成时由普通合伙人回购,回购方式及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一致。
12.2.3有限合伙人在符合前款条件下,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两个以上合伙人均欲购买的,由该等合伙人协商购买比例;
若协商不成的,由该等合伙人按原实缴出资比例购买上述财产份额。
12.2.4普通合伙人退伙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本合伙企业解散。
12.2.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分担亏损。
第13条解散和清算
13.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3.1.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3.1.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13.1.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13.1.4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3.1.5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3.2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
13.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3.3.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3.3.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13.3.3清缴所欠税款;
13.3.4清理债权、债务;
13.3.5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3.3.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3.4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2.4.1
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12.4.2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2.4.3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3.5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经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在前述情况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优先分配剩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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