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配送合同宅急送dijn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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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服务的内容: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自甲方指定提货地点至指定收货地点的门到门(库、站、港、店、家居等)配送服务。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2006年12月10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货物名称、规格及价格:
见附件1:
《南方李锦记货物目录表》。
第四条、承运责任期
乙方的承运责任期是指从甲方货物装上乙方提货车辆开始,至货物到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由甲方指定收货人(或其委托收货人)签收完毕止。
第五条、配送范围、价格、送达时限:
1.配送范围、价格、及送达时限一览表见附件2。
2.辅销品(指宣传单张、海报、手册、月刊、塑料袋等)在甲方的实际货量中所占比率很小,但品种多、单份重量轻,根据历史数据统计,辅销品的出货量(重量)约占甲方产品出货量的6%;
为便于计费,双方约定,辅销品的配送费用按每票货物产品(附件1中所列的产品)重量的6%予以计费(不论每次辅销品实际配送量的多少、有无,如个别情况出现单独配送辅销品则不予计费);
如辅销品出现货损,赔付金额按附件1中注明的统一价格核算(辅销品资料有新增时,甲方须将新增资料在出货前知会乙方);
3.如甲方下达货物返向回流指令,即货物从合同中的目的地运输到起运地点,则其回流运输的价格等同原正向配送的价格,最低起运量规定维持正向物流标准(即40KG),送达时限可延长:
同城可延长48小时,异地可延长96小时,(从回流指令下达的当日下午6:
00开始计时);
超时送达的赔偿标准参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5点执行,操作流程参照第六条;
4.合同签订后,提货地点不变而新增配送点在本合同范围内价格未明确的,其新点的配送价格不得超过原始合同中已定该省同行政级别(新配送点所在省)最高配送价格;
若同行政级别内无其它配送价格可供参照的,则按照市→县(含县级市)→镇三级行政级别,每下一级点的配送单价的核定不得超过其有直属关系的上一级点(在合同中已有的)配送单价0.2元/KG。
合同签订后,提货地点不变而新增配送点在本合同范围内价格未明确的,乙方对新配送点的报价,自接到甲方报价通知起,须于3日内提交合理的书面报价,6日内可以开始配送运作,新点的配送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中同行政区域(以省为单位)内同级配送点的最高配送单价;
如乙方无视合同规定漫天报价,或逾期未报价的,甲方有权参照上述定价规定计算配送价格后,知会乙方即可;
如乙方不承接新点的配送,乙方须按200元/单*天赔偿甲方,单次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元。
第六条、操作流程:
1.乙方在合同期内安排车辆于附件2中规定的时间至甲方指定地点(仓库、客户等处)提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负责装车(返向物流由乙方负责装车);
2.双方验货乙方签收后发车;
3.配送至目的地交货;
4.甲方指定收货人验货、签收;
5.签收后乙方取回单;
6.甲方对乙方进行运费系统操作的培训后,乙方在甲方运费系统中及时、准备录入实际到货信息;
7.乙方将签收回单交回甲方;
8.甲方审核后承付运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A、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信息与服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设施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3.甲方有权查询已交付运输的货物在途状况;
4.甲方对货物在配送中造成的损失拥有索赔权;
5.甲方对所托运的货物具有所有权和最终处置、解释权;
6.对于签收手续不完备的签收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予以完善,否则,甲方不予结算费用,并按“第十二条、第3点”处理;
7.如乙方的提货车辆不符要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仓储管理方)有权退车、拒绝发货(如乙方对仓管方退车或拒绝发货有异议,可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做出决定)并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当乙方配送造成单票次货损金额超过RMB2000元,甲方有权要求补发货物,此时补发货物不受最低起运重量的限制(不受最低收费标准限制),送达时限按合同执行。
B、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其托运的货物为双方约定的货物,不夹带任何约定外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按双方达成的运费结算规定向乙方支付运费;
3.准确、清晰地向乙方提供当日需配送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及收货人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乙方及时地安排配送;
4.货物包装符合双方约定的运输要求;
5.向乙方提供自己所需有关文件及报表的标准格式;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A、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双方的结算规定向甲方收取运费;
2.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不符合双方规定的货物,例如外包装已污染、水湿、破损、变形、箱封不严实及包装箱内有异常响声等不符合运输要求和双方约定货物以外的国家禁运物品,(若甲方有特殊需要,须以传真双方确认);
3.乙方对甲方无出货签收单、或与出货签收单上所列不相符的货物可拒收;
4.由于甲方的责任而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提货车辆提货不着而空驶等),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错误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无理拒收的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妥善解决问题,如因此发生合理的额外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B、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提供车况良好、车厢内无异味,车厢无明显破洞、无明显裂缝、无水湿、无污染物、无残留物等符合甲方及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详细要求见附件6《运输工具检查记录表》;
2.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将货物及时送达指定地点和指定收货人;
3.乙方应确保合同约定的送货时限,不包括由于其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运输时间的延误,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乙方需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4.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配送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5.配送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乙方负责将货物卸至收货人指定的地方(只限于出货单上指定地址的屋内)并协助开箱验货。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开辟7*24小时配送服务专线,负责相关事情的处理和查询,配送异常时,自接到甲方(含甲方的收货人)的查询电话后,乙方应尽快查实,回复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乙方每天上午10:
00前须将列明货物前一日最新在途运行状态的“货物在途状态表”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送达甲方,见附件5;
7.合同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货物配送标签,并自行负责配送货物的标签制作与粘贴;
8.遇下列情况,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按甲方要求处理,若由此增加额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Ø
因收货人原因,收货人或委托收货人无理拒收货物;
因收货人原因,承运司机等候45分钟以上仍不能卸货;
收货人或其委托收货人不能证明其身份或代理权;
因上述原因造成同一配送点需乙方进行二次配送(原地点重送)的,则二次配送的费用为25元/票次;
如甲方要求改变配送地点,配送费用如无约定则双方另行协商;
9.因甲方(或甲方收货人)原因,要求配送货物在配送过程中停留,乙方自愿免费提供48小时以内的储存和保管,如由此造成的配送延误,乙方不承担时限延误的赔付责任;
10.乙方送货人须督促收货人在“出货(店铺订货)单”(见附件3)上填写收货人的真实姓名、收货日期和收货的具体时间,回单中上述签收内容缺一不可,否则,该单视同签收不完备;
11.货物送达收货人后,乙方应在次日中午12:
00前将有关到货信息(送达时间、货损情况等)完全、准确的录入到甲方提供的运费结算系统中,否则,甲方可按5元/单*次扣减乙方费用,每逾期24小时(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
每单*次赔偿增加10元/天。
12.乙方必须为承运甲方的所有货物(含产品、辅销品及其它)购买足额的货物运输保险;
第八条、甲方和乙方的具体货物交接方式
1.出货前,货物外包装要完好;
每票货物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仓管方)制作南方李锦记“出货(店铺订货)单”。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日内每日安排车辆按附件2中规定的时间至甲方指定仓库提货,甲方负责装车;
开始装车时间不得迟于上述约定时间后一小时(乙方原因除外),否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书面)迟装出货单的送达时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24小时。
3.货物装车时,乙方现场清点数量、检查状况、核对货名等,核实完毕后,双方在南方李锦记的“出货(店铺订货)单”上签字或盖章,货物交接完毕。
4.预约收货通知:
乙方在货物送达至少1小时前应电话通知甲方出货签收单上指定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做好收货准备工作;
货物送达时间不得偏离预约时间45分钟,否则,由此导致客户投诉,乙方须按5元/票*次赔偿给甲方。
5.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查验收货人的身份,如有误差,乙方应停止交货并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核对无误后,乙方送货人须负责卸货并协助开箱验货。
6.货物验收时,收货人应根据“出货签收单”对送达货物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出货签收单”上,如有货损,送货人务必督促收货人将货损详情记录在“出货签收单”上,并且送货人必须在“出货签收单”上签章确认,否则,视为签收不完备;
如出现货损,乙方送货人不在“出货签收单”上签章确认,则甲方收货人有权拒绝收货。
如签收单上指定收货人不在而委托其它人代收,被委托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及委托书,乙方送货人查验无误后方可交货,并须将这些收货权限的证明资料(证件的复印件)随出货签收回单一起交给甲方;
签收单上所有签收文字如有涂改必须有收货人在涂改处签章方有效。
第九条、配送KPI月度考核指标:
1.零缺陷订单率≥参见附件8
零缺陷订单率=月度零缺陷出货单数/该月总承运的出货单数*100%;
零缺陷订单:
无货损、无迟到、预约准时、无收费、无不送货等无违约、违规情况发生的完美订单;
2.到货及时率≥参见附件8
到货及时率=及时到货的出货单数/总承运的出货单数*100%;
3.到货完好率≥参见附件8
到货完好率=1-货损金额/总承运货物金额*100%;
4.恶性事件次数:
0次
恶性事件:
指乙方隐瞒货物污染事故,转嫁运输损失,恐吓、威胁收货人员,出现严重投诉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等的事件;
第十条、关于转让、继承、转运的约定
1.乙方事前没有得到甲方的同意,不得将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或第三者继承,否则,视同乙方单方严重违约。
2.如甲方需改变在途(货物送达前30分钟)货物的送达目的地或收货人,甲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指令内容,乙方须积极配合,但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要提供相应的额外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货物保险、货损与赔偿及配送风险押金
1.乙方负责与保险公司签订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合约,货物投保的价格应是附件1产品目录中的统一售价,乙方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约之内容不得有损甲方的利益,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确认的货物配送价格包括前述运输保险费;
如乙方在运输货物时发生任何形式的损坏及短少,由乙方负责赔偿给甲方。
2.货损的确认见配送货物验收标准(见附件4),凡破损、污染情况影响到甲方货物的最小销售单位(见附件1),导致无法销售,其货损金额的确认以最小销售单位的统一售价为准,而不是直接破损部分的损失;
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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