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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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随着输入源数目以及格式的多样性的增加,数据生成、获取、分析、处理以及输出将呈几何级数增长。
全世界的数据是最近两年内产生的。
这种大数据革命驱动我们在处理复杂事件、捕获在线数据、研发更佳产品、提供更佳服务,以及做出更佳决策方面的能力发生巨大的进步。
(,)大数据技术会提出一些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做的问题,我们称前者为实质伦理问题,称后者为程序伦理问题。
本文试图鉴定这些伦理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进路。
年月日纽约时报报道公司有一个分析项目,可通过数据挖掘的方法确定顾客是否怀孕。
该公司将购买与妊娠有关物品的优惠券送给了一位少女,少女的父亲得知后非常恼怒,痛骂公司经理。
公司的做法也引起人们愤怒,因为它泄露了公民的隐私。
(,)美国国土安全局广泛监控、窃取和收集国内外公民的海量信息。
仅每天收集的全世界公民的手机短信信息就近亿条。
年月日华盛顿邮报网站报道,年该局将一位来自马来西亚的斯坦福大学女博士生列入禁飞恐怖主义监控名单,使她蒙受不白之冤达年之久。
最近联邦法院裁决,该局应纠正错误,给予女博士生赔偿。
世界财富强前名公司曾接受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公司是否未经顾客同意出卖数据;
是否利用有目标的广告;
顾客对使用他们的信息有多少限制;
公司是否会从其他机构购买数据;
数据是与他人分享的还是汇总的等等。
调查结果显示:
没有一家公司明确地说,出卖过个人数据。
反之,超过半数()的公司说,未经同意不会出卖个人数据。
也没有一家公司明确地说不会购买个人数据。
反之,有公司披露他们购买了第三方提供的数据。
但这些公司是否对数据进行了核查,他们购买的数据是否征求过数据所有者的同意而扩散?
出卖与购买个人数据是否有道德意义上的区别?
()一、平衡大数据技术的受益与风险与所有技术一样,大数据技术本身无所谓“好”与“坏”,因此它在伦理学第卷第期年上是中性的。
然而使用大数据技术的个人、公司有着不同的目的和动机。
技术被应用后,会因为使用对象的目的不同而对个人、公司乃至社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大数据技术具有一种强制性功能,会通过产生或处理海量、多样的数据,改进产品设计、研发、销售和管理行动(个体化的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司或机构进一步、更完全地进入个人的生活,并产生更深的影响,甚至改变像身份、隐私等术语的传统意义以及改变我们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
而且,与所有新技术一样,大数据技术也将产生意料之外的风险。
因此,在伦理学上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是鉴定大数据技术可能引发的风险。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支持学术界人士成立了“大数据、伦理学与社会理事会”(,),的女士指出,理事会的任务是促进宏观的对话来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大数据可能引起的风险,并在促使执行官和工程师思考改善产品和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避免涉及隐私以及其他棘手问题的灾难,告诫不要重蹈美国梅毒研究的覆辙。
()那么,可鉴定出哪些风险?
根据有限数据重新标识身份(),可能泄露医疗记录、个人习惯、财务状况以及家庭关系这些私密信息,被人利用、假冒、诈骗;
许多消费者毫不经意地使用社交媒体或互联网服务,无意中允许他人使用信息;
根据数据分析掌握某些人犯罪活动模式,预先控制他们的犯罪行为,然而模式是根据过去行为确定的,不能完全决定未来的实际行为(这里也涉及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过去与未来关系等哲学问题);
基于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零售商向顾客提供个体化服务,顾客接受这种服务后,零售商进一步提供有目标的商品服务,使人怀疑推动顾客行为的是顾客真正的需求,还是基于数据分析技术的商品和服务;
还有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可能导致基于年龄、性别、族群、健康状况社会背景等的歧视,等等。
()二、大数据技术中的伦理问题数字身份()数字身份是在网络空间领域流行的概念,被定义为一组独一无二地描科学与社会()述一个人(有时指主体或实体)的数据,是有关一个人的所有在数字上可得的信息的总和。
()身份是界定一个人是谁或是什么的一个特征或属性集。
身份有社会身份(同伴、家庭和朋友)、法律身份(出生证、驾驶执照)以及物理身份(、外观)。
数字身份是在线使用的身份,又称“在线身份”()。
当从事在线活动时数字身份代表那个使用者特定的人,能为电子技术手段可及。
数据身份会引起一些问题。
首先,一个人可有不止一个有效的数据身份,其特征可根据情境、应用的目的或所获服务种类而有不同。
其次,网络世界中数字身份不是固定而是流动的,它可随时间流逝而变化。
因此,数字身份不是唯一的、静态的或永久的。
还可能有这样的情况,有人使用的是假身份,或者选择匿名。
有人界定数字身份为“在在线环境发展起来的,可通过电子或计算机装置或系统可及、使用、储存、转移或处理的身份。
”()数字身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对一个国家的整个经济至关重要。
无论是在其他国家,还是在中国,网民人数每年都以令人惊异的速度增加。
年我国网民仅有万,年达到亿,年达到亿,年月为亿。
这种迅速增长的态势说明个人对网络的迫切需要,同时我们也看到利用数字身份的经济在全世界的迅猛发展。
从宏观经济视角看,欧洲传统工业从年到年缩小了,但利用数据身份的企业年增长率则为(电子经济)和(社区)。
通过数据身份创造的价值可能是非常巨大的,拥有的年增长率,到年应用个人数据可为欧洲提供亿欧元的年经济效益。
个人受益更大,消费者所获的价值在年将达亿欧元。
数据身份的总价值可能为欧盟国的。
()围绕数字身份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身份盗用()的事件层出不穷。
由于互联网上私人信息的可得性,身份盗用事件迅速上升。
年万美国人的身份被盗用,年被盗用身份人数达万,成为美国发展最为迅速的犯罪行为。
公共记录搜索引擎和数据库是网络犯罪的元凶。
(,)第二,在可得数第卷第期年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年。
据及处理数据能力的几何级数的增长驱动下,数字身份越来越可追溯。
年月日,美国纽约人()杂志发表了一幅漫画,一只在键盘上操作的狗对另一只狗说:
“在互联网上谁也不知道你是一只狗。
”()那个时代确实如此,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不仅有可能知道你是一只狗,而且能知道你的品种,喜欢吃的零食,以及在狗展上是否获过奖。
这里提出的问题是:
大数据技术能够根据你在网络上的数字身份提供的一些信息追溯到你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身份。
技术上有可能做是否在伦理学上都应该做?
如果有人利用大数据技术任意去追溯个人的实际身份,那么人们就会说,大数据不仅是增长的驱动者,还可能是使用者消费者的祸害者。
如果不加以管理,许多人可能会为了保护自己,提供更多的虚假信息,或者干脆退出在线世界或网络空间。
根据有关数字身份的这两个问题,就提出了保护数字身份和数字身份管理的公共政策问题()。
隐私()随着个人数据使用的增长,消费者对他们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的关切也随之增长。
隐私是将他人排除在知悉某人的信息或数据的某些方面之外。
隐私概念仅适用于有可能发生人际互动关系的领域,在没有人迹的荒芜小岛,不存在隐私问题。
有三种不同形式的隐私:
()躯体隐私。
指人身体的阴私部位,不能暴露给一般外人;
()空间隐私。
指与非亲密关系的人保持一定的距离;
()信息隐私。
指保护和控制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有关个人的信息包括:
()固有特征。
这个人来自何处?
他或她是谁?
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
()获得性特征。
这个人的历史,例如地址、医疗记录和购物史;
()个人偏好。
这个人喜欢什么?
包括兴趣、业余爱好、喜欢的品牌和电视节目等。
上述信息可联系到有身份标识或可辨识身份的人。
在网络空间,尤其在大数据时代,隐私的丧失很容易发生。
当进行交易和注册登记时,个人要提供私人信息,信用卡信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母亲婚前姓名、住址等被公司和公共机构搜集和利用,可能导致隐私的丧失。
诈骗和假冒属于因私人信息直接或间接滥用而引起的恶意活动。
另外,往往会发生功能潜变()的情况,这是指获取信息的原来目的被悄悄地、不知不觉地扩大到包括未获得参与者知情和自愿的同意。
科学与社会()功能潜变不管是在商业上,还是在政府的监控上都有发生。
()隐私应该放弃吗?
有一种观点(“后隐私运动”)认为,隐私是控制信息被分享的一种手段,在或大数据时代,隐私已经不能得到合适地保护,应该主动放弃隐私。
从义务论来看,隐私是一项基本人权,从后果论来看,隐私的丧失将给数据市场造成严重损失,必须认真保护隐私。
个人信息是数据市场的通货。
像任何通货一样它必须是稳定的,值得信任的。
这是关键所在。
虽然消费者关切他们数据的使用,但愿意甚至迫切希望他人分享他的一些个人信息(当他们有适当的受益回报时)。
当交易和条件合适时,消费者要“花掉”他们的个人数据。
对所有利益攸关者的最大挑战是如何确立数据可信的流动。
大多数消费者或用户不知道他们的数据如何被利用,也不能够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而是希望他们的数字身份得到负责任的和公开的对待。
为此企业和公共机构要告诉消费者或用户个人数据如何使用和保护隐私。
确保可持续的数据流动有三个基本要素:
()消费者的受益必须超过分享数据需付出的代价;
()对于数据如何使用必须有透明性;
()个人隐私能得到保护。
(,)可及()网络上信息的可及,对网络信息的审查和滤除,网络的关闭或暂停使用,也会引起许多伦理问题。
当前我们利用软件滤除一些网域和内容,使得如果没有精细制作的规避措施(翻墙软件),人们无法进入或获得这些网域和内容。
互联网的审查和滤除被用来控制或压制信息的发表或可及。
小规模的网站审查和滤除指一些公司,屏蔽一些个人使用的网站,限制员工上班进入网络空间,以免影响生产和工作。
大规模的则有政府建立大型防火墙避免其公民接触国外的在线可得的信息。
国家控制信息可及最著名的例子是我国的金盾工程,例如有时在举行全国性重要会议期间,有些人因无法进入查找资料而苦恼。
在法国和美国,政府有屏蔽和滤除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人的网站的工程。
人们普遍担心危及公共安全、个人生命健康,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信息在网络上肆意泛滥,因此负责的公共机构对网络进行管理,是合理的。
但单位或公共机构的网络管理人员要认识到,信息可及权利来自于尊重公民第卷第期年或使用者个人的自主、自我决定和知情选择权。
个人对与个人有关的事情做出理性的决定,必须基于对相关信息的可及和理解。
同时公民的信息可及权利,包括网络信息可及的权利,也是一种初始()权利,即设条件不变时应该尊重、保护和实施公民的网络信息可及权利,如果有一项更为重要的公民权利,例如公民人身安全的权利与之相冲突,或有重大的公共利益(例如保障国家或社会的安全)与之相冲突,可以暂停或限制公民的信息可及权利。
但暂停或限制公民的信息可及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对公民的这种权利的侵犯必须是最小程度的,侵犯的范围、程度和时间必须与所得的效用(例如国家安全得到保障)相称。
因此,国家层次的审查、滤除、屏蔽行为也提出重要的伦理问题,即在什么条件下审查、滤除、屏蔽某些网站和内容可得到伦理学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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