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阳海岸骏景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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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全称:
惠州市惠阳区海岸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地址:
待定
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第六条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
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
第七条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八条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九条征询意见。
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十条回收统计意见。
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可邀请所在街道办见证)。
筹备组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或组团分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筹备组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
对违反业主公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
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帐目。
(十)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并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
第四章投票规则
第十四条业主登记制度
1、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建筑物区域显著位置。
2、登记需出示业主身份证原件、房产证或经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原件。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登记业主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登记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业主投票权:
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房屋专有部分,按户每人一票;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同一人拥有多套房屋的按一人计算;
建设单位未出售的房屋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两者之和计算。
未明确产权的建筑部分不计入投票数。
业主的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委会(业委会筹备组)将派人逐户派送,送达房屋使用人或租户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
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
第五章议事方式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具体时间由业主委员会公告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已登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方式:
(一)全体业主会议形式: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已登记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
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
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公示。
(一)设投票箱: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
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业主意见须经业主签名,并注明业主所住房号、联系电话),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联系上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公示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投票要有不少于2名非业主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参加,并对计票有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确认。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发对、弃权意见的,其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四)业主大会议事决定应当在3日内将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及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大会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由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由业主委员会存档。
第二十三条大会监督:
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大会召集人应当邀请和接受业主及街道办代表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5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3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
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5、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组成,可以采取业主自荐或推荐等方式产生。
通知公告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将填写好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和《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筹备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通知公告期满后,由筹备组根据已制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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