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编辑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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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其他协商代表:
姓名职务姓名职务………………………………………………………………………………………………………………………………………………………………………………………………………………………………………………………………………………………………………………………………………………………………………………………………………………………………………………………………………………………………注:
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协商代表由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对文本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下简称企业)与职工(由厂工会代表以下简称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三)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四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五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二)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劳动合同相悖。
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教育职工履行合同规定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政府有关规定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调整职工工资时工资调整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协商一致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
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第十条非因职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职工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的假期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第十三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依法实行本企业工时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休息休假第十六条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和各类节假日休息制度。
第十七条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以及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十八条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一)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二)企业对常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生产岗位职工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度以减少有毒有害接触。
第十九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企业每年夏暑季节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每年冬季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按规定提取资金优先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规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新招聘职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每年应按国家规定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后方准予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企业应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查体定期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安排接受治疗经治疗后确诊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企业应适时予以调离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劳动安全管理行政部门并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保险和福利第三十条企业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
第三十一条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医疗、生活困难补助等职工福利支出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七章女职工特殊保护第三十四条企业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基本工资、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
女职工在孕期和法定的产期、哺乳期间晋级晋职不受影响。
(二)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天。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每天给予工时休息一小时。
上班确有困难的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
(五)女职工在哺乳末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三十五条企业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
第八章职工技能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第三十七条企业支持工会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三十八条企业行政及工会组织应积极开展各项劳动竞赛活动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工会应引导职工遵章守法自觉接受教育培训。
第九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十条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四十一条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职工。
第四十二条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企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处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企业将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四十五条企业和职工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企业较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应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章纪律与奖惩第四十七条企业依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各项规定制度职工应自觉执行企业依照规定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四十八条企业对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能降耗、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应分别给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第四十九条企业对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解除合同时须征求尊重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或解除合同的职工本人的申辩。
第五十一条企业对职工各类违纪的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按企业奖惩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工因违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合同责任和保证第五十三条企业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十五条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拨付工会经费为工会办公和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企业有关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及时通报、协商。
第五十七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五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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