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常见不良心理及防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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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讲就是要解决一个“你是什么人”的问题。
有的服刑人员虽然走进了监狱,穿上了囚服,但由于不服从法律的判决,他就不愿认同自己罪犯的社会角色。
大到不愿接受监规纪律的约束,小到日常言行举止,处处与罪犯的社会角色要求大相径庭。
心理上抗拒对罪犯社会角色的认同,会使自己的言行与所处的改造环境格格不入,因而无法正常投入改造生活中去,也往往使自己处于被动和孤立的状态,长期以往,对自己的身心不利。
因此,要有身份意识,就必须面对现实,承认你已经是一个受到法律惩罚的罪犯,必须接受改造和惩罚。
二是对自己社会环境的认同。
通俗地讲就是解决一个“这是什么地方”的问题,即服刑人员必须明白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是执行刑罚的场所——监狱。
在监狱里,服刑人员的言行举止乃至日常生活必须符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
作为服刑人员就必须认同这种环境,适应这种环境,不认同监狱的环境,也就谈不上在这种环境里正常地生活下去。
所以,每一个服刑人员对监狱环境所要求的言行限制性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尽快地从心理上缩短适应监狱环境的过程。
三是对自己社会责任的认同。
通俗地讲就是解决一个“你到这里来干什么”的问题,即把服刑人员投入监狱干什么?
从理论上讲就是让服刑人员在相对隔离于社会的环境下,接受法律的惩罚,改造自己的犯罪思想,矫治自己的行为恶习。
这同样是一种社会责任。
而如果在日常改造中以种种言行消极对抗改造,就是对这种社会责任的不认同,同样也不能说是树立了罪犯的身份意识。
社会角色认同、社会环境认同、社会责任认同,是罪犯身份意识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而且层层递进。
只有认同了社会角色,才能认同社会环境,认同了社会环境,才能认同社会责任。
也就是说,服刑人员只有从心理上真正认同自己是名罪犯了,才会主动去适应监狱这种社会环境的要求,你只有适应了监狱的环境要求,才会觉得自己是应该接受监管改造的。
应该承认,身份意识仅仅是一个服刑人员能够改造好的前提条件,能否真正改造好,当然取决于在此基础上服刑人员能否真正改掉了自己危害社会的犯罪思想和犯罪心理。
诚然从人格的角度讲,罪犯身份意识或许限制了许多个人身上个性特点方面的合理成份,但这种限制正是对服刑人员在犯罪意志支配下,恣意妄为的扭曲人格的一种否定,限制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让每一个服刑人员在树立罪犯身份意识的过程中,养成一种守法公民的身份意识,这才是监狱机关强调服刑人员要有身份意识的本义所在。
如何服从管教干部的教育管理?
改造生活中,确实有些服刑人员听不进管教干部的教育。
总认为管教干部说来说去“老一套”,无非“骗骗、吓吓”,大部分是“糖精片”、“有甜度、没营养”。
更有甚者,对管教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一概排斥。
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讲就是“我看到穿制服的心里就发毛”,或置之不理,或有意对抗。
持这种态度的服刑人员只能混刑度日,无法取得改造的进步。
从心理学角度看,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在认识情感和意志方面的障碍造成了程度不同的心理对抗,从而使自己的态度具有了封闭性和排斥性的缘故。
这类服刑人员把自己的入狱归罪于社会,对自己主观上的反社会意识视而不见,认为是政府让他吃了“官司”。
他仇视整个社会,并把这种怨恨转移到具体的、代表政府的管教干部身上。
随着监规纪律、行为规范等情境压力的增加,他的心理对抗的强度也在增加。
对管教干部的教育就会出现猜疑、不满、反感、抵触等态度的反应。
有的仅仅是迫于环境表面称“是”,实则当作“耳边风”。
有的则诡辩、强调、顶撞——有机会就在行为上加以对抗。
极少数有这种对抗心理的服刑人员由于行为习惯和心理态势的作用,有时候自己也觉得管教干部的言行,并不是都不对,但仍然我行我素,而且自己也往往难以解释为什么如此固执。
如何消除这种对抗心理,使服刑人员在管教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走上改造的正道呢?
首先,根据态度形成及转变的原理,你必须明白从某种程度上讲,改造过程也就是服从管教干部教育管理的过程。
服从管教干部的教育管理是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
不服从管理教育,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威严的一种藐视。
在社会上不守法走进了监狱,监狱里不守法势必要滑得更远。
如果服刑人员对自己前途还是负责的话,我们认为在行为上一定要做到对管教干部的日常管理绝对服从。
至于管教干部的一些教育内容,服刑人员可以有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
当服刑人员心理上对这些教育内容抵触反感的时候,不妨看一看身边接受管教干部教育的服刑人员的情况,他们得到的结果是什么。
那么,经过一段时间服从后,你会不知不觉地从心理上认同管教干部的某些观点,并形成相应的态度而进入同化阶段。
经过更长的时间,你会逐渐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如汇报真实思想,乐于接受教育,你还会把管教干部当作生活道路上的良师益友。
当然完成这个转变,前提是作为服刑人员决不能把自己置于与管教干部敌对的位置。
其次,正确认识管教干部教育管理措施。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管教干部由于自身的水平,以及对情况的了解熟悉程度等因素的限制,完全有可能讲出一些过头的话,采取一些不符合你实际情况的管理措施,这可能使你心理上难以接受。
对此服刑人员要用正常人的眼光来看待管教干部的一言一行,对管教干部管理措施的一些失误,你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管教干部本人反映,绝大多数管教干部都是能够及时加以纠正的。
即使一时没有得到纠正,也不能构成你反改造行为的理由。
抓住管教干部某些工作上的失误,来强化自己的反改造心理,其结果只能使原先通过一定程序可以解决的问题复杂化。
而反改造心理及其支配下的行为,给你带来的只能是监规纪律的处罚。
你完全可以通过思想交流的方式,去解除自己的疑惑。
如何建立遵纪守规的良好心态?
遵纪守规是改造场所对服刑人员日常改造的基本要求。
其实,在执行和落实规范中,也涉及到许多心理问题,下面我们作一简略的探讨。
首先应该对规范这一概念有所认识。
社会心理学认为群体规范是群体中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已经确立的思想和行为评价的标准。
群体规范又可分为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就属于正式文件明文规定的,由改造机关监督执行的正式规范。
规范一旦形成,它对群体发生的作用是深入的、持久的。
它使群体成员在社会生活中遵守共同的行为模式,沟通思想,共同生产和生活。
规范的作用主要为
(1)认知的标准化作用。
就拿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说,它就象一把尺子,摆在每一名服刑人员面前,约束着他们,使其产生共同的认识。
即使有个别人持不同意见,但由于规范的压力和个人的遵从性也势必使其与规范保持一致。
(2)行为的定向作用。
群体规范不仅约束着成员的认知和评价,而且还约束着成员的行为。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就详细规定了服刑人员改造、学习、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方式,具体告诉服刑人员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等等。
以上主要谈了规范的概念及作用,具体就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而言,它对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意义重大。
规范使服刑人员原有的心理定势解体,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使之逐步巩固起来。
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全部完成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意志力,也需要服刑人员以正确的认识、良好的心态去对待它。
每一个服刑人员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都有一个心理顺应的过程。
当一个人被判刑入狱后,最初时对严格的监规纪律难免产生不满和抵触心理。
这时候就特别要注重心理的调适。
首先要认识到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你愿意也得遵守,不愿意也得遵守。
”其次,要认识到规范除了规定约束服刑人员的言行、限制服刑人员的自由之外,它还具有矫治恶习、帮助培养自我约束的能力的作用。
服刑人员既要把遵守规范看成是改造机关强制执行的要求,又要把它视作是自身改造的需要,那么遵守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就会提高,效果也会更好。
另外,在遵守规范过程中,还应该对其艰巨性有充分认识。
无视法律、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的不良习惯是不少服刑人员在长期的生活经历中形成的,要完全改掉这些恶习,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这就要从点滴小事做起,循序渐进,并且有坚持不懈的毅力。
干部的要求,他犯的监督只可能是暂时的、有限的,要遵守好还得靠自己。
其实,当一人服刑人员已经形成了符合规范的行为之后,规范对于他们来说不再是一种约束,一种限制,而是一种需要,一种保障。
最后,我们再回到服刑人员这个特殊的群体之中。
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是互相依赖、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
因此,建立良好的改造风气是必须的。
群体是由个体结合而成的,只有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有这样一致的目标和愿望,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自觉遵守规范的行列,那么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组容队貌,形成“人人守规范,大家守规范”的良好改造秩序。
自认为改造表现不错,而年终评比一无所获该怎么办?
自认为改造表现不错,而年终评比一无所获,遇到这种情况,有的罪犯便会产生“民警对我有成见”等错误认识,并因此而丧失改造信心,这是不对的。
出现这种情况,应认真分析原因,正确对待。
一、认真对照,反复自查,全面客观地认识自我。
有些罪犯对自己过于自信,往往只看到自己的长处,看不到自己的缺点,自我感觉良好。
但改造表现好坏,不是靠自我感觉来衡量,而是依据法律、制度及罪犯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来认定。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自己身上的问题和不足,自己可能未感觉到,而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却看得很清楚。
不能因自己感觉不错,就怨天尤人,产生消极不满情绪。
如果自己找不出自己的缺点,可找民警谈心,请民警予以指出,也可以向其他罪犯请教,虚心接受他们的批评帮助,同时要下功夫改正自己身上的不足,树立改造信心,积极改造,争取在新的一年里获得奖励。
二、要相信民警是公正的。
民警在对每个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认定上,既注重累计积分又注重平时考核,根据成绩大小、错误多少、得分高低全面衡量一个罪犯的改造表现,几上几下,反复评议,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太大差错的。
三、要向取得成绩的罪犯看齐。
“看看别人,想想自己”,比较一下自己的差距在哪里。
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被评上奖励的罪犯不一定什么都好,但毕竟是通过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出来的,是相对较好的一部分,这一部分罪犯都有长于自己的地方。
你未被评上奖励,说明你的成绩不如别人或你的不足多于别人,而不能对别人横挑鼻子竖挑眼。
只有找到不足,扬长避短,才能争取新的成绩。
如何克服改造中因受到批评而产生的委屈心理?
不少服刑人员都遇到过这样的事,自己平时比较小心谨慎,偶尔犯错误或违纪就受到管教干部的批评,觉得心得有种委屈感,引起了情绪波动。
有时尽管你在主观上不想出差错或违纪,但客观事实证明你的行为已构成违纪,而任何差错或违纪都是不符合改造场所的制度与纪律要求的,管教干部为此对你作出批评是必要的。
受到批评后,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自我心理调节。
一、差错或违纪在你身上是偶尔发生的,你是否想过,如果这时管教干部对你予以谅解了,改造场所人人都这样的话,违纪就会连绵不断,改造环境就会恶化。
同时偶然性存在于必然性之中,如果一次犯错不予纠正,那就必然酿成差错与违纪。
俗话说: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千里长堤毁于蚁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不要因为差错或违纪出在你身上,就仅仅把管教干部的批评看作是对你个人的批评,管教干部的教育批评是从维护改造场所的秩序,有利于对服刑人员改造的大局出发的,以利于其他服刑人员的警觉,避免同样差错出现在其他服刑人员身上。
相反,管教干部对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批评,你也不能抱着这不是我的错,与我无关的态度而漠然处之。
如果你能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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