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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出租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
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提供相应证件
(一)甲方提供:
(能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甲方的下列证件)
1.产权证明;
2.房主身份证;
3.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等。
(如由代办人代办必须有房主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乙方提供: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3.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
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如由于甲方向乙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实或陈述的房屋具体情况不实,而导致乙方遭受具体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如因乙方所提供虚假证件而导致甲方遭受具体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
楼房室厅卫,面积为平方米,住宅□商用□装修状况。
第三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乙方具体独家代理权限为:
(一)以甲方名义代理出租该房屋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约事宜。
(二)代甲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三)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四)甲方允许乙方在代理期内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装饰、装修以及添置新物品。
(五)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文件,甲方均认可。
第五条出租代理期限
(一)出租代理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出租代理期限的变更由
双方书面另行约定。
(二)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三)出租代理期满,如乙方仍有客户居住该房,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需配合将租期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乙方应按委托期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租金、佣金
(一)租金标准为元/月,按缴付,下次房屋租金,出租代理期内租金标准调整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否则适用以下款项:
1、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
2、如乙方实际出租该房屋的价格高于与甲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则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3、如通过银行收付租金,则甲方需在指定银行开立帐户、并且提供准确的帐户信息。
4、甲方帐户开户行名称:
户主姓名:
帐户号码:
(二)出租代理期内甲方同意预留出日作为乙方工作期,工作日后于年月即自出租代理期起乙方给甲方天房租,甲方同意工作期内的租金收入作为乙方佣金。
第七条费用分担问题
一、甲方承担:
供暖费(自供暖除外)、物业管理费。
二、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燃气费;
5.有线收视费;
6.卫生费等。
三、双方各自范围内的费用各自承担。
四、因甲方欠费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代缴,代缴费用从交付甲方的房租中扣除。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出租代理期开始前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损(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出租代理期开始后乙方应监督承租人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所导致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
(二)出租代理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到房间察看承租人居住及设施使用情况,应事先通知乙方。
(三)如房屋内的基础设施由于自然老化所导致的损坏由甲方负责。
或者由乙方负责修理,甲方承担费用。
(四)如房屋内所留家电、设施等过于陈旧或已严重超出使用年限,甲方应主动搬离此房,否则自然损坏后不得据此赔偿。
第九条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代理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
乙方将房屋出租后,应保证承租人的合法身份,如承租人在房间内出现违法、违规、扰民等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处理。
(二)在代理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甲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收回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善后其客户并赔偿乙方客户的直接损失。
第十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该房屋达3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房屋的;
4、设施严重老化,供暖供电供气不足;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3个工作日以上的又无正当理由;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代理期内甲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
(二)出租代理期内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
(三)代理期内及代理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之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提供的客户自行成交否则应向乙方交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执一份。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口头承诺均无效。
第十五条补充条款
服务热线:
81937580投诉电话:
86937367
代理方(乙方):
北京恒大众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
资格证号:
京房工—06—02—0686
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范文二
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在不动产中介方面的良好声誉,为此甲方将不动产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出租事宜,并由乙方指派为该房屋出租事宜的执行人。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第三人代理出租,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居间中介出租,双方合意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循。
第一条:
委托期限(代理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公元年月日止,若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委托期限,则本合同自动顺延至租期届满之日。
第二条:
委托代理出租之房屋状况
1.房地产情况
2.房屋装修、设备、设施状况
第三条:
委托事项
1.代为寻找承租方;
2.按本合同第四条委托出租条件与承租方洽谈租赁事项;
3.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委托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代为支付合理的房屋维修等日常管理费用;
5.代为收取租金;
6.为出租房屋所作的其他必需、合理事宜。
第四条:
委托出租条件
第五条:
服务报酬
1、乙方代理甲方与承租方按本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委托出租条件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70%作为服务报酬。
2、在甲方与承租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甲方须每月按月租金的7%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乙方于每次代理收取租金时,按实收租金金额,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服务报酬。
3、乙方收取本条第1项服务报酬后,并不影响乙方按本条第2项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报酬。
4、乙方按本条收取的服务报酬,可从甲方的租金中直接扣划。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第四条甲方所委托之月租金的70%。
1、委托期间内,甲方自行出租、或另行委托第三人出租、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居间中介出租;
2、于委托期限届满之后六个月内,甲方与乙方所曾洽谈之承租方完成租赁事宜,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而与第三方成交;
3、委托期限内,承租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承租,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乙方所洽妥之承租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委托期间内,甲方将出租标的物出售或其它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完成代理出租事宜;
5、委托期间内,非经双方同意,甲方随意终止合同;
6、甲方其它违约行为,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2、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流通管道尽速寻找承租方,及租赁条件的斡旋,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房屋出租事宜。
3、负责委托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所产生之维修、养护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4、代为甲方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代为办理租赁登记和交纳税费等(需甲方特别指示)。
6、代为收取租金及记账工作。
7、及时将承租方违约情形(若有)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追索,所产生之律师费、调查费、法院受理费由甲方按实承担。
8、为便于甲方委托房屋尽快出租,乙方于受托后一个月内未能将委托房屋通过乙方的中介体系出租,则乙方可将该房屋另行委托其它中介公司居间中介出租。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委托出租之房屋有出租之权力,并可随时配合交屋,否则,由此给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
2、租赁完成时,甲方应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3、在租赁期间所发生之税费,甲方应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
4、甲方应将该房屋内设备、设施与乙方另行签署确认单,并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5、甲方承担乙方代为签署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乙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6、甲方有权随时要求查询帐户存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房屋租赁状况。
第九条:
备用金
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备用金____元整,用作房屋维修及合理费用之支付,备用金使用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或甲方授权乙方从已收租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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