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汉沽管理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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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情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6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预案生效时间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唐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凡在我区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预防为主,提高公众自救和应对自然灾害的综合素质。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凡属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0间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区管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能力,成立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
区减灾委主任由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担任,区减灾委副主任由管理区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武装部、民政局、发改局、水务局、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国土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科技局、广播电视台、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水电局、粮食分局、人寿保险公司、网通汉沽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
区减灾委秘书长由区民政局副局长担任。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减灾和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掌握受灾镇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各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民政局:
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组织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救灾资金;
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发改局:
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本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水务局:
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区管主要河流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商务局:
组织协调商业、物资等部门应急生活必需品,做好保障工作。
教育局:
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公安分局:
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财政局:
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国土分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建局:
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帮助、指导灾后房屋修复、重建工作;
负责灾后管区公共基础设施修复、重建工作。
交通局: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做好交通保障工作。
农业局:
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卫生局:
负责抢救伤病员;
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
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
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科技局:
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广播电视台: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环保局:
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安监局:
负责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林业局:
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网通汉沽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抢险的通讯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水电局:
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
粮食分局:
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管区办公室:
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人寿保险公司:
做好与灾害相关的保险理赔工作。
物价局: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武装部:
负责协调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全区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安排我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区本级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镇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1完善区救灾物资储备库。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物资储备站(点),各级储备站(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每年年初制定购置救灾物资计划(包括帐篷、衣被等物资),灾情发生后,必要时可调用区级及临县救灾储备物资。
4.2.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区、镇、村(居)的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区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业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1建立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制定《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7.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区、镇、村(居)救灾人员业务培训。
4.7.3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1.1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区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汉沽分局的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区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区农业畜牧水产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5.1.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做出灾情预警,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镇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
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
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
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
需救济伤病人口;
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
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
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
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
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以恢复住房户数。
5.2.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区民政局对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初报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对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区民政局每天上午9:
00之前将截至到前一天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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