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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基本结论是;
(1)企图利用“科学划界”的霸权,取消马克思主义被验证的起码资格,甚至把马克思主义打入“伪科学”的行列,未免太狭隘了。
(2)我们欢迎对马克思主义的合理批评和质疑,但是,我们也应当对意识形态偏见保持清醒认识。
(3)即便用时下流行的“证伪主义”为标准,也不能有效地驳倒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
本文的主题在于阐明:
不论“证伪主义”是否被误读,要把马克思主义逐出“科学”殿堂,都决非易事。
其中的难度,并不在于“证伪者”所使用的方法不够“现代”,也不在于“证伪主义”不够“科学”,而是在于那些“证伪”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人存在致命的缺陷:
对基本逻辑和常识缺乏起码的尊重。
一、问题的由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在中国成为显学,“可检验性,或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波普尔,第55页)已然成了理论或命题是否“科学”的权威标准,“能证伪的才是科学的”几乎颠覆了传统的科学观。
这对于推动我国学术的发展和提升,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
与此同时,学界也激荡起一种怀疑马克思主义是否“科学”的思潮。
在哲学界,这种思潮多以“重读马克思”为名,或含蓄或公开地指责马克思主义“不可证伪”,不是“科学”。
比如: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是科学,也不是对科学的概括和总结”,而是“人道主义批判”、“改变世界的价值观念”(丛大川,第11页)。
——“马克思的哲学固然是一种理论,但决非知识论意义上的理论”,“马克思思想决不是一种解释性和预测性的知识,而只是一种哲学批判的衡准和反思的尺度”(何中华,第5页,第7页);
——“世界是物质的”这类唯物主义的命题,“在逻辑上是不能用经验来证明的”,“作为形而上学命题不仅不能从经验上加以论证,不仅包含了逻辑悖论,而且也不能反驳唯心主义。
”(王晓升,2008年,第10页)
在经济学界,这种思潮的风头尤为强劲——虽然流行的经济学论文大多只是以肯定“现代经济学”的科学性,来间接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论文,当属田国强发表在《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的文章:
《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公开指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是“科学”的文章尚不多见,但在学术会议以及教学授课中,“劳动价值论缺乏实证”,“剩余价值论只是一种臆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是科学”等等观点,已有相当大的影响。
毫无疑问,把马克思主义排除在科学之外,与马克思本人对自己学说的自我鉴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73-74页),显然有着天壤之别。
我注意到,这种思潮的具体观点虽然各异,但却有着一个共同特征:
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是他们指认马克思主义“非科学”的重要方法论依据。
有鉴于此,笔者在考察“证伪主义”的基础上,拟对这种指认做一个澄清。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可能对各种具体观点逐一涉及,故只能就其中有代表性的文本展开讨论。
有必要指出的是,有关“科学划界”(demarca-tionofscience)的标准,仍然是一个仁智互见的问题。
晚近以来,从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开始,中经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和库恩的“历史主义”,再到费耶阿本德的“无政府主义”,分歧之大,直到今天,“王者胜出”的可能性依然十分渺茫。
因此,宣称哪一种“主义”就是“科学划界”独一无二的信条,显然是幼稚的。
尤其是,如果固执地拿着某种“主义”作为评判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唯一标准,就更为可笑了。
不过,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并在逻辑上能够与上述思潮展开起码的对话,笔者将采用当下学界的主流标准:
“证伪主义”——用波普尔自己的话说:
“可检验性现在已公认是分界的标准”(波普尔,第59页),以此作为本文讨论的基本视角。
二、“证伪”的三个要点
什么是“证伪”?
简言之,就是“证明其错误”。
在此之前,科学是通过“证实”(“证明其正确”)来确认的,即:
以收集特殊例子的观察现象为基础而建立起普遍陈述。
从17世纪到20世纪,这种被称为归纳的方法,几乎被所有的科学家所信奉。
但是波普尔认为:
归纳法只能证明有限,不能证明无限;
只能证明过去,不能证明未来。
因为,科学原理或定律所涵盖的对象在数量上都是无限的,而人们的观察无论重复多少次,都始终是有限的。
比如,从“这只天鹅是白的”这一特殊的单称观察陈述中,并不能使我们在逻辑上必然得出“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一普遍陈述。
怎么解决这个困境呢?
波普尔提出了一个办法:
普遍的经验陈述虽然不能“证明其正确”,但可以通过反驳它们的一系列尝试而得到检验,科学规律虽然不能被“证实”,但却可以被“证伪”(反驳)。
“总括起来说,衡量一种理论的科学地位的标准是它的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或可检验性。
”(波普尔,第52页)。
这就是所谓的“证伪”原则。
波普尔一再强调:
“可检验性和可反驳性或可证伪性是同一个意思”(波普尔,第281页)。
问题在于,“可证伪”、“可反驳”或“可检验”何以实现?
遗憾的是,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学界的有关文献大都语焉不详、言不及义。
在具体的文本分析中,流行的诠释是:
要么把抽象的“反例”当作“可证伪”,要么把纯思辨的“语言分析”当作“可证伪”。
这样的解读与波普尔的原意,显然已经相去甚远了。
根据波普尔的有关论述,我认为,以下三个要点,是把握“证伪”原则何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第一个要点:
“可证伪”以经验检验为基础。
“可证伪”、“可反驳”或“可检验”在作用于理论命题的时候,离不开经验的检验。
对此,波普尔有过明确论述:
“重复的观察和实验在科学上起的作用是检验我们的猜测或假说,也即试探性反驳”;
“一个理论被接受还是被拒斥,它的命运决定于观察和实验,也即决定于检验结果”;
“用观察反驳理论的可能性乃是一切经验检验的基础。
……一切经验检验因此都是企图反驳”;
“实际上最有趣的观察实验都是我们为了检验理论、特别是检验新的理论而精心设计的”(波普尔,第76页,第77页,第275页,第309页)。
总而言之,“既然我们只应该把能够经验地加以检验的那种理论称作‘经验的’或‘科学的’理论,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正是经验反驳的可能性使经验的或科学的理论显出其特色”。
(波普尔,第281页)
既然对猜测或假说进行检验要依赖于“重复的观察和实验”,那么,“证伪”就并不仅仅是抽象的、思辨的行为,而是具有鲜明经验色彩的实践活动。
对此,波普尔有明确的认识,比如,当有人把“证伪”原则歪曲为否定经验验证的时候,波普尔毫不含糊地说:
“我心目中的批判的讨论,当然是那种经验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的讨论:
观察和实验不断被用来对我们的理论进行检验。
然而,柯克竟然令人惊讶地说(第332页;
着重点是我加的):
‘波普尔的命题是,一切科学理论完全建基于直觉之上。
’”(波普尔,第222页)可见,波普尔的“证伪”原则并不是要否定“经验检验”,是否经过经验检验并不是“证实”与“证伪”的区别所在。
尽管波普尔强调:
“观察和理性都不是权威”(波普尔,第40页),但是在批判了“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之后,他提出了有关科学的九个命题,在第三个命题中,波普尔阐释了“证伪”(考察)展开的具体路径:
“对于这种考察,一切形式的论证都可能是恰当的。
一个典型的程序是考察我们的理论是否同我们的观察相一致。
不过,我们也可以考察比如我们的历史源泉是否相互一致和内在一致。
”(波普尔,第39页)在这里,波普尔的“证伪”(即文中所说的“考察”)有两条路径:
(1)“理论是否同我们的观察相一致”,这是“实证主义”是方法;
(2)逻辑“是否相互一致和内在一致”,这是“理性主义”的方法。
可见,波普尔从前门赶走了“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却又从后门把“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请了回来,用他自己的评价说:
“我是一个批判理性主义者”。
在我看来,不论波普尔的“批判”如何“理性”,他都没有否定“经验实证”的意义。
第二个要点:
“可证伪”是指方法和手段的可证伪。
“经验检验”固然是“证伪”的基础,但是,仅有“经验检验”还不能在科学与伪科学之间划出清晰的界线,比如,很多伪科学就不乏自己宣称的所谓经验证据的支持。
正如波普尔所说:
“在许多流行的历书和圆梦书中可以找到许多迷信观念和粗糙的方法(种植法等等),它们倒是与观察联系得更紧密,而且往往明显建立在某种归纳的基础上”(波普尔,第365页)。
如何鉴别这类“经验依据”呢,波普尔说:
“占星术之所以为现代科学所不容,是因为它不符合公认的理论和方法”(波普尔,第365页)。
换言之,占星术之类的神学之所以被称为“伪科学”,并非因为占星家不能提供“经验依据”——他们往往“声称他们的‘科学’以大量归纳材料为基础”,而是因为他们不能提供验证这个理论的“公认的”方法和手段!
因此,严格地说,如果“可证伪”必须以经验检验为基础的话,那么,实现经验检验的方法和手段就必须是“公认的”,而不是“唯我”的(即自我认定的)。
正因为如此,波普尔坚决反对卡尔纳普的“方法论的唯我论”,因为“方法论的唯我论”认为,经验检验无须大家公认,而应当是“‘我们自己的’观察经验的记录”。
(波普尔,第381页)显然,在这个问题上,波普尔是“唯物”的,卡尔纳普是“唯心”的。
把“可证伪”的目标锁定在方法和手段上,不仅有助于鉴别那些打着“经验”招牌的伪依据,而且也使“可证伪”从抽象思辨还原到了具体实践。
这一点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在抽象的意义上,“证伪”原则常常有被庸俗化的危险,比如从“时间上”来抽象界定,“可证伪”就可能被庸俗化为以下几种含义:
(1)命题的判决当下就必须见分晓——果如此,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在被验证之前,就不能属于“科学”的范畴。
(2)在“足够长”的时间里存在着“证伪的可能性”——果如此,只要给定足够长的时间,连“上帝是存在的”这类神学命题,也存在被证伪的可能性。
(3)在人的生命时间长度内存在着“证伪可能性”——果如此,“地球的寿命大概还有50亿年”的判断,就不是科学,因为这个判断已经大大超越了个人的生命经验。
由此可见,“可证伪”的实现,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该命题在结论上存在着反例”那样肤浅,而是该命题有“公认”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检验。
“证伪”所注重的,并不是问题的答案,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果说,“可证伪”的含义不是结论本身的“可证伪”,而是方法和手段上的“可证伪”,那么,随着方法和手段的发展变化,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也会发生变化。
有些命题今天无法提供证伪的方法和手段,不等于将来就不能提供证伪的条件。
其实,有很多后来被证明是科学的猜想,刚提出来时却常常不能被当作科学对待,同一个命题前后待遇的差别之所以这么大,就在于:
之前人们还没有找到验证这个命题的方法和手段,所以没有资格把它归入科学;
一旦人们找到了验证这个命题的方法和手段,就能够明确它的科学身份了。
因此,科学划界的标准是历史的,不是永恒的、绝对的;
一旦出现并发展出了可供验证的方法和手段(“公认的或科学意义上的),过去被视为非科学甚至伪科学的命题,也有可能转化为科学。
正如当代科学哲学家撒加德所强调的那样:
科学划界的标准是历史的、变化的,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的(撒加德,第18页)。
伊利英和卡林金则说得更明白:
“科学性标准不是先验的规范”,“不是永久的标签”(参见V·
IlyinandA·
Kalinkin,pp.15-18)。
第三个要点:
“证伪主义”是“实证主义”下的一个蛋。
从逻辑上看,“证实”与“证伪”这两个原则在逻辑形式上是不同的:
“证实”是归纳逻辑的应用,而“证伪”则是演绎逻辑的展开。
很多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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