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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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通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及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南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
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奖项;
企业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通报表彰。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对应量化考核分值和有效期见附件。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采集由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一体化管理平台(四库一平台)自行导入,市外新进通企业由南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统一入库。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管理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谁监管、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市、县(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录入南通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一体化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构成情况以电子信用手册的形式向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展示。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63分、综合考核30分、代表工程业绩考核7分、日常考核扣分共四部分计分机制组成,总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63分)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建筑业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40分)、项目计分奖励(8分)、纳税计分奖励(3分)、表彰及荣誉(12分)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房建、市政、装饰企业考核分别参照附件1、5、6细则)。
第十四条综合考核(30分)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全市建设工程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包括综合大检查中的通报表扬、批评情况。
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检查用表(附件2)。
第十五条代表工程业绩考核(7分),为鼓励企业在我市建筑市场长期经营,做精品工程,建筑业企业选择考核范围区内一定规模标准(见附件3)以上的在建工程,向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该工程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重点考核打分。
第十六条日常考核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按《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4)进行的量化扣分。
以上所指《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为依据,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载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按月对建筑业企业产生信用评价分,并按年度产生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大检查。
每次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在建项目的30%,企业覆盖面不少于企业数量的20%,对同一企业一般不超过2项。
大检查后次月月底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并保持有效至公布下一个综合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建立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履约行为的评价机制,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由代建单位对承包企业进行综合大检查,上报企业评价结果,市建设管理部门汇总、抽查、审核,并适时组织。
第二十条
本地新办建筑业企业和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指在通连续两年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或第一次在通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由本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得分和在通施工企业综合考核平均得分组成。
第四章
评定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可以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所形成最终信用分分值和排名,按照房屋建筑、市政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工程类分别向社会实时同步公布,电子信用档案的一般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查询认证后向查询人公布,参加信用考核的在通建筑业企业可运用电子验证信息登录系统查询构成自身信用分的所有考核事项的详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于招投标环节;
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信用分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5-10%的比例计入评标总分,一个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工程总承包(房建或市政)、专业承包施工资质类别申请对应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二十四条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定等级在市场准入、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保险、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定等级结果报送市信用办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动惩戒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查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
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对照考核标准、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考核办法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试点对专业承包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对在通专业承包企业信用实施分类评价。
企业按照承接业务类型,自行选择施工专业承包的任何一类进行评价,每个评价年度可根据承接业务类型变换进行调整。
评价采用计算机定期自动评价的方式。
专业承包资质作为独立信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考核细则。
第三十二条
园林绿化企业可参照此信用考核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南通市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类)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2.南通市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类)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及检查用表
3.代表工程业绩工程规模标准
4.建筑业企业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中需扣分的行为
5.南通市建筑业企业(市政类)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6.南通市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类)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7.南通市建筑业(装饰类)企业检查用表
附件1
南通市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类)
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企业基本分40分。
其中:
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即计取基本分为40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计分(8分)。
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与合同造价,按线性插值计算得分,备案的项目个数最多得4分,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不得分;
累计备案合同造价最大的得4分,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不得分。
纳入信用计算的项目有效期为24个月,从合同备案之日起计算。
计入本项得分的工程项目合同价需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并已录入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的施工项目。
三、纳税信用等级得分(3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南通市纳税信用等级计分。
纳税信用A级得3分,B级2.5分,M级1.5分,C级1分,D级不得分。
纳税信用等级由南通市税务机关提供。
四、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12分)。
市各建筑业企业要如实填报企业奖项情况,准确填写获奖时间、获奖类型,及时报企业业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
专业承包企业为获奖工程的参建单位其业绩参照总承包企业考核分计入。
(一)下列奖项纳入信用总分计算
1.国家级奖项最高得分3分,有效期为36个月,项目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国家级综合奖(每项3分):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金杯示范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项2分)。
2.省级表彰奖项加分,最高得分3分,有效期24个月。
项目范围:
江苏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省综合类奖项(每项2分)包括: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
省级工程安全专业奖项(每项1分)江苏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3.市级表彰奖励加分,最高得分3.5分,有效期12个月,项目范围:
南通市范围内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综合奖项(每项1.5分):
南通市“紫琅杯”工程奖。
南通市级质量、安全专业奖项(每项0.8分):
南通市优质结构工程、南通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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