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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来说交通事故私了是法律应当鼓励的事,因为他可以减少进行法律诉讼的数量,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
但是在现实的交通事故赔偿中,笔者往往发现,私了其实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私了的当事人大数不知道法律赔偿的标准,由此导致了侵权人多赔,或者被侵权人的少赔,特别是对方车辆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情况下。
由于一旦赔偿协议达成且当事人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就会导致赔偿协议的生效,当事人就不能反悔,即使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只能依据当事人所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判决,由此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的损害。
第三,不服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所以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地位很高。
那么不服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怎么办呢?
可以有两种渠道进行救济:
1.复核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需要进行说明的是,复核和复议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复议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一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
由于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再需要说明的是,复核程序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建议尽量提起复核程序,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救济。
2.司法程序
如前所述,你也可以放弃复核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并且在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不过所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因为不是专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机关,他们一般也不具备专业的事故责任认定知识,所以法院很少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进行更改。
第四,把自己的车借给别人开,别人造成交通事故,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在前年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里面已给给予明确。
该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到底具体是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中列举了下列几种情形: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过错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里面规定的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看中央与地方规定在赔偿责任上是不一致的,至于应当适用那个规定,这是自不待言的,当然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但是目前在陕西各级法院中,仍然在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里面规定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希望有作为的律师们能说服法官陈旧的思想,积极适用新法精神。
第五,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如何进行赔偿
这种情况下比如,甲与乙相撞,致甲撞死并且乙撞伤,假设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假设说负事故主要责任,或是假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反正假设甲是要负责任的。
现在乙请求甲的继承人要求赔偿乙的损失。
1.在这种情况下,甲的继承人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在法院不时会有人提出,甲都被撞死而乙只是被撞伤还需要给乙赔偿?
回答是肯定的,当然需要给乙赔偿了,因为甲被撞死了,但甲也有责任呀?
有损失且有责任当然有赔偿。
2.在这种情况下,甲的继承人怎么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甲的继承人是不是傻不拉鸡都给人家全赔偿?
比如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乙在事故后医疗费、误工费等等费用损失是8万元,那么这时是不是甲的继承人给乙赔偿的数额就是8万元×
70%(由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暂定责任比例为70%)=5.6万元?
现实中好多人就这样给人家赔了,很多法官也不操心也就这样给人家判了。
事实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侵权行为在民法上是债的一种,即侵权之债。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也就是说,老子欠的债儿子并不是全部偿还,而是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偿还这,如果老子生前没有什么遗产,那么对不起了,没办法进行偿还了。
所以以此类推,甲的继承人并不是对甲的债务进行全额赔偿,只是在甲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甲没有遗产,那么对不起了,甲的继承人就不赔偿了。
对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给予了明确规定:
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吗?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元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是不予赔偿的,只是负垫付责任。
所谓垫付就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救济给受害人先给你一笔钱保险公司在找到侵权人后还要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所以这笔钱实质上是侵权人给你。
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要垫付多少钱?
需要垫付那些项目呢?
什么时候垫付?
1.保险公司什么时候垫付?
从《条例》字面意思上来看,好象是在医院抢救的时候给予垫付的。
那么被侵权人在出院以后,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进行审判后,还能否判决保险公司进行垫付呢?
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显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在这时都是给予支持的,也就是说,这时法院也判决保险公司进行垫付。
2.保险公司到底垫付多少呢?
也就是说需要垫付那些项目呢?
从《条例》字面意思上来看,好象是说垫付的只是医疗抢救费用,那么问题出来了,什么叫做抢救费用?
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等这些项目,保险公司是否也负垫付责任呢?
《条例》四十二条第(三)项给予了说明: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司法批复》(最高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指出: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性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此项目是不予负垫付责任的。
由此类推下去,误工费、丧葬费等这此项目公司也是负垫付责任的。
而保险的垫付责任最多也只能扩大解释到全部医疗费用。
所以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只对医疗费负垫付责任。
第七,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陪护人员的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省内30元/天或省外50元/天×
住院天数
陪护人员伙食费赔偿金额=省内30元/天或省外50元/天×
陪护天数×
陪护人数(原则上以1人计)
三、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四、误工费
确定误工时间对于误工费的计算至为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一)非持续性误工
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
受害人的住院治疗期间可以直接认定为属于误工时间除非该治疗是不必要的;
对于受害人的休养期间,应当根据医嘱,参考医疗时限和受害人的实际工作等情况,合理确定误工时间。
应当注意的是,误工时间是一种事实的认定,应当综合个案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宜过分强调形式化的证据。
(二)受害人因伤残而持续性误工
受害人因伤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所谓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
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也要对也要对实际的的误工费进行赔偿,误工费的计算,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至。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每日/月/年)固定收入×
误工时间(日/月/年)或者(30293元÷
12÷
月计薪天数21.75)×
误工天数=116.07元×
误工天数
五、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或(榆林市以70-80元/人天为宜,省内其他城市以50-60元/人天为宜)×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
六、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七、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可按照省内130元/人天,省外150元/人天计算)×
住宿天数
八、残疾赔偿金
(一)受害人在60岁以下
1.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5695元×
20年×
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伤残:
15695×
20=313900元;
二级伤残:
313900×
90%=282510元;
三级伤残:
80%=251120元;
四级伤残:
70%=219730元;
五级伤残:
60%=188340元;
六级伤残:
50%=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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