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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安通科及办公室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
(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
(2)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3)能及时制止“三违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50-500元奖励。
(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100-500元奖励。
(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20%。
(6)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7)各公司每月要进行月度工作总结,对先进个人、先进队组进行奖励(先进个人500元/人、先进队组5000元//队组)。
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业务保安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任务,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周期
安全办公会议在每月30日(31日、二月最后一天)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人员
安全办公会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时,需指定其它集团领导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由矿领导及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参加。
三、会议准备
每次会议前,参会人员要做好充分准备,认真汇报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抓住重点,讲述实效,会后狠抓落实。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每次安全办公会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管理。
四、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指示、指令等。
2、听取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并落实到机关单位,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3、对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制定对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确定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5、研究重大安全措施,决定重大安全奖罚事项。
三、一般规定
第6条:
各公司副科以上成员必须按规定参加集团公司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次,对于各项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300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300-2000元处罚,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7条:
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至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超过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
第8条:
全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区队长)外出,必须向公司经理(矿长)或分管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
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各区队长和管理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现关机一次,对区队长罚款50元,连续三次公司管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罚款100元。
第10条:
无故不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日,罚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
第11条:
对现场检查存在隐患被动处理减半处罚,拒绝不处理按规定加倍处罚。
第12条:
因交接班不清或派班时只布置生产不布置安全工作的,罚跟班管理人员500-1000元。
第13条:
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罚款1000元/次。
并对井口检查员给予50-100元处罚。
造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第14条:
凡酒后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罚款300元,并罚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各100元。
井口检查员不制止的处罚50元。
第15条:
下井不带矿灯、矿帽或自救器的,一次罚款50元。
第16条:
井下人员不准睡觉,否则罚款500元/次。
第17条:
按所属范围应配量放置垃圾箱、自救器箱、防灭火设施,不配置或损坏,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18条:
井下发现塑料袋、矿泉水瓶、纸片等要即时放入垃圾箱,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19条:
消防管路:
材料巷每100米设一个三通,胶带运输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进行防尘,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20条:
确保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们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多种气体束管监测系统运行正常无损坏,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21条:
管理干部不坚持跟班作业或考勤后不下井的每次罚款5000元,空班罚款10000元。
第22条:
凡是咒骂、殴打、威胁和阻挠安监(检)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50—500元罚款;
性质特别恶劣的,从严处理。
第23条:
凡对安通监察部下达的安全意见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调度室。
第24条:
凡井下使用氧气、电焊、喷灯时,未经批准擅自作业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次。
使用完后不及时出井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次。
第25条:
不按公司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5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单位正职100元。
第26条:
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等业务学习的,每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500元。
第27条:
各采掘区队严禁录用无任何有效证件的人员下井从事井下工作,违者除责令其辞退录用人员外,每录用一人罚款200元。
第28条;
所有人员未经培训中心安全培训下井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29条:
特殊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训。
违者罚款20—50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经培训不合格,未领取合格证,立即调换岗位。
第30条:
各公司所有员工,为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严禁亲自驾驶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辆上班,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己负责,并处罚公司主要负责人2000元/人*次。
第31条:
严格执行和落实宁煤集团关于实行“二十个统一”具体工作细则的考核办法。
四、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32条:
公司每月底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施工情况的验收和结算,将结果公布或反馈到各施工单位,存档在案,否则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第33条:
各级检查验收员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对验收人员罚款100元/次/人。
第34条:
各工程质量监督员在日常的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预检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填写整改意见书,分别送施工单位、生产科、办公室各一份,否则按分管范围罚款100元/人/次。
第35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凡不按规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公司将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严重的必须立即停工。
第36条:
施工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无工程质量标准,不验收结算,否则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第37条:
当月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有验收数据,并报工程质量验收组组长及参加验收人员签阅后,方可生效,进行结算,否则罚款300元/人。
五、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第38条:
为了加强各公司采掘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安全文明生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研究决定特制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下:
(一)首先成立采掘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每月定期进行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求小组的成员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100元。
2、各科室(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安全科)必须做好日检查记录,把检查结果及时在公司调度室公布,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实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罚款通知单送达受罚单位或个人。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质量。
(三)、采掘工程质量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超高超宽巷道的,除要求返工外,罚款200—2000元。
2、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0.7米,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原因,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3、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木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6公分(去皮),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元,并要求更换。
4、综采工作面放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5、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必须有专人维护,折损断梁断腿的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不安全不生产,对于经公司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500元。
6、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探放水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7、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并不得少于3个循环的支护用料,否则罚款200-500元。
8、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支护使用的工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工程的,扣罚施工单位1000元,同时扣罚公司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300元。
10、喷浆支护出现漏筋、空顶、厚度不够,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11、锚杆支护不合格(排距、间距、锚杆锚固力达不到5吨以上、固定锚杆托板必须紧贴岩层面,并垂直岩层面)罚款50元/根。
12、工作面完成一个循环后必须立即支护,所属工作面范围内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否则罚款300元/次。
13、不按中、腰线施工,罚款500元/次。
14、锚索每3米一组,一组为2根,锚索长度不小于7.3米,锚索支护不合格或支护不到位,每根罚款50元。
15、各巷道喷浆时,喷浆前要把喷浆范围内各设备盖好,避免喷浆反弹料覆盖设备,喷浆完毕后,反弹料要及时清理,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16、锚杆机必须带水打眼除尘,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17、所属采掘工作面范围内必须定期清洗巷道煤尘,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18、各类巷道防尘洒水设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否则发现一次一处罚款300元。
19、工作面有淋水时,必须挖临时水仓即时排放到规定地点,不准水与煤混出,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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